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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去旅游 -吴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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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简介: 吴宏伟,男,1952年生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作为高级访问学着,曾留学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和俄罗斯莫斯科大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简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其生活的质量,其中,将旅游作为休闲、娱乐、精神享受的一种方式,旅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人们在旅游中也会碰到一些麻烦的事情。这些麻烦有的来自于旅游者自身,有的来自于旅行社,有的来自于第三人。发生这些麻烦后,旅游合同则成为法律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不注重旅游合同的细节,一些旅行社也利用人们对旅游合同相关知识的缺乏而设置陷阱。如何正确理解旅游合同,如何鉴别在旅游合同中的欺诈和陷阱,使人们真正享受到旅游的乐趣。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全文) 那么类似这些不明白的事项,或者不清楚的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说我们现在的一些旅行社,说我是五个景点旅游,你这条线路上有五个景点可以旅游,但是五个景点你不管是山也好,水也好,海也好,往往是一种遥看。比如到某个山了,到黄山或者到哪个山,遥看,只能在几里地以外的地方让你看,也算旅游了。那么再比如说有的是伙食上,说我们吃的是包饭,十个人一桌,十菜一汤等等,但是这个菜、这个汤是什么样质量的汤、菜?不太清楚。所以很多地引发了这些由于不明白导致的一些纠纷和争议。那么,在我们现在当今世界旅游业是一个要大力发展的事业,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因为旅游它是一个无烟工厂,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大产业,任何一个国家都在尽力地促成、组织这些旅游,从而呢,使得人们在交流的过程当中,能增加国民经济收入。 因此,咱们可以看一看,我们国家一会儿开放了德国游,一会儿开放了新加坡游,一会儿开放了古巴游甚至于,那么同样道理,我们也被人家所开放,也希望他国的游客美国的日本的等等到我们国家来游一游。那么在游的过程当中,就会拉动各种各样的消费,就会增加各种各样的利益。那么在旅游业的过程当中,我们就涉及一个旅游,什么叫旅游?我把旅游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我旅游,或者是自己旅游。节假日了挺开心,我自己或者我的家庭,我们到外地去旅游一些,开着车,或者骑着自行车,或者是徒步,再有可能坐马车牛车去旅游一下,走近大自然,贴近大自然,亲近大自然,了解民风民俗,那么这是一种自助旅游,现在比较有时髦话叫自助旅游。那么还有一大类,由于游客们或者消费者们对于旅游的景点,旅游的线路,等等不是很了解,那么怎么办呢?要委托旅行社来给我们安排旅游,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游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要靠相应的旅游合同来规范。也就是说通过旅游合同来把双方当事人旅行社游客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想我们现在旅游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不明白的事情,主要是第二类,第二种情况,就是说委托旅行社来组成的旅游。 那么这两大类的方式旅游,实际上都是一种人们提高自己生活质量的一种方式,休闲、精神上有一种升华,也能看到我们祖国的大好河山,甚至于异国风调,异国情调都能看到。所以呢,这个我想从旅游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认真做好自助游也好,包括旅行社给我们安排的游都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保证,所以我们今天讲的明明白白去旅游,主要是围绕着和旅行社,这个游客和旅行社之间,怎么签订旅游合同,来达到明明白白去旅游这个目的。 那么这个旅游合同是什么?简单说旅游合同就是一种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和当事人和游客这个当事人签订的这么一种合同,一种协议。那么这个旅游合同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来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就从法律的这个角度上,法典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具体规定。各个地方北京也好,上海也好,广东也好,恐怕有类似的这个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来规定这个旅游合同的实质。