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示众》的超文本价值
作者:雷世文
对《示众》文本现实构成更为花样多变的回应是民间文化生态,这一点是我们在考察小说生命力时需要注意的。我们都知道,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示众”作为一种违背人权、有辱人格的不文明形式被明令禁止,中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文本,都不难找出禁止示众的相关规定。比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比如《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第212条)。在《行政处罚法》所具体列明的七类处罚种类中,也无“示众”,《治安管理处罚法》重申了宪法确认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原则,未规定示众。198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指出,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通知》并且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上述国家的法律规定能够严格落实的话,我们就不会看到本文开头列举的那么多“示众”案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式的问题,为什么法律明文废止的“示众”形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却不能绝迹呢?这说明主流政治文化与民间世俗文化认知的价值标准并不一致,在民间世俗文化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认知的价值标准甚至高于主流政治文化认知的标准。民间社会只要存在,民间世俗文化所承传的东西就不会没有市场。立足此种文化视角来考察鲁迅的小说《示众》,其超前批判性无论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过分。更进一步说,“示众”这一形式即使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但“示众”形式背后存在的人们之间“看”与“被看”的关系却依然不会消失,除非人类社会彻底消亡,否则这种关系会以别种形式继续存在下去,这正是《示众》文本给予我们的伟大启示。
《示众》的文本魅力还体现在小说家在精悍有限的格局内,创造了超文本的表达效果。小说为读者制造了三重未知:看谁,不知道;看什么,不知道;谁看,不知道。与鲁迅其他小说中出现的示众者相比,《示众》里面的示众者是极其模糊的,他的面貌始终处于遮蔽状态,读者也难窥其性格。看客们眼巴巴的琢磨背心上的文字,却不甚了然,小说给出的答案只有“嗡,都,哼,八,而,……”
围成圆阵的看客,小说家只是给予了漫画式的勾勒。这三重未知似乎造成了文本的空白,其实正相反,文本空白以一种特殊的修辞作用把文本的意义域拓展得更宽。另外,小说在人物表现方面采取了高度抽象与简约化的方法,像“白背心”,“秃头”,“红鼻子”,“椭圆脸”,“死鲈鱼”,都是以人物面貌特征指代人物,我们在这里不必追究人物的真实名号,因为指代性的符号更具有丰富的能指性,使小说文本的边界充满开放性。
(责任编辑:赵红玉)
作者简介:雷世文,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博士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系副教授。
① 以上案例来源:www.hexun.com 【2006.12.11 09:04】,《南都周刊》记者谢海涛的《从革命时游街到严打时示众》。
② 案例来源: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9:25。
③ 引自鲁迅《铲共大观》,《鲁迅全集》第四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④ 郑实、傅光明编著:《太平湖的记忆——老舍之死》,海天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⑤ 《圣经》,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12月版,第1475页。
⑥⑦⑧ [法]雨果:《巴黎圣母院》,施康强、张新木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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