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 历史

第07章 从中世纪到十八世纪的法国女人

 

  女人处境的演变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大入侵发生时,整个文明再度受到怀疑。罗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这一新的观念形态的影响,而在以后的几个世纪,蛮族成功地推行了自己的法律。于是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形势发生了逆转:女人的处境也受到了冲击。

  基督教的观念形态对压迫女人起了不小的作用。无疑,在福音中有一缕上帝之爱的清香,它就像飘到麻疯病人的身上一样,也飘到了女人的身上。的确,是贱民、奴隶和女人在非常热情地坚持着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女人服从教会的管束,那时她们比较受到尊重。她们和男人都被证明是殉道者。但在做礼拜的时候,她们却只能坐在不显眼的地方,“女执事”有权过问的只是关心病人和帮助穷人之类的世俗事务。即使认为婚姻是一种要求相互忠诚的制度,似乎也很明显,妻子要完全服从她的丈夫,这通过圣·保罗(St.Paul),通过犹太传统即野蛮的反女权观念被肯定了下来。

  圣·保罗告诫女人不要抛头露面,要处处小心谨慎。他把女人从属于男人,建立在旧约和新约全书的根据之上。“因为,男人不属于女人,但女人却属于男人;没有一个男人是为女人创造的,但创造女人却是为了男人。”另一处说:“丈夫是妻子的统领,这甚至和基督是基督徒的统领一样……所以,就像基督徒要服从基督那样,让妻子也完全服从她们自己的丈夫吧。”在谴责肉体的宗教里,女人也成了有极大诱惑力的魔鬼。德尔图良(Tertullian)写道:“女人啊,你是魔鬼的大门,你把连魔鬼也不敢直接攻击的人引入歧途。上帝之子不得不死是你的罪过;你要永远举哀,永远衣衫褴褛。”圣·安布罗斯说:“是夏娃把亚当,而不是亚当把夏娃引向罪孽的,女人把她所引向罪孽的男人认做丈夫是公平合理的。”圣·约翰·克里索斯托说:“在一切野兽中,没有一种像女人那样害人。”4世纪在制定教会法时,婚姻被看做是对人的脆弱性的让步,是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圣帕罗姆写道:“让我们手握利斧彻底砍掉婚姻这棵无果之树吧。”从强行推行教士独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时代起,女人的危险特性就受到更加严厉的强调:神父们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贱的、邪恶的。圣·托马斯忠于这种传统,称女人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种有缺陷的人。他写道:“男人在女人之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样。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她无权离开她的丈夫。”而且,教会法还除了嫁妆模式不承认其他任何婚姻制度,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和无权的地位。不仅男性职业对她仍是封闭的,还不许她出庭作证,不承认她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们在某种程度上受着神父的影响。直上丁尼的立法虽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亲的女人,但认为她从属于这些功能。她完全是由于在家中的处境,而不是由于她的性别,才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的地位。离婚受到禁止,结婚要举行公开仪式。对于子女,母亲有和父亲相等的权威,她和子女一样也有继承权。若丈夫死了,她就成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由于元老院对维里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后可以基于第三者的利益订立契约,但不能为丈夫订立契约。她的嫁妆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袭财产,不许她进行处置。

  在蛮族占领的疆域,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传统交融在一起。日耳曼人平时没有首领,家庭是独立的社会,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过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权利。婚姻是一夫一妻制,通奸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如塔西伦所说,战时妻子随丈夫一起出征,与他同生共死。女人的劣等性是身体柔弱而不是心理弱点造成的。从可以当家司那时起,女人就可能受到优于男人的教育。

  这些传统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女人处于绝对依附于父亲和丈夫的地位。法兰克人没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贞治观:他们所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女人结婚无须经她本人同意,丈夫可以随意将她抛弃,他把她当做一个仆人对待。法律给她以有力的保护,使她免受伤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财产和子女的母亲。随着国家的强盛,也发生了罗马那样的变化:监护制度变成了社会托管制度,这种制度对女人进行保护,但仍使他处于受奴役的地位。