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面没有旅游合同之说。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说游客和旅行社要签订这么一个旅游合同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应该了解哪些具体的内容呢,那么我想有这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的: 旅游事项,或者是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充其量也就这么几大类,第一类交通费用。就是说比如说我们今天我们从北京出发到黄山去旅游,那么你这个黄山怎么去呢?你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什么?是飞机还是火车,还是客车,公共汽车。我们假定它是铁路,用铁路坐火车去,那么你就要写明确了,条款里面就要写明白了,是坐卧铺去,还是坐硬座去;卧铺里面是坐软卧去,还是坐硬卧去,来去是不是都坐软卧,来去是不是都坐硬座,这个要搞明白。另外这种明白性必然导致你的费用的多少,我坐软卧肯定是软卧的价钱,坐硬座是硬座的价钱,所以这个呢应该在合同里面要规定清楚,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这个旅游合同里面,旅游的景点和门票的问题,这又是一大项。我们旅行社组团的时候,往往说我们参观访问哪些景点,那么有几个景点呢,要写清楚。你不能说简单地说我们就到黄山,黄山是什么地方呢?是到黄山市呢,还是到黄山这个山呢,这个要搞清楚的。再有一个你到黄山是到山里面去呢,还是到山外再看山?这个过去有些也咨询过。说你看他说到某个山去旅游,就在山外面转了一圈,说这个旅游完了。后来我说这恐怕不合适,为什么呢?我到了这个山,如果仅仅在外面看一圈,还不如看电视呢,还不如看明信片上的那个画册呢,画面呢。所以这个要写清楚。你到黄山那么就要进入黄山,你进入黄山才贴近自然呢,是不是?这个是旅游的目的嘛。这个和景点相关联的还有门票。现在我们经常说景中景,你这个门票是什么意思,什么概念呢?比如说我们北京的旅游点很多,你第一扇门进去的时候是要买门票的,那么进去以后第二扇门再要进去,或者其他的什么馆,我要参观的时候,这个门票应该谁来支付?这个要搞清楚,也要搞明白。比如说我们现在有些旅游协议里面,旅游合同里面,就写了包门票,包门票。人家说你包门票,好家伙,我这个旅游点里面有八个需要买票的地方,你是不是全包的?说不是,然后我再口头解释,我只包第一扇门的票,第二扇门的票不包了。那你这个没道理呀,这个没有道理的。所以作为游客来说,这个景点你到底是游玩的景点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你这个门票到底是包括几扇门?这都要写清楚,这是第二,我想旅游服务项目第二项是应该注意的。 然后还有伙食和住宿。我们现在这个旅游合同里面经常说五星级的,住四星级的,住在什么什么三星级的。这个五星级三星级也好是个什么个概念呢?是国家标准的五星级,还是四星级,还是三星级呢,还是地方标准?我们现在地方上有一些它号称是三星级,号称是五星级,实际上一看跟一星级差不多,跟一般的住宿差不多。所以你看我是按照地方标准来的,三星级,那么地方标准三星级跟国家的三星级标准又不是很一样的,不一样的。所以这个里面呢,也要搞明白了,作为游客来说,也是要搞清楚了,你这三星级是哪个宾馆。 那么吃饭。怎么吃法?包三餐,还是包两餐?那么这个三餐两餐这个一餐是多少钱的餐,因为现在标准不一样,有一百块钱一餐的,有五十块钱一餐的,还有十块钱一餐的,都有。那么你包几餐这个餐,一餐是多少钱要搞清楚,否则的话你到最后游客说你看我辛辛苦苦花了几千几万最后吃你两个馒头,也是一餐了,咸菜疙瘩也是一餐,这不合适吧。这个就是太不明白了,这个东西。 还有是安全的问题。在旅游的过程当中,时常会碰到一些意外的事故。比如说交通事故啊,比如说山体滑坡,比如说什么发大水等等,还有其他的一些由于自己不小心导致的一些事故,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个保险费用应该由谁来交?你意外险到底由谁来交?是你旅行社交还是游客自己交,这个也是要搞明白的,如果不搞明白的话也会发生问题。今年呢!五一也好,十一也好,尤其这个十一出现意外事故比较多,有的人旅游旅游挺好的他走一下滑倒了,滑到沟里面去了,摔伤了或者是造成什么什么其他的后果了,这种情况很多,那么你这个保险费谁来交,出了事以后由谁来承担索赔的问题。 那么在旅游合同当中里面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委托的问题。什么叫委托的问题呢?有些旅行社就是异地之间的旅行社互相合作,然后从甲地的游客到了乙地以后,由乙地的旅行社来安排,委托了。比如说咱们北京一个旅行社,我们组织到西藏去旅游,到西藏去旅游,然后给你组了团,给你送上火车或者送上飞机以后,紧接着到了西藏,由西藏的某一个旅行社来给你安排,那么这样做当然是节约了资源,就是旅行社之间节约了资源,旅行社之间有了这种合作。但是对于我们游客来说,这里面要注意一下,如果说在西藏旅游发生了问题,你应该找谁?你去找谁去?找西藏的这家旅行社说,你看你也没有跟我签合同,只是我代表,或者我代理北京的这家旅行社来给你做些安排,你找我没什么用,你要找你找北京去。找北京的旅行社,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下,你这个是不是委托,有没有委托的这个说法,如果说你是北京这家旅行社,你全程跟我们这个旅行团,旅游团一起服务到终点的,到结束的那没问题,如果说你要委托的时候,你要把这些事项要告诉游客们,最起码使得游客们要有所准备,心理准备,思想准备,包括物质上的准备。 所以现在,我想旅行社和我们游客之间签合同主要有这五大方面问题。那么这些方面呢,我们都要搞清楚搞明白。作为游客来说,尤其要注意。对于旅行社来说,你应该如实地真实地把你所知道的把你所组织的这次旅游的项目都应该明明白白地写在协议书上。为什么?因为你旅行社是一个强者,或者是强势群体,怎么说呢?