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帝缔约(2)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另一方面,亡国之后的犹太人又是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相对于所在国的民族来说,他们始终是一个少数民族。而且,这个少数民族以其特别的文化特征和不屈不挠争取到的经济成就,往往成为一种文化异端(包括狭义的宗教异端)和经济异端。
敏感地意识到自己这种双重异端身份的犹太人,愿意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避免同主要民族发生抵触甚或冲突。所以,他们希望主要民族也给他们一个有规可循的生活范围。习惯于遵守自己律法的犹太人,能够同样严格地遵守主要民族,甚至是征服者民族的法律,只要这种法律不同犹太人民族的“根本大法”相抵触就行。
因此,犹太人愿意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常常甚于其本国人。想当年,连毫不讲理的“犹太人人头税”或“犹太人赎身税”,犹太人都交了,其他生意中应交的税款岂有偷漏的必要?犹太人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堂堂正正地赚钱,不必靠偷税漏税发财;犹太人有较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层次更高的宗教、道德价值观念,不屑于凭借偷税漏税发财。可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由文化起源和历史遭遇培育成的守法的价值观念、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使得犹太人在今日的法制世界中,又一次占据了优势。
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叫合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履行的责任书,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我们和上帝签订了契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灾难,因为上帝会惩罚他们。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我们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在犹太人经商活动中,根本就不存在“可履行债务”这一说,如果某人不慎违约,犹太人对之将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出犹太商界。
犹太人在经商中最注重“契约”。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是有口皆碑的。犹太人一经签订契约,不论发生什么问题,决不毁约。
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上帝的约定,他们说:“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也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既然“契约”是和上帝的约定,那么每一次订立契约就意味着指天发誓、绝不反悔。若毁约,就是亵渎了上帝的神圣。
犹太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之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
犹太人信守合约几乎可以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从来都是丝毫不让,分厘必赚,但若是在契约面前,他们纵使吃大亏也要绝对遵守。这对他们而言,是非常自然、毫不怀疑的事。
有一个犹太商人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商人工作,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雇工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领取的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和犹太商人结账。
过了一周,雇工气呼呼地跑到商人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了一会,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你的雇工已经取走了这些东西,请付钱吧。”
犹太商人一听,给弄糊涂了,经过反复调查,确认是雇工从中做了手段。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付了商店老板的钱。因为惟有他同时向双方作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工并没有雇佣关系。既然有了约定,就要遵守。虽然吃了亏,也只能怪自己当时疏忽轻信了雇工。
犹太人从来都不毁约,但他们却常常在不改变契约的前提下,巧妙地变通契约,使其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