  当封建主义从中世纪早期动荡中出现时,女人的地位是变幻莫测的。封建主义在主权与财产之间,在公权、私权与强权之间引起了权威上的混乱。这是该制度下女人的地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现的原因。最初,她由于没有政治权力而不具有私权,而这又是因为,直到11世纪社会秩序还只是以强权为基础,采邑是军队所控制的财产,是一种女人无法行使的权力。后来,女人在无男性继承人时也可以有继承权,但她的丈夫是监护人,由他行使对来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权。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行动的自主权。

  和罗马氏族时期一样,领地不再是家庭财产:它属于领主,女人也属于领主。领主为她选择丈夫,她的子女与其说留于丈夫,不如说属于领主,而丈夫注定要变成负责保护领主财产的家仆。于是通过丈夫强加于她的“保护”,地变成领地的奴隶以及这块领地主人的奴隶:她的命运比任何时期都艰难。一个女性继承人——其含义等于土地和一个城堡。她在12岁或更小时,就可能嫁给某个男爵。但结婚次数多意味着得到的财产多,所以婚姻屡屡被教会虚伪地解除。其借口很容易从不许亲戚之间通婚的惯例中找到。即便亲等很远,不一定有血缘关系,情况也是如此。在11世纪,许多女人就是这样被遗弃了四五次。

  女人若成为寡妇,就应当马上找一个新主人。我们在《赋功歌》里看到,复勒马涅和他的男爵的一群寡妇全都结了婚,这位男爵在西班牙被杀死。许多史诗都谈到国王或男爵把女孩子或寡妇残忍地卖掉。妻子们常常挨打受罚,被拽着头发拖来抢去。骑士对女人摸不关心,他觉得他的马要有价值得多。《赋功歌》里的年轻女人总是在求爱,但她们一结婚就要恪守单方面的忠诚。培养女孩子的方式很粗陋,她们干粗活儿,既不端庄也没有受到多少教育。她们长大时要出去打猎,要到很远的地方去朝圣,主人外出时她们还要守护他的采邑。这些城堡里的女人,有些和男人一样贪婪、背信弃义、野蛮专横。有关她们的可怖故事一直流传到今天。但这一切都是例外。通常城堡里的女人用组织、祈祷、服侍丈夫以及在极度无聊中打发时光。

  12世纪在法国南部出现的“骑士爱”,可能对女人命运有所改善,不论它是来自贵妇与年轻男仆的私通,还是来自对圣母玛丽亚的迷信或对上帝的一般之爱。情妇求爱是否确实存在令人怀疑,但教会把对救世主母亲的迷信,提到极高的程度,以至我们可以说上帝在七世纪变成了女人,这些却是毫无疑义的。贵妇的闲暇生活,使她们有可能进行社交,变得温文尔雅,为炫耀而写作诗歌。有学识的女人,如阿奎丹的爱丽娜(Elen Of Aopindne)和那瓦尔的布兰契(Bbohe of Navare),她们都赞助诗人,而文化的普遍繁荣使女人赢得了新的威望。骑士爱常被看做是柏拉图式的,但实际上封建的丈夫是些监护人和暴君,妻子则在追求婚外的情人。骑士爱是对野蛮的、正式的社会习俗的补偿。如恩格斯所说:“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社会以外才有,中世纪是从具有性爱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的时候开始的,即是从通奸开始的。”只要婚姻制度还存在,这的确是爱情会采取的形式。

  但是,既不是由于骑士爱,也不是由于宗教或诗歌,而完全是由于其他原因女人才在封建制度走向灭亡时能够拥有某种优势。随着王权的加强,封建领主失去了许多权威,包括对仆人婚姻的决定权以及对他所监护的财产的使用权。采邑奉献给君主的不是兵役而是金钱,于是它变成了纯粹的世袭财产,不再存在应当不平等地对待两性的任何理由。在法国,未婚女人或寡妇拥有男人的一切权利。作为采邑的拥有者,她行使审判权,她签订条约,颁布法令。她甚至扮演军事角色,去指挥军队,参加战斗:在冉·达克(L肌offor)以前就有过女兵,所以这位圣女5!起的惊叹不会使人BI产生反感。

