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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透法律的金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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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再坚固的城墙,也一定能找到突破口,人没有完人,所以由人制定的法律和契约也不会是完美的。”
——《羊皮卷》
没有不投机的商人,但是应该在法律的规则和许可的范围之内。在长期的法律斗争中,犹太人总结出来的是:再完善的法律里也有不可克服的漏洞,悉心研究这些法律,钻透这个漏洞,就有无尽的黄金流出来。
犹太人遵守规则,他们不会触犯明文规定的法律,但是犹太人却精于在规定之外的地方想办法。
有一个这样的犹太人的故事:
一位富翁临终之前,自己身边一个亲人也没有,他惟一的一个儿子还在远方无法回来,只有一个奴隶在守候。于是他就立下了遗嘱:“我死之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奴隶所有,其他人不得动用,然而我儿子可任意选一件物品为他所有。”写完之后,就咽了气。
儿子回来之后,见到遗嘱不由得大怒:“父亲怎么会把他一辈子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财富全部都给了奴隶,而只给自己一件物品呢?”他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去请教村里的拉比。拉比听了,微微一笑,对他说:“你父亲真是聪明,他给你留下了他的全部财产啊。你再好好看看你父亲的遗嘱吧。”
他拿起遗嘱看了半天,还是不明白,拉比只好直接说:“遗嘱上不是说得很清楚吗?让你任意选择一件物品,你选择了那个奴隶不就是选择了全部的财产吗?这样看起来,你的父亲真是十分英明啊。”
富翁的儿子这才恍然大悟,明白了父亲这样做的良苦用心:如果父亲死了,自己不在他的身边,奴隶可能会带着财产逃走,而连丧事也不告诉他。因此,父亲才把全部财产都送给奴隶,就是为了稳住那个奴隶而让他不能逃走,好让自己回来再收回这笔遗产,所以才立下了这样的遗嘱。
从这则故事中可以看出,那个犹太人的遗嘱就有这样一个漏洞,虽然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奴隶,但其儿子只能选择一件物品。这里暗含着一个前提没有明确写出来,奴隶不会注意到,甚至连死者的儿子也没有注意到,那就是奴隶的全部财产都属于主人。这是当时社会通行的惯例,也是一个无须说明的前提。那么只要前提明确了,在此前提之下的任何规则都是不成立的,这就是这个犹太人遗产合同的关键所在。后来,正是在拉比的指点下,年轻人才终于解开这个活扣,既没有违背父亲的“遗嘱”,又没有违约,因为犹太人从不违约。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钻合同的空子。
其实,任何的法律和法规上的条文都不是绝对严格的。有人甚至做过这样一项研究调查,只有64%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中不成熟地方的人,往往有源源不断的利润。
这也就是为什么犹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反复地修改和斟酌,他们总是会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不让对方有空子可钻。而犹太人的经理和老板每做生意之前,必先向律师咨询,看有哪些法律限制。他们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同时也喜欢研究经济的法规和条文。他们会让自己的下属和懂得法律和经济的朋友一起研究,看看这些规定有什么漏洞。一旦发现了这些条文有说明不清晰的地方,就开始想办法钻这些空子。
犹太商人历来就有一个投机家的名声,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他们都能游刃有余地活动在各种机会和风险之间。他们总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积极挺进,让人防不胜防、措手不及。在惊叹之余,你不得不佩服犹太人的冒险和刺激。
犹太商人继承了犹太民族的传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他们不但可以严于守法,而且还非常善于守法。商人的最根本行为原则就是追逐利益,而视金钱为上帝的犹太商人更是如此。在两千多年的商业实践中,他们不但恪守了“契约之民”的民族教条,而且还创造性地积累了大量利用法律的手段和通过契约达到自己目的的经验。说他们善于守法,此“善于”是指他们有能力在严格遵守法律或契约的前提下,可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哪怕这一目的在实质上是不符合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甚至是有违法律和契约原来的精神;也就是说,假法律或契约之形,而行非法或非约之实,注意不是违法或违约之实,因为他们是守法遵约的楷模。这种强调形式上守法守约的精神大量地体现在充满智慧的犹太寓言中。
犹太民族素来看重立约,并以信守合约为立身之本。连同上帝的关系也看做是一种合约关系,而不是像其他民族一样,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然而,合约一旦设定,具体的限定便马上有了“无条件”和“绝对”的性质,再也不能更改。显然,合约的这种严肃性较之立约中的主导方任意更改、毁弃合约的情形,更多地体现出一些公正性,在立约双方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这种公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它并不意味着合约内容上的公正。无论何种合约,立约双方总会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想方设法加上于己有利的规定。在上述场合下,一方处于明显劣势,更无法拒绝另一方变本加厉的要求。
于是,既要保证合约形式上的公正性,又要加强或者抵消内容上的倾向性,便成为立约双方互相攻防的一个小舞台。不过,舞台虽小,对双方来说,已经留出了很大的余地。从生活起居开始,在一切方面都颇为拘泥于形式的犹太民族,自然就向着形式的方向发挥、发展着自己的订立契约的智慧。靠着这种智慧,理应对他们约束得最为厉害的形式,却正好约束了他们的对手:那个奴隶之所以不带着财产潜逃,除了没看破遗嘱中的计谋之外,更大程度上还在于对犹太人守约所持的信任。
可是犹太民族的福祉恰恰在于,这种形式上的完备性正好同人类社会形式合理化的一般历史要求相吻合,合约形式的公正正好同现代法律形式上的公正相吻合:由同时作为合法权利之主体的立约各方所自愿订立的合约,即使其内容不公正,只要在一定的限度内,从法律上说,仍然是公正的。事实上,在今日社会生活中,一个人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首先成为智慧的主体。在现代商界中,较之那个奴隶远为自由、自主的人中,最终只能享有比那个奴隶好不了多少的结局的,也不乏其人。仅就此而论,富有立约、守约智慧的犹太民族在当今世界中的繁荣昌盛,也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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