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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的存在往往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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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上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天,一个审判官经过一处市场,发现市场上有赃物出售,交易还挺热火的。他觉得有必要开导一下市民或小偷。为此,他不声不响地在市场上给市民做了一次教习。
审判官放出一只黄鼠狼,给它一块肉。黄鼠狼叼着那块肉,立刻跑回自己的小洞里去了。一旁观看的市民也马上知道了黄鼠狼藏肉的地方。
审判官来到那个洞前,把黄鼠狼捉出来,把洞口堵住。然后,他又拿出许多肉块给黄鼠狼。黄鼠狼叼起肉后,又立刻回到自己的洞去。但这次,它发现洞口被堵死了,肉没地方藏,于是重又回到审判官跟前,把肉放下了。
因为黄鼠狼一时难以处理自己叼来的肉,只好回来还给它的主人。
看到这里,市民们若有所悟,不等审判官开口,就去重新把市场上的货物做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赃物贩子卖给他们的,正是他们被窃走的货物。
相对来说,为纯粹自己的需要去偷窃某样东西的窃贼是不多的,因为这个要求难度太大,效率太低。窃贼同被窃之物的关系有点像(当然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商人与商品的关系,两者都是为了换取其他东西而暂时占有某样东西的。
所以,窃贼的存在往往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有人收买他的赃物。赃物或许是自商品发明以来唯一始终真正“价廉物美”的商品,所以,始终找得到自己的市场,甚至还可以形成故事中那样的专门市场。然而,正是这个市场的存在,最终导致了一个“失主买回赃物”的喜剧性场面。
犹太人之所以重视律法,之所以重视守信守约,之所以虔敬,之所以一丝不苟地崇拜上帝,就是因为犹太集体智慧早就在个体不知不觉中安排好了,每个人交出的那点权利,每个人多履行的那点义务,最后仍然是他的权利,仍然是他对自己履行的义务。
在有序状态下,每个人以自己不贪、不争、不偷的方法最终获得的成果,较之每个人都以自己贪婪争抢偷窃的方式最终获得的成果,肯定要大得多、方便得多、愉快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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