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作者:张晓莉
关键词:汉乐府 孔雀东南飞 武当山民歌 悲剧 人格
综观我国古代文学史,继《诗经》《楚辞》之后,汉乐府民歌作为一种新的诗体,以其匠心独运的立题命意,高超熟练的叙事技巧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①,奠定了中国古代叙事诗的基础。而明代民歌则以其在明代文学史上具有的特殊意义被誉为“我明一绝”,尤其明代中叶以后广为流行,所谓“不问南北,不问男女,不问老幼贫贱,人人习之,亦人人喜听之”(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五《词曲·时尚小令》)②。明代明成祖征集全国各地近三十万民工修建武当山道教宫观,更加促进了民歌的大量传播,因而在武当山地区民歌中,存有不少明清民歌的遗响,民间叙事诗是其中的一大类型。这是两个非常特殊的时代。我们对这不同时期同一题材、体裁的作品进行对比观照,就会发现许多有意义的现象。这对我们理解文学创作规律、文学与社会的关系等有着一定的启示。本文拟就汉乐府叙事诗中的名篇《孔雀东南飞》、武当山地区民间叙事诗的代表作《小姑贤》作一比较分析,从不同时期的社会风尚和思想文化入手,探讨同一主题在不同时代的不同表现。
《孔雀东南飞》是汉乐府叙事诗中爱情婚姻题材的代表作之一。男女主人公焦仲卿和刘兰芝是一对感情甚笃的恩爱夫妻。但焦母不喜欢兰芝,对她百般挑剔,焦仲卿又常因公不在家,在此期间婆媳矛盾颇为激烈。焦母逼迫儿子休妻再娶。焦仲卿在母亲与妻子之间进退维谷,只有劝兰芝暂回娘家。不久,刘兄逼其改嫁,太守家又强迫成婚。刘兰芝和焦仲卿分手之后进一步加深了彼此的了解,最后以双双殉情宣告了封建礼教的最终失败。这个悲剧,既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女性只能听凭别人决定自己命运的不幸处境,也通过刘兰芝的刚强形象突出了女性对自身命运的关注和反抗③。
《小姑贤》中,李荣花的遭遇与刘兰芝颇为相似,但又有着区别。李荣花“在家本是贤良女”,勤劳贤惠会持家,“偏与公婆没缘法”,公婆动辄以“新来媳妇礼节差,顿顿做饭不问妈”④、懒于家务、长于口舌等理由打骂荣花,丈夫王良在外读书又常不在家,但荣花依然忍气吞声、一心一意侍奉公婆,并规劝丈夫勿以家庭内部矛盾为念。即便如此,刁蛮的公婆仍寻死觅活,以生辰八字不吉利逼迫儿子休妻。最后在小姑桂姐的劝说下,公婆将心比心,前嫌尽释。荣花苦尽甘来,开始了新的生活。
这两篇作品,都以封建社会女性的家庭悲剧为题材,都反映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男女婚姻的绝对权威性以及女性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但二者之间又有着社会本质性的区别:同样面对公婆的虐待和人格侮辱,刘兰芝敢于公开维护自身利益,不卑不亢,尽管丈夫为公婆所迫将其休弃回娘家,但兰芝不是一个俯首贴耳、任人摆布的可怜虫,无论身处何种尴尬处境,她始终没有向命运屈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而李荣花则表现得非常软弱,她不仅在蛮不讲理的封建家长面前处处忍让,逆来顺受,而且在丈夫面前试图掩盖事实以委曲求全,甚至在刁钻的公婆使出杀手锏时,主动地任由封建家长执掌自己的生杀大权,不惜以践踏自己的人格和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在软弱的丈夫为情势所迫立意休妻时,李荣花也没有作出丝毫的反抗,在公婆态度立场前后转变的过程中,她自始至终处于完全被动接受的地位。这不同时期的同一母题之所以产生不同的悲剧意义和审美价值,与作品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密切相关的。对这一现象的剖析,可探测到汉、明清时期爱情婚姻题材作品各自的共性和总体上的区别。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道德占有重要地位,礼教是伦理道德的核心和基础。成书于西汉的《礼记》对女子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大量的要求,对男女之间的关系和女子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郊特牲》)等明显表露了男尊女卑的思想;《礼记·内则》强调:“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并具体而微地提出了女子在夫家的行为规范;《礼记·昏义》也说:“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家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凡此种种,都是对女子行为规范的单方面要求,维系与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则掌握在男子手中。