  可是,联合起来反对女人独立的因素也很多,这些因素不会立刻就被彻底消除掉。身体柔弱不再有考虑的必要,但就已婚女人而言,从属关系仍对社会有益。所以夫权在封建制度灭亡后依然存在。今天我们还会看到有这种矛盾存在:最彻底地结合于社会的女人,所拥有的特权反而最少。文官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和军事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如出一辙: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监护人。资产阶级在兴起时也在遵循这些法律,女孩子和寡妇拥有男人的权利。但已婚女人却是一个受监护的未成年老,地挨打受骂,她的品行受到严密监视,她的财产被任意挪用。在贵族和资产阶级当中,财产利益需要有一个单身者来负责管理。这可能是一个单身女人,于是她的能力得到了承认。但从封建时代至今,已婚女人却被蓄意当成私有财产的牺牲品。丈夫越富有,妻子就越依附;他在社会和经济上越有权势,就越能权威地扮演家长角色。相反,共同的贫困却让婚姻关系变成一种互惠的关系。不论是封建制度还是教会,都没有使女人赢得自由。从父权家庭到真正的婚姻家庭的转变,宁可说是出现在摆脱农奴制的过程中。农奴和他的妻子一无所有。他们拥有房屋和家具的使用权,但由于没有财产,男人没有任何想主宰妻子的理由。相反,共同的利益使他们融为一体,妻子上升到伴侣的地位。农奴制被废除时,贫困依然存在。在小规模的农村公社,在工人当中,夫妻的生活基础是平等的。女人在自由的劳动中取得了真正的自主权,因为她所扮演的角色对经济和社会的确是重要的。中世纪的喜剧和寓言反映了一个由工人、商贩和农民所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丈夫除有力气殴打妻子以外,没有任何优越于她的地方。但妻子用计谋去抗衡暴力,因而夫妻的生活是平等的。与此同时,富有的女人却以屈从为她的懒惰付出了代价。

  女人在中世纪仍保留了一些特权,但延续于整个旧制度中的法律,到16世纪已被编纂成法典。于是封建的社会习俗产生了,女人失去了一切保护,无法抵御男人想把她束缚在家里的愿望。法典拒绝给予她接近“男性”地位的权利,完全剥夺了她的公民资格,使她未婚时受父亲的监护。若后来没有结婚,父亲就会把她送进修女院;若结婚,她、她的财产和子女就会完全被置于丈夫的权威之下。丈夫被认为应当对她的债务和品行负责,她和政府当局及外人几乎没有直接关系。她在劳动和做母亲时,更像是一个仆人而不是一个伙伴:她所做的东西、所创造的价值和人,都不是她自己的财富,而是属于家庭,因而属于做家长的男人。在其他国家,女人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她全无政治权利,社会习俗是严厉的。所有的欧洲法典,都是以教会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对女人都是不利的。各国都存在着私有制和家庭,都根据这些制度来进行调节。

  在所有这些国家,“正派女人”受家庭奴役的结果之一是娼妓的存在。妓女被虚伪地保持在社会边缘,在社会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基督教对妓女极其蔑视,却承认她们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邪恶。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都断言,压制娼妓将意味着社会因堕落而崩溃:“妓女之于城市的作用,有如阴沟之于宫殿的作用。”在中世纪早期,社会习俗十分放荡,几乎不需要妓女存在,但是当资产者的家庭确立起来、严格的一夫一妻成为通则时,男人不得不到家外去寻欢作乐。

