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诗经·秦风·黄鸟》主旨考辨

作者:李敬平




  关键词:黄鸟 秦穆公 三良 殉葬
  摘 要:历来在考察《黄鸟》主旨时,人们之所以更乐于接受反对人殉、哀悼“三良”说,而难于接受自杀以从死说,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大多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去看待“三良”的死非其命,从阶级对立的角度去揣度秦穆公以人从殉的发指暴行,在主观情感占上风的思维过程中,历史真实、社会背景等客观因素往往被忽略。
  
  《秦风•黄鸟》是《诗经》中很有影响的篇章,历代注家颇多。人们有关作品主旨聚讼纷纭的争论,使得考辨主旨成为鉴赏诗作的第一要务。
  
  一、反对人殉、哀悼“三良”说
  
  古人多将人殉制度看作《秦风•黄鸟》的创作背景,顺理成章地又多以哀悼“三良”确定为该诗的主旨。《诗序》:“《黄鸟》,哀三良也。国人刺穆公以人从死,而作是诗也。”《左传•文公六年》:“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左传》还就这件事批评秦穆公:“君子曰:秦穆公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犹贻[一作“诒”]之法,而况夺之善人乎?今纵无法以遗后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难以在上矣。”《史记•秦本纪》:“三十九年,穆公卒,葬雍。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鍼虎,亦在从死之中。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太史公上承《左传》余意,将此事又联系到秦国封疆拓土的局势发展:“君子曰:秦穆公广地宜国,东服强晋,西霸戎夷,然不为诸侯盟主,亦宜哉。死而弃民,收其良臣而从死。且先王崩,尚犹遗德垂法,况夺之善人良臣百姓所哀者乎?是以知秦不能复东征也。”《史记•蒙恬列传》中蒙恬之弟蒙毅所说“昔者秦穆公杀三良而死,罪百里奚而非其罪也,故立号曰‘缪’”,则认为杀三良的行为决定了秦穆公的立号为“缪”。唐•张守节《史记正义•谥法》解:“名与实爽曰缪。”并进一步阐释说:“言名美而实伤。”
  唐•孔颖达《毛诗正义》所谓“此不刺康公而刺穆公者,是穆公命从己死,此臣自杀从之,非后主之过”,明显是为康公辨诬之辞。而宋代苏轼、苏辙、朱熹又有康公迫死之说,与孔氏针锋相对。宋•苏辙《和子瞻凤翔八观•秦穆公墓》:“三良百夫特,岂为无益死?”朱熹《诗集传》:“今观临穴惴惴之言,则是康公从父之乱命,迫而纳之于圹,其罪有所归矣。”
  清•方玉润《诗经原始》:“此诗事见《左传》,凿凿有据。或以三良从死,命出穆公,或以为康公迫死,或又以为秦俗如此,非关君之贤否。总之,古人封建国君,得以专制一方,生杀予夺,惟意所与。似此苛政恶俗,天子不能黜,国人不敢违,哀哉良善,其何以堪!”综述了作品主旨的聚讼纷纭之后,不置是非;“封建国君”、“苛政恶俗”云云,由衷之意还是“哀哉良善”的无奈嗟叹罢了。
  今人大多顺承古人之见,将《秦风•黄鸟》定位为哀悼诗的美章。余冠英先生《诗经选》:“这是一首挽歌。三章分挽三良。每章末四句是诗人的哀呼,见出秦人对于三良的惋惜,也见出秦人对于暴君的憎恨。”程俊英先生《诗经译注》“题解”:“这是一首秦国人民挽‘三良’的诗……全诗在悲惨无告的气氛中,反映了人民对统治者暴虐行为的强烈憎恨,对被害者高度的同情。它是古代挽歌之祖。”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还佐以考古发掘论之:“从最近发掘的陕西凤翔雍城秦公一号墓(按:秦穆公的四世孙,春秋晚期的秦景公)的殉葬来看,被殉者竟多达一百八十二人……由此可见殉人之制在秦国变本加厉,越演越烈。十五《国风》中唯有《秦风》控诉人殉制度的诗,恐怕不是偶然的。”袁梅《诗经译注》:“人民同情三良等一百七十七个无辜的牺牲者,痛恨反动统治者的暴行和惨绝人寰的殉葬制度,愤怒地控诉那人吃人的奴隶社会。这首诗,便是满腔怒火的控诉书。”《先秦汉魏六朝诗鉴赏辞典》:“这首诗真实而生动的揭露了奴隶制杀殉、生殉的血腥罪恶。”贺新辉《古诗鉴赏辞典》:“这是一首秦国人民哀挽‘三良’的歌,也是一首暴露和抨击秦穆公以人殉葬的歌。”刘亚玲等《中国历代诗歌鉴赏辞典》:“这诗虽然以哀三良为其本意,但从题旨上看,则是反对以人为殉葬的诗。据说,也是迄今发现的最古的一篇反对以人为殉葬的诗……从这首诗中,人对自身价值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对后来殉葬制在中国封建的绝迹,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周啸天《诗经楚辞鉴赏辞典》:“此诗历来以为是哀悼‘三良’之作……此事在《左传•文公六年》和《史记•秦本纪》中均有记载。诗中也直接提到穆公的名字。并有‘谁从穆公’、‘临其穴’等语,所以旧说是可信的……《黄鸟》一诗,不仅表达了秦国人民对‘三良’的痛惜和哀悼,更表达了对殉葬这种野蛮习俗的痛恨和愤怒。在那个新旧制度和新旧思想逐步交替的时代,这首诗不只是对‘三良’高唱的挽歌,也是对旧礼制敲响的丧钟。”
  
