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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前证据调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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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与总结
长处:
1.调查指导思路正确,准备较为充分
在本案最初的调查中,如果没有双管齐下的打算———一面查与目标对象有较密切关系的女性的行踪,一面通过往来电话排查确定重点嫌疑人的话,工作将会走较大弯路,即使最后能确定并查出女方第三者的有关情况,也必然费时费力,导致在限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全部调查任务。
此外,因目标对象私人有车,且经常出入管理严格的高档会所的实际情况,在本案中,如不派两名调查员共同配合开展工作,也容易因脱梢或调查员体力不支导致调查工作难以为继。
2. 调查员个人综合素质较全面,确保了调查工作的成功
在本案中,调查员综合运用了守候、跟踪、变换身份打入特定目标、密拍、有目的地接触结交特定人员等多种调查方法、技巧,如果哪一环节不熟练或不自然,都有可能打草惊蛇或造成工作难以为继。
缺点与不足:
1.相应专用设备仍然配备不足,调查员在驾车跟踪方面仍不够熟练
在本案中,如果配备了有关的跟踪定位设备或密拍设备,整个工作的完成质量与进度都会有显著的提高,此外,调查员在两次驾车跟踪中的处理不当也反映其在这方面的经验仍然不足。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装备建设上的投入并通过实战模拟的方式强化调查员的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仍是当务之急。
2.在调查取证方面我方尚缺乏可靠的渠道与方法
在本案中对关键性证据材料的取得经过了一波三折的起伏。这除了受国家司法体制、有关法规的限制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方在此方面工作的欠缺。所以,在今后不断地强化与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并取得相关政法职能机关的支持将是外联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这还算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但由上大家也可以看出,查“二奶”并不是一个很单纯、很简单的工作,随便叫几个鸡鸣狗盗之徒就能做成的。在具体处置过程中,若处置不当,不但会露馅脱梢,收集的证据不符要求,没弄好更会给自己带来人身伤害。在实际操作中,调查员因自身防范不够,被目标人员发现报警被擒甚至遭到带黑社会性质的报复殴打致伤致残的例子已有多起。
为此,我综合多名资深调查员的相关经验,结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就“二奶调查”中调查员的人身安全与合法取证问题归纳总结了以下几条:
1.如何不让目标人员对自己的身份与使命产生怀疑?
A.行动前的精心准备,根据自身守候跟踪时要装扮成的角色,准备相应的服饰,在具体行动中注意不形成固定的活动规律路线,确有必要时,还可通过使用假发、假胡须较大地改变自身体貌特征。
B.平时注意揣摩各种人物在各种条件、场所下的神态,尽量使自己的外表、举止能融入整个环境当中,最自然的、最普通的人也往往就是别人最不会提防的人。
C.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避免一些明显会招致怀疑的举止:如长时间地呆在一个地方张望;与目标人员打照面时躲闪、遮掩;当自己已经纳入目标人员视线时,不要一味不敢接触对方目光,而应较自然地扫视其一眼后,继续干自己“看上去正在干”的事。
D.在守候跟踪过程中,应时刻对周围环境保持警惕,避免被人反跟踪或引入圈套。
2.一旦被目标人员起疑或上前质问该怎么办?
A.在密拍密摄中,调查员一般把自己装扮成外地旅游者、摄影师、广告采编设计人员、学生等———经验证明这几类人在拍摄中最不会引人反感,如果调查员还能带上一些与之身份有关联的随身物品文件(学生带上几本书、课本;摄影师、广告采编设计人员带上几本花花绿绿的画册),即便碰上警察盘查这种比较糟糕的情况,也更容易获得同情而化险为夷。
B.在两人一组的行动小组里,两人一般应分开行动,一则是可以帮助对方注意身后是否有“尾巴”;二则在一人被发现扣留时,另一人可在外寻求援助或伺机解救。
3.如何确保取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取证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与证据本身内容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A.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在调查取证实际工作中,由于调查员在法律上并不是具有法定调查权的特定主体,这就使得调查员实际是以公民个人或企业受委托人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知情人员而言,他们就既可以提供证言,也可以不提供证言,为了获得证词,调查员有时就会迫不得已通过个人关系或经济方面的利益刺激来收集证据,这反过来就影响了这种证据的可信度。目前解决这类问题就调查员本身还没有太多好办法,因此在所收集证据必须拿上法庭的案件中,找律师与调查员一道参加调查取证的关键性阶段,看来是现在没有办法中的一个办法。
B.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密拍密录取得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只要不是使用违法器材(如间谍设备)或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在住宅等私人空间进行偷拍或窃听电话等)。
这里其实就已经为调查员特别是从事民事纠纷、诉前证据调查的调查员提供了很大的余地:就目前的规定理解,只要采用常规器材,在住宅之外的密拍密录都可成为有效的法庭证据,这样,如果还收集不到一些有用的东西,那就只能怪自己业务不精了。
C.证据本身内容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根据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可以在法庭上有效使用的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前边已说过,真实性更不用提,辛辛苦苦收集的若是假证据那就根本没有用。说到关联性,也就是证据与证据之间应环环相扣,互相印证,成为一个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对案件事实做出惟一认定的证据锁链。
调查员由于自己的民间身份与在现行司法体制中的尴尬地位,其所收集证据的可靠性是有不少人怀疑的。所以,要确保自己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最关键的就应该在关联性上下功夫。
在具体调查工作中,往往有密拍密录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分类中也称视听证据),经核实的地址、人名、电话等资料性的东西,有对知情人员所做的调查笔录,这一切都能单独或共同地证明某些事实,对于警方、律师证据收集到这个程度也许就足够了,但对于更多以个人身份出现的调查员而言,每一项证据都还须尽可能地多收集一些旁证以印证,所收集到的各项证据,也应尽可能地保持其原始性,不要轻意修改增删,以免引起对其可靠性的怀疑。
这方面有一位调查员就有过惨痛的教训。在一起与“二奶”有关的离婚案件中,他受女方当事人委托,用数码相机拍下了其夫与其他女性亲昵的场面。由于不少镜头的拍摄角度受到限制,再加上是夜间拍摄,拍到的大部分照片男方面貌不太清楚。为了拿出效果更好的相片,他使用图像处理软件把比较清楚的几张照片做了剪辑,放到其他的相片上。
后来这些数码相片都提交上了法庭,对方律师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最后要求对作为主要证据的相片进行鉴定,结果使男方及律师大喜过望———这些相片全部经过了电脑处理,由于法院技术力量有限无法还原,只能将其认定为无效证据。
在这类涉及到“二奶”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证据调查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从本身的摄像、密拍技术,到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限制,调查员若稍有偏差,就会功败垂成。所以,岂敢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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