  查理吴大帝反对娼妓的努力,以及后来法国的查理四世和18世纪奥地利的玛丽亚·特莱西为禁娼所作出的努力,都同样是失败的。社会组织使娼妓变得不可缺少。正如叔本华(勤b怵油则以闪烁其辞地指出的:“妓女是人类放在一夫一妻制圣坛上的祭品。”欧洲道德史学家菜基(b均产也提出了同样的想法,只是方式有所不同:“妓女作为堕落的最高类型,是贞操的最伟大的监护者。”犹太人的高利贷活动和妓女的婚外性行为,同样受到社会和国家的谴责,但社会不得不和金融投机及婚外爱共处。所以,社会把这些职能指派给被隔离在犹太区的或其他隔离区的残民等级去履行。和犹太人一样,妓女也必须在衣服上标有鲜明标志,因而无法防备警察;对于她们大多数人来说,生活是艰难的。但也有不少妓女是自由的,有的人甚至生活得很优裕。和希腊高级妓女时期一样,同“正派女人”的生活相比,风流奢侈的生活给女性的个人主义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在法国,单身女人有着特殊的地位,她的独立性和妻子所受的束缚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对比,她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人物。但社会习俗却剥夺了法律赋予她的一切权利。她具有所有的公民权——但这些权利却是抽象的、空洞的;她没有经济自主性,也没有社会尊严。老处女往往在父亲家庭的庇护下度过一生,或者在修女院和其他老处女相依为命。她除了不服从和罪孽,几乎不知道还有其他形式的自由——这和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只能通过堕落赢得自由一样。消极性仍然是女人的命运,她们获得的行动自主权依旧是消极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女人可以有所作为,或者可以完全感觉到自己的存在,显然十分少见。在工人阶级当中,经济压迫固然取消了两性不平等,却也剥夺了个人的一切机会。在贵族和资产阶级当中,女性照样受欺侮:她们只不过是在过一种寄生的生活。她受的教育很少,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她才可以设想并实施具体的设计。女王和女摄政王们有这种难得的快活:她们的君权使她们上升到她们的性别之上。在法国,撒利法(the Saliclaw)不准许女人继承王位,但她们在夫君身边或在夫君死后,有时却起着重要作用,如圣·克洛蒂尔达、圣·拉德贡德和卡斯蒂利的布兰契(Blanche of Castille)便是如此。修女院的生活可以让女人独立于男人:有些女修道院长握有很大的权力。埃洛伊丝在做女修道院长时赢得的名声,同她的爱情所赢得的名声一样大。女性灵魂从受制于上帝的神秘关系中,得到了男性灵魂所具有的一切灵感和力量。社会所给予的尊重,使得她们可以完成艰难的事业。冉·达克的冒险具有神秘的天分,但不过是短暂的越轨行为。然而锡耶那的圣·卡特琳(St.Catherine of Siena)的经历却有着深刻的含义。她在十分平凡的生活中,靠积极的慈善活动,靠证明她过着紧张精神生活的想像,在锡耶那获得了巨大的声望。于是她得到了成功所需要的权威,而女人通常不会具备这种权威。在规劝死刑犯时,在把迷途者带回来时,在减轻家庭同城市之间的怨恨时,人们都求助于她的影响。她有社会的支持,而社会又是靠她才认识到自身存在的,所以她能够完成进行调解的使命。她一个城市一个城市地鼓吹服从教皇,她同主教和统治者们保持着广泛联系,最后被佛罗伦萨选为使节,到阿维尼翁去寻找教皇。女王们靠神权,圣女们靠令人眼花缭乱的美德,的确赢得了社会的支持,从而她们可以和男人平等地行动。相比之下,社会却仅仅要求其他女人保持端庄与沉默。

