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





  公元1632~公元1704

  著名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是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及法国启蒙运动中的许多主要哲学家。

  1632年洛克出生于英国灵顿。他就读于牛津大学,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青年时期的洛克就对科学产生了十分浓厚的兴趣,36岁被选入英国皇家学会。他与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意耳过从甚密,晚年又同艾萨克·牛顿结成好友。他还对医学感兴趣,得过医学学士学位,但只是偶尔行医。

  洛克一生的转折点是他与莎夫茨伯里伯爵相识,成了伯爵的秘书和家庭医生。莎夫茨伯里是一位重要的自由政治思想的代言人,曾一度因政治运动而被查理二世国王囚禁过。1682年沙夫茨伯里逃往荷兰,翌年在那里去世。洛克因与沙夫茨伯里交往甚密,也同样被看作是嫌疑分子,被迫于1683年逃往荷兰。光阴荏苒,转瞬之间他在那里度过了五个春秋,此时正值1688年的革命成功,查理二世的继承人詹姆斯二世已被赶下台去。1689年洛克返回家园,此后一直住在伦敦。洛克终身未娶,他于1704年溘然长逝。

  洛克最初的成名之作是《人类理智论》(1690),在该书中他论述了人类知识的起源、性质及局限性。洛克的观点基本上是经验主义的,弗朗西斯·培根和勒内·笛卡尔对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洛克的思想反过来又影响了诸如乔治·伯克利主教、戴维·休姆和伊曼纽尔·坎得这样的哲学家。虽然《人类理智论》是洛克最有创造性的论著,也是著名的哲学经典著作之一,但是却没有他的政治论著对历史发展的影响大。

  在《论信仰自由书》(1689年初次发表时未署名)中,洛克主张国家不应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洛克虽然不是提出在所有的宗教派别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位英国人,但是他提出的拥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有力论证是赢得公众支持这种方针的一个因素。而且洛克把这种信仰自由的原则扩展到非基督教徒当中去:“邪教徒、伊斯兰教徒都不应该因其宗教而被剥夺国家规定的民权。”但洛克认为这种信仰自由不应扩大到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当中去,因为他认为他们忠实于外国君主。因此按照今天的准则来看,人们会认为他是个气小量狭之辈,但是人们为他论定时应该联系他所处的时代的思想。事实上他提出的赞成宗教信仰自由的论证比他所提出的事例更能说服读者。今天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洛克的论著,宗教信仰自由才扩展到了他将会排斥的团体之中。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论政府》,在该书中他提出了自由宪政民主的基本思想。它对所有讲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思想的影响更为深刻。洛克坚信人人皆有与生俱来的权力,这些权力不仅仅包括人生,而且还包括个人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力。洛克声言政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及臣民的财产,这种观点有时被称为“更夫政治”。

  洛克批驳了王权神授的观念,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护的基础之上。“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只受根据国家的意志而建立的立法权的限制而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限制……”。洛克强调社会契约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自于一位早期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但是霍布斯利用社会契约论来为专制主义辩护,而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可以废除。……每当立法者竭力掠夺和毁坏人民的财产或竭力把人民变成独裁统治下的奴隶时,他们就使自己处于与人民对抗的局面,因而人民不会进一步屈从而是被迫进入上帝为所有的人提供反抗武力和暴力的普通避难所。

  而且“人民仍保留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当他们发现立法机关的行为与其职责相违背时,就会将其取消或改组……”。洛克为革命的权力所做的伸辩强烈地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和其他美国革命家。

  洛克相信权力分散的原则;但是他认为立法机关应高于行政机关(因此也高于司法机关,他认为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由于洛克认为立法机关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而他肯定会反对法院有宣布立法机关所立的法案不合宪法的权力。

  虽然洛克坚信应由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但是他清楚地表明政府不能拥有无限的权力。大多数人决不能破坏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力,也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财产权。政府只能根据被统治者的意志来合法地没收财产(在美国,这种思想最终用一个口号来表达:“不许选代表,就不许征税。”

  从上述可以看出,洛克实际上几乎是在美国革命发生的一个世纪之前就把他的主要思想都表述出来了。他对托马斯·杰弗逊的影响极为明显。洛克的思想也渗入到了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他的思想是导致法国革命和法国《人权宣言》的一个间接因素。虽然洛克不象伏尔泰和托马斯·杰弗逊那样闻名,但是他的作品产生在他们之前,对他们有强烈的影响。因此在本册中把他排在他俩之前,看来是在情理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