  二、自杀以从死说
  
  历来又有关于《秦风•黄鸟》创作背景的不同认识,认为当时“三良”是自杀以从死。《毛诗故训传》:“三良,三善臣也。谓奄息、仲行、鍼虎也。从死,自杀以从死。”齐、鲁、韩三家诗说与郑笺皆谓穆公生前约人从死,三良皆自杀以从。
  汉•应劭《风俗通义•皇霸》论及“五伯”:“世之纪事者,不详察其本末,至书于竹帛,同之伯功,或误后生,岂不暗乎?”作为自己“详察其本末”的所得,应氏提到:“而缪公受郑甘言,置戍而去,违黄发之计,而遇崤之败,杀贤臣百里奚,以子车氏为殉,《诗•黄鸟》之所为作,故谥曰缪。”及至唐•张守节《史记正义》引汉应劭语时,则言及详细的情节:“秦穆公与群臣饮酒,酣,共曰:‘生共此乐,死共此哀。’于是奄息、仲行、鍼虎许诺。及公薨,皆从死。《黄鸟》诗所为作也。”
  宋•程大昌《程氏考古编》卷之十“秦缪公以人从死”条:“古今罪秦缪公以人从死,非也。此自其国俗,尝有愿徇者,而三良亦在愿中耳。”一来为缪公辨诬,二来指出秦国有从死之俗,其三又认定“三良”从死属于自愿性质。程氏还举史例为证:“田横死,其二臣亦穿冢以从。是时横已失国,岂能强之使徇乎?”针对此前人们对《黄鸟》诗句的错误解读,程氏指出:“《诗》曰‘如何(按:与《儒学警悟》本和张海鹏《学津讨原》本不同,李调元校正的《涵海》本作“可”)赎兮,人百其身’者,伤其自欲从徇,不可救止更代也,恐非缪公遗命使然也。”对于历史上秦国从死制的废禁情况,程氏解释说:“秦献公元年下令止从死者,然则自缪公以至康、共,其国俗既以愿徇为义,国(按:李调元校正的《涵海》本作‘固’)亦不立法禁,故献公既葬出子,知非令典,始以国法绝之。”
  今人的研究也为“三良”自杀以从死的可能性提供了佐证:顾德融《中国古代人殉、人牲者的身份探析》一文即认为,殉人身份主要是家内奴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贵族,而且殉葬者又往往出于某种信仰而自愿从死的。
  
  三、人殉性质与《黄鸟》主旨
  
  至此,对古代殉葬制度的认识以及人殉性质的辨明成为界定《黄鸟》主旨的关键。
  私有制的发生是古代社会出现和存在人殉现象的重要前提,作为夷人葬俗之一的殉葬,最初起源于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制过渡或父系氏族制已经确立的时期。对殷人、秦人早期墓葬的考古发掘也证明:殉葬的有无多寡和墓主的高低贵贱密切相关,人殉成为统治阶级的社会等级的标志之一。《墨子•节葬》论及殉葬之兴盛就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
  具体到秦人的殉葬习俗,则几乎是与秦嬴民族的发展过程相始终的。自秦仲于周宣王元年(前827)受封为大夫,至子婴于二世三年(前206)十月降于刘邦,历时622年。《史记•秦本纪》:“二十年,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嬴政死后,“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 秦嬴民族的殉葬史就长达4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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