  总之,在中世纪男人对女人持有相当不利的见解。艳诗作品无疑在赞美爱情,《快乐的罗马人》怂恿年轻人终身服侍贵妇人。但和这种(由抒情诗产生的)文学相反,表现资产阶级灵感的作品,却在恶毒地攻击女人:寓言、喜剧和叙事短诗指责她们懒惰、娇气、淫荡。女人的最凶恶的敌人是教士,他们把责任推给婚姻。教会将婚姻奉为神圣,却又不允许基督教的精英们结婚:这种矛盾源于“有关女人的争论”。教士撰文对女人的缺点和男人在婚姻中受的折磨表示“悲痛”,并且热嘲冷讽,而他们的反对者则想证明女人的优越性。这场争论在整个15世纪都在持续,直到克里斯蒂娜·德·皮桑(Christine de Ihaan)在《爱上帝之书简》对教士进行了猛烈抨击,我们才第一次看到女人为捍卫女性拿起笔来。后来她坚持认为,假如小女孩受到良好的教育,她们就会和男孩子一样很好地“领悟艺术和科学的一切奥妙”。实际上,这场争论只是间接涉及到女人。没有人想到要让女人扮演有别于目前的社会角色。倒不如说这是一个把教士生活和婚姻状态进行对比的问题,就是说,这是一个由教会对婚姻的暧昧态度所引起的男性问题。这场冲突由于路德不同意教士独身制而获得解决。女人的处境没有受这场论战的影响;这场“争论”是一个反映社会态度而不是改变社会态度的次要现象。

  从15世纪初到19世纪,女人的法律地位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但她在特权阶级的实际处境的确在改善。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时代是一个个人主义的时代,它有利于强者的显露,对性别则漠不关心。女人成为权倾一时的君主,战士和将领,艺术家,作家和音乐家。这些著名女人,大多数都是高级妓女;她们在精神、生活方式和财源上都是自由的,她们的罪过和放荡都具有传奇色彩。这种放荡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一直是这些有地位的或幸运的女人的特征,她们都能逃脱当时普通道德的严厉约束。除了表明女人在环境有利时可以取得成就的女王和王后——卡特琳·德·美第奇(Chatherine de Mwhci)个伊丽莎白和伊萨贝拉(bolla),以及泰丽莎(Thrm)、卡特琳这些圣女,女人几乎没有取得积极的成就,因为她们在16世纪基本得不到教育以及其他的有利条件。

  17世纪,有闲的女人致力于艺术和文学,在上层社会的文化沙龙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法国,德·蓝布埃夫人、德·塞维涅夫人及其他女人名声显赫。在别的地方,克里斯蒂娜王后、德·舒尔曼小姐(Mile de Schurman)及其他女人也受到类似的推崇。通过这种能力和威望,有地位或有名声的女人开始渗入男人的世界,终于通过德·曼特依夫人(Mille de MaintenO)证明,一个机敏的女人,在幕后可以对国事发挥何等重要的作用。有些人摆脱资产阶级的束缚是为了扬名于世,于是出现了当时还不为人知的另一种女人——女演员。1545年在舞台上第一次出现了女人。就是在17世纪初,大多数女演员也都还是男演员的妻子;但后来,和在私生活上一样,她们在职业上也是独立的。高级妓女在尼依·德·朗克洛身上得到了最完美的体现。她拥有当时一个女人可能拥有的最大限度的独立与自由。

  到了18世纪,女人的自由在继续扩大。当时的社会习俗仍很严厉:少女只能受到很低的教育;把她嫁出或送进修女院用不着和她本人商量。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把严格的道德规范强加于妻子。但这个阶层的女人却过着极为放荡的生活,中产阶级上层“为这种典型所污染;无论是修女院还是家庭都不能把女人给约束住。对于大多数女人来说,这种自由仍然是抽象的、消极的:几乎仅仅是用来寻欢作乐。但有知识、有抱负的女人却在创造机遇。按龙放射出新的光芒;女人保护和激励作家,成为他的第一个读者;她们研究哲学和科学,建立物理、化学实验室。德·庞帕多尔夫人(Mine de Ihanwtr)和迫·巴里夫人(Mine de Buy)的政治声望,暗示了女人的权力,她们的确在控制国家。于是在旧制度下,文化自始至终成为想有所作为的女人最容易接近的一个领域。可是还没有哪个女人能达到但丁和莎士比亚那样的高度,这一事实要用她们普遍平庸的处境来解释。除了女性精英,文化决非是任何女人的属性,决非是女性群体的属性,而男性天才却往往出自于男性群体。甚至有特权的女人也在面临着重重障碍,虽然任何东西都无法阻止圣·泰丽莎或卡特琳式的人物焕发才智,可是大作家及众多条件却凑在一起去反对女作家。弗吉尼亚·沃尔芙(Viopnia Woolf)在《自己的一块活动空间》中,虚构了一个莎士比亚的妹妹,并把她的贫乏而有限的生活同莎士比亚的博学而冒险的生活进行了对比。只是到了18世纪,才出现了一个叫阿弗拉·贝恩夫人(Mrs.Apha Behn)的中产阶级女人,她是一个寡妇,像男人那样靠写作为生。继她之后还出现了一些女人,但甚至在19世纪她们也往往被迫隐姓埋名。她们连“自己的一块活动空间”也没有,就是说,她们没有物质上的独立地位,而这一地位是赢得精神自由的必要条件之一。弗吉尼亚·沃尔芙说,在英国,女作家始终引起人们的敌意。