妻子必须低眉事夫,尽心侍奉公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丈夫以“七出”之条休弃。东汉班昭的《女诫》更是对女性一系列的生活琐细作出了具体要求,认为女子不必辩口利辞,直者不能争,曲者不能讼,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女性的德行。班昭认为,维护夫妇关系仅仅赢得丈夫的欢心是不够的,还要处理好与公婆、叔姑的关系。事无巨细大小,一任公婆指令,不好自作主张。在《女诫》中还详细规定了女子对公婆、叔姑应尽的义务。这种系统化的理论不仅使女性处于令人窒息的生活氛围中,也为整个封建社会压迫女子定下了基调,并且使之成为后世中国妇女摆脱不了的牢固的精神桎梏。⑤
汉代由于中央集权还处于早期状态,封建礼教的观念渗透于并控制实践还需要一个过程,因而社会舆论更多地强调男尊女卑、夫强妇弱,所以汉代社会妇女改嫁与再嫁比较自由,并且再婚妇女的名声、身价不受影响。“文君私奔”的故事就反映了这种实际情形。诚如学者所指出的:“汉人不讳改嫁,故虽皇帝后宫,亦恒出之。”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二月,出惠帝后宫美人,劝令改嫁;文帝死时,遗诏夫人以下全部遣归故籍,另适他人;景帝常出宫人归家,并且免去她们的终身赋税。检核两汉典籍,一系列有关妇女改嫁与再嫁的记载如王昭君出塞、张负的孙女五嫁、蔡文姬再嫁等,都说明当时社会风俗的宽容认可。上至皇亲国戚、下到黎民百姓,对待婚姻大多采取有义则留、无义则去的态度,妇人再醮无人谴责和制止,男性再娶少有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⑥
尽管汉代贞节观念的淡薄赋予了妇女重新开始新生活的自由,但是另一方面“七出”原则的确立又为社会地位本就低落的已婚女子被随意休弃提供了借口,因而弃妻等观念和行为在汉代非常活跃。汉代汝南邓元义的妻子事姑甚谨,幽闭空室,节衣缩食,仍不讨公婆喜爱,被遣出夫家。《后汉书·鲍永传》载:“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⑦随意的出妻,造成无数不幸的婚姻,不仅使女性生活异常艰难愁苦,而且覆盖了男性,男女双方往往同为受害者。汉乐府民歌《孔雀东南飞》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兰芝贤惠通达,与丈夫感情深厚,只因不得公婆欢心而被遣回娘家,却又无法应对再婚的压力;焦仲卿虽迫于母命而出妻,但“夫妻之情,实不忍离”,最终双双殉情自杀。这则因出妻而致不幸的故事颇具有代表性,事实上类似的悲剧在古代社会又何止千万!那么,刘兰芝的生命究竟是如何被吞噬的?
众所周知,东汉以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权威性还不是绝对的,青年男女在婚姻上还有较大的自由。《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齐太史敫的女儿自主与法章结合。《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记载,卓文君私奔司马相如,这都是自主婚姻的典型故事。东汉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日益统治人们的头脑并决定青年男女的婚姻。《后汉书·公孙瓒传》记载,公孙瓒“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辽西太守“奇其才”,就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他。《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与其妻刘兰芝感情甚笃,只因焦母认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就“意久怀忿”,视若仇雠,她一边强令儿子“速遣之,遣去慎莫留”,打发无辜的刘兰芝回娘家,一边自作主张替焦仲卿安排好了今后的生活。这显然是“父母之命”对婚姻自由的强制性干预。而刘兰芝被休弃归家后,只能以“黄泉共为友”来反抗封建家长施加的再婚压力,以此证明自己与焦仲卿感情的深挚。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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