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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加盟芝加哥大学,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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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对艾伦·迪莱克特主编《法律与经济学》杂志期间所刊出的论文是十分欣赏的。其杂志所发表的论文主要考查了实际的商业活动、不同产权制度的影响和管制制度的运作。科斯认为像这些论文发表将会促进经济学(尤其是工业组织经济学)取得根本的进展,但是在那个时候在一般的经济学杂志要想发表是很困难的。科斯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科斯想超越《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所讨论的主要内容,来处理更为一般的所谓产权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讨论了“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但是科斯想考查另一些妨碍的情况(他能这样做是因为他在伦敦经济学院学习期间对法律判决书获得了足够的知识)。还有,科斯长久以来就认为或从某个时候开始,尽管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是涉及这个问题的一部较好的著作,但是庇古在他的经济分析中没有牢固的理论根基。尽管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论文专注于无线电频率使用的配置问题上。但是在芝加哥大学那个晚上的讨论使他的已对庇古关于经济学研究的思想有更加清楚明白的思路。这促使了科斯能直接地处理这些问题。科斯也在分析中想讨论正交易成本制度运作的影响,而这点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仅在注释中提及。参见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92页。这些就是科斯早已构想好的并想在《社会成本问题》论文中设法处理的不同主题或论题。无论如何,这篇论文发表后立即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论文发表后受到来自各方的抨击和辩护。它也成了经济文献史中引证最多的论文之一。它包括了长期萦绕在科斯头脑中但一直没有清楚表达的思想。这段轶事奇特的部分是,如果这些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在《联邦通讯委员会》论文中没有提出反对的理由的话,《社会成本问题》或许决不会写出,尽管这些思想在科斯的头脑中萦绕许久。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认为庇古是在错误的思路上探讨了“外在性”的问题。外在性问题是一个相互作用的问题。但是庇古没有认识到这点(或者说庇古没有从整体的意义上来分析讨论这个问题)并采用某种适当的方式来制止它(和遵循的经济学定位)。在零交易成本(这是已蕴含的假定)的情况下庇古的政府劝告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能够通过谈判方式来实现最优的结果。而这点也是真实的。但是,交易成本在现实世界中并不为零,在不引入正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对现实世界的研究是不可能的。一旦这样去思考问题,那么认为合适的政策劝告应该不需要去了解交易成本是什么以及在这种考虑下每一种案例中的实际情况那是不可能的。惟一所能做的是知道作为实证研究的结果。参见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141页。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不是一个答案,而是一种探究问题的思路。就像科斯在论文中所说的那样:实际上,对政策问题要得出满意的观点惟一的方式是来自耐心的研究,以便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是如何处理解决有妨碍影响的问题——我确切相信,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通常都有过高估计政策管制的优点的倾向。但是这些观点即使成立,也只不过是建议应减少政府管制,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分界线应该确定在哪里,似乎在我看来,这必须通过对以不同方式解决的实际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果。参见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243页。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发表一二年之后,迪莱克特要退休,他所编的学报要另聘编辑,科斯是最合适的人选。因此,科斯接到芝加哥大学到该校工作的邀请。科斯对这本杂志所刊出的文章十分赞赏,所以,一拍即合,科斯同意接任这项工作,1964年,科斯去了芝加哥大学。科斯主持《法律与经济学》学报以后,他利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经济学项目的资源和在杂志中发表文章的机会,鼓励芝加哥大学的或其他地方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从事对《社会成本问题》所关注的问题的实证研究。结果是,许多令人满意的文章发表了,而科斯的新制度学派也在这个时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个时期对科斯来说是一个愉快的时期。每一篇论文都成了一件重要事情。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同样内容的论文开始出现在其他经济学杂志上,也出现了许多引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
