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伦关系十分重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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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很不容易改变:
第一,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死的法需要活的人来加以合理运用,而不是不动脑筋地死守法律规章。
特别是中国人、中国文字、中国话,简直灵活无比,随时变来变去。用中国文字来订立法律,十个人有十种不同的解释,最后还得以解说者的身分、地位、权势来决定,所以徒法不足以自行,仍然以人为主。
第二,天下事好像没有什么是不能变通的,若是变通不了,大多是因为找错了人。
只要找对人,变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这种观念,使我们怀疑法的公信力;而事实证明,不合法的事情,找对人之后,往往就地合法,令人不得不相信,自古以来的传言十分正确。
就地正法可以变成就地合法,天下还有什么事情是变不通的呢?诚信问题,在中国社会,永远是各说各话,始终难以真相大白。人人不违法,个个能变通,所以人的因素,显然比法更为重要。人治大于法治,表现在有法却常常由人来变通,而且大多数人都没有话说,就算说话,也不过是白说。有如狗吠火车,毫无效果。
第三,法由少数人订立,由一个人修改。这种现象,是中国社会自古迄今的一贯精神。
少数可以控制的人,稍微有意见就加以恐吓、威胁,再不听从命令便杀一儆百,给予惩罚。这样定出来的法,即使大家很不满意,也可以自己宣称良法美意。理由是“少数贤达的观点,胜过多数愚昧的想法”,易经“贤大于多数”,“少数贤明的意见比多数更高明”的观念,正好派上用场。
遇到实际情况的需要,最高首长一个人,便可以修改法律规定。明文订立的事项,首长口头一句话,也能够保证不让其实施。只要我保证,大家请放一百个心。
凡此种种,都显示人的重要性,也凸显人群关系的影响十分重大。中国社会,有人就有派系,见人便拉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复杂称呼,充分表现人际关系的错综复杂,为其他民族所罕见。
人际关系或人群关系,实际上都不足以说明中国人的需求。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人伦关系,也就是把人际或人群和伦理合在一起,建立一种“差别性”的关系。
伦理要求长幼有序,基本上是一种不公平。父父、子子,应该各如其分;君君、臣臣,现代的话叫做上司、部属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但是,彼此之间,必须维持“合理不公平”的分寸,而不是“平起平坐”的“不合理公平”。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必须慎重拿捏,才不致发生差错,避免自己不明不白地遭受“公平”的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