  法国的情况要好一些,因为社会生活和智力生活联系在一起。但一般来说,舆论也对“女学者”怀有敌意。文艺复兴运动以后,有地位、有才智的女人和伊拉斯莫(E_旬等人一起,为捍卫女人而写作。那瓦尔的玛格丽特(Mmperite of Navare)写了许多文章,在反对放荡的社会习俗的同时,提出了一种感情神秘主义的、不过分拘谨的贞洁理想,这一理想把婚姻与爱情协调起来,以维护女人的名誉和幸福。女人的敌人当然不会沉默。他们又挑起了中世纪的老争论,发表了处处挑剔女人的《入门》。色情文学——《色鬼的小屋》——起而攻击女性的蠢行,宗教文学则引证圣保罗、教父和传道书的话对女人进行污蔑。

  女人的成功引起了对她们的新攻击:举止做作的女人,被称为挑拨公众舆论的pdeicuse (女雅士〕。pdeicuse ridicde (可笑的女雅士〕和女学问家之类的说法受到喝彩,可是莫里哀(MOlt6re)不是女人的敌人:他猛烈抨击强迫婚姻,要求给少女表达意见的自由,给妻子以尊重和独立。博絮埃(Bossuet)鼓吹反对女人,而布瓦洛(Boileau)所写的讽刺诗,则激起一些人起来热情地捍卫女性。普兰·德·拉·巴雷,当时最重要的女权主义者,在1673年发表了《优两性平等》。他认为,男人利用优越的体力去支持他们自己的性别,而女人则因习惯而默认她们的依附地位。她们从未有过公正的机遇——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受过教育。他认为,所以,根据过去的行为不可能对她们作出判断,没有什么能够证实她们劣于男人。

  18世纪,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两种见解的。有些作家想证明女人没有不朽的灵魂。卢梭把女人奉献给丈夫和母性,于是他成了中产阶级的代言人。他说:“女人所受的全部教育应当和男人有关……女人是为了妻身于男人,忍受他的不公正而造出来的。”然而在18世纪,民主的和个人主义的理想,对女人却是有利的。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她们是和强健的男人平等的人。伏尔泰(Voltaire)指责女人命运的不公正。狄德罗认为,她的劣等性主要是社会造成的。孟德斯鸠则自相矛盾地认为,“让女人受制于家庭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她们根本没有统治过家庭帝国。”爱尔维修指出,对女人教育的谬见是造成女人劣等的原因。但是几乎只有梅西埃(Mercier)一个人——在他的《巴黎景象》中——对女工的悲惨境遇表示愤慨,因而提出了女性劳动这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孔多塞希望女人进入政治生活,认为如果教育平等,她们就会和男人平等。他说:“女人越是受法律的奴役,她们的家庭帝国就是危险…如果维持这个家庭帝国同女人的利益不那么有关,如果这个家庭帝国不再是她们保护自己、摆脱压迫的唯一手段,它就会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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