科斯的成功给人们什么启示呢?科斯认为,通常表明原创性的思想一般来自年轻人或刚刚进入一个新领域的人。参见科斯:《我的经济思想演进》,原稿为英文未刊稿。这点就科斯的经历来说是适合的。1932年,当科斯在邓迪学院的讲课中,他把交易成本的概念引入了经济分析中。那时他才21岁。如果经济学是科斯的专业领域,那时他是刚刚跨入经济学领域。但是,我们要理解科斯把交易成本纳入经济分析中作为一种“原创性”思想是不容易的。科斯是带着这个“谜”去美国的,并在美国逐渐地解开了这个谜。科斯的解答是简单的、显而易见的。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没有纳入经济分析的解释中并非说其他的经济学家并不机敏而不这样做,而在于他们的著作中并没有注意经济的制度结构问题。以至于他们没有遇到科斯所遇到的困惑。就像德姆塞茨(RDemsetz)所解释的那样,这样的情况的形成在于自从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制度能由价格机制来协调。经济学家的任务就在于把其观点公式化、体系化。这种理论所分析的是一种极端分散化的经济体制运作。它是一项伟大的知识性的成就并具有永恒的价值,但是它只是黑板经济学。这就可以解释,当它先出现时,《企业的性质》为什么会那样默默无闻,根本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同样是1991年授予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两篇论文,《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第一篇论文现在基本上为人们所接受而且没有多少分歧,而第二篇论文则引起了争论。两篇论文最后为他人接受的程度是迥然不同的。前者长时间默默无闻,后者即刻产生巨大影响。但是为什么《社会成本问题》立即引起了人们那样的兴趣呢?科斯回顾道,这在于某些导致科斯写作此文的具体环境。这个结果是,当此文发表时,它得到了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团体的强有力的支持,尤其是乔治·施蒂格勒。科斯关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与现行的法律状况无关的论点是由施蒂格勒公式化并由他命名为“科斯定理”的。这就引起了许多人对科斯论文的注意,其后发表了许多赞成或反对这个定理的论文。“科斯定理”涉及零交易成本也是有用的。因为这就意味着给经济学家留下许多讨论问题的空间。尽管它与现有的现实世界相去甚远。它好像不是已经表明这个定理已应用到所有的实际交换的正交易成本的世界中,并假定对转让的法律状况的变化没有多大的影响,而这是一个普通的例子。更为奇怪的是,科斯相信没有涉及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的讨论并没有弱化其真理性。而实际加强了对所发表论文的注意。导致在文献中大量讨论的另一种情景是科斯批评了庇古的经济分析(大多数经济学家对此是接受的)。结果是许多经济学家写论文为庇古辩护(也为他们自己辩护)。另外一个相当不同寻常的环境是这篇论文(它是通过讨论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对经济运作的影响)而拓展到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上,而这点是完全超过了以前的反托拉斯政策关注上。引起了美国法学院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巨大兴趣的论文也导致了大量讨论的文献和“法律与经济学”这门新学科的出现。所有这些相当特殊的条件综合作用促使了科斯这篇论文立即产生巨大反响而获得巨大的成功。但是科斯认为,如果由此得出结论,一篇论文的观点要得到人们接受必须有强大的团体支持或引起大量的争论或包括同样的环境则是错误的。《企业的性质》到现在为止,为一般人所接受,这是因为对许多经济学家的思想产生的重大的影响。
1979年科斯在芝加哥大学退休,即被选为美国经济学会杰出院士。1983年,科斯卸任《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的主编之职,但仍然保持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与经济学资深院士。科斯自担任《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的编辑之后,一共任职19年,使该刊物发行量猛增。我们之中有些人认为,在科斯风华正茂时,不应该以如此耗费时间的工作使他增加负担。尽管科斯还在写作,着重写交易成本和制度安排(特别是关于灯塔和贿赂制度的著作),但编辑的责任肯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他的一些引人入胜的问题的研究兴趣,近半个世纪以来这些问题一直是他密切关注的问题。但是可以说,如果没有科斯所主编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极力推动,新制度经济学可能就不会如此迅速地发展。
1987年奥利夫·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和西德尼·温特斯(SidneyWintersr)在耶鲁大学组织了一次庆祝《企业的性质》发表50周年的讨论会。科斯认为这是一个相当好的讨论会。会上有8名著名经济学家提交的论文,他们对《企业的性质》的讨论,既没有一味地褒奖,也没有肆意中伤,而是考查了由此派生的问题并且展开讨论。在那次讨论会上人们详细研讨科斯理论及思想,指出了所有错误并且提出了如何纠正它。科斯也就《企业的性质》这篇论文的起因、意义和影响做了3个专题报告。科斯为了出席这次讨论会和准备这次讲演,对他后来的思想有很大的影响。在写作《社会成本问题》时和在1960年代与张五常的讨论使科斯清楚地意识到交易成本对经济活动运作的重要性及其广泛影响。但是科斯并没有以系统方式去考查这个问题。当时威廉姆森在他的论文中对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中的论点指出缺少应用或有限的应用归咎为这一论点没有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毫无疑问在科斯看来,威廉姆森的批评是对的。因为,威廉姆森的意思是交易成本概念没有融合到由实证研究所检验的和展开的一般理论中去。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任务,在被假定交易成本为零的某种经济理论中,一旦把交易成本纳入其中必然使其整个理论结构发生巨大的改变。在这次讨论会上,即使他们把自己限定在《企业的性质》论点的意义上(狭义地假定),但要使这些思想具有操作性仍是难以克服的障碍。科斯认为,所需要的给定生产结果的生产要素的协调,将是在一个企业内由行政管理方式协调,还是根据市场价格机制协调,取决于在不同的方式上实施协调的交易成本,而它是否有利可图则取决于实际成本的高低。但是什么是决定这些相对和实际成本的因素呢?要发现它们和找到它们并非易事,而且存在一个更为困难的问题。问题的分析不能只限定在一个单一企业所发生的事情之内。企业内的协调成本和企业所面临的交易成本的程度受到它从其他企业中投入购买能力的影响和其他企业供应这些投入的能力,并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协调成本和他们所面对的交易成本。而后者同样受到其他企业能力的影响。他们所涉及的只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构。
耶鲁大学讨论会重新激起了科斯由《企业的性质》所引起的问题的兴趣。致使科斯决定专心致志地促使那种使他们能分析生产的制度结构决定因素的理论建构。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许多经济学家献身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年,他们现在基本上能构建生产制度结构的综合理论。科斯在继续研究他关注的问题之外,余下的时间是来编辑他关于生产的制度结构论文,在1988年出版了《企业、市场与法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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