你这个旅行社你的业务活动经营范围就是搞旅游,带着大家搞旅游,因此呢,你对旅游的景点也好,线路也好,包括火车食宿也好,都是比较了解的。那么作为我们游客来说,我根本不了解。比如说要到西藏去,布达拉宫,我只是在照片上,电影上,电视上看过布达拉宫,但是我没有亲身经历过,里面到底要买几张票?是买一次门票,还是买两次门票,还是买八次门票。所以从这一点角度讲,从这点角度讲我们游客是不知情的。那么因此,作为旅行社来说你应该真诚地真实地将这些所要提供的服务项目原原本本地让游客们知道,明白,然后才有一个签订合同的这么一种说法。所以我想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说我们游客要明明白白地去旅游。首先要注意刚才我所讲的五大方面的这些内容的规定。 那么从旅游合同这个角度讲,我们现在一般来说都把它归到什么呢?把它归到一种标准合同,或者叫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那么从这个合同我们前面讲过了,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这个旅游合同没有具体规定,那怎么办呢?我们适用的是什么呢?适用的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尽管它是一种格式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我们也应该进行协商。在我们想兴奋之余的时候要认认真真地看这个合同,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可以修正的,并不是说不可以修正,在我们法律上都同样如此,都是这么说的。那么当你在签字的时候,你要注意关注明白事项有多少,哪些事项你明白了,哪些事项你没有明白。 所以我们不能看说它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我们就签了字就完了,不是这个意思,还要认认真真地看,认认真真地、明明白白地去琢磨,里面的具体内容。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这个旅游,旅游合同它的有效性或者讲由于旅游合同发生争议,给消费者给游客带来麻烦,带来权益受损的这个状态,我们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法律制度,或者配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种旅游业。我们比如说,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首先要确定旅行社的法律资格,要确定旅行社的法律资格。因为我们知道,这个旅行社是一种特殊的行业,过去我们讲这是特行、特殊行业,特行,所以它是受到国家控制的,或者制约的,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一个就是说经营范围问题。经营范围主要是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说你国内游还是境外游。那么我们的一些旅行社如果说要获得境外游的话,一定要经过批准,而且会在营业执照上有体现出来的,要体现,这就是经营范围,从我们法律上也就是说,这个旅行社具有相应的境外游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那么还有一种,这个旅行社是国内游,国内游的资质,它的资格就是资质它是几级旅行社,它是只能组成本地游还是外地游,或者是其他什么游。如果说我们公民,我们的游客要参加旅游了,要签订旅游合同了,那你最起码要看看人家的营业执照吧,人家悬挂在公开的或者是显眼的地方的营业执照,有没有境外游,国内游是个什么样的状态,否则你签上去的话你很难受。 我们现实生活当中还有地下旅行社。何为地下旅行社?几个人就给搞了,也没有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范围的规定,地下旅行社。所以类似这个呢,也是我们从游客来说要提防的。但是从国家这一头来说应该有一个监管的力度,把这些不必要的不明白的这种纠纷也好,争议也好,能够提前地消灭,提前地减少,而不是说等到事情发生以后。地下旅行社跟地下旅行社之间的争议纠纷,跟没有境外游的旅行社发生争议纠纷,再回过头来用民事责任要求它承担责任,这个就已经晚了。很简单的事情,假定说我到新疆去旅游,那个新疆旅行社对我造成了利益损害,或者侵权了,我怎么告?我再回北京怎么去告啊,如果要去告的话,我花几千块钱路费去告,但是我的利益受损恐怕就两百块钱,得不偿失的嘛。这种诉讼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嘛。所以我们想就是从国家这一头来说应该尽可能规范旅行社的包括它的资格也好,包括它的活动。再有一个,我们现在的不明白旅游,导致的这种争议纠纷发生的现象比较多,怎么办呢?从我们游客这个角度讲,你可以要求它赔偿,要求它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比如说应该住三星级的,三星级的标准间假定说是220,一天。那么它给我住了一般的旅行社了,一般的旅馆了,假定说50块钱,那么好了,我就可以起诉,或者是找旅行社跟它先协商,协商不行我就可以起诉,要求退,退还170块钱。因为你旅游合同交的费用是220,这个就是民事责任。再比如说,吃得不好了,应该吃什么菜,但没有吃到什么菜。应该看这个景点,没有看,那你赔偿,这是一个民事责任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我们讲民事责任充其量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赔偿,就违约以后,你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一个侵权责任。或者导致我精神受惊吓了,差一点摔下去,或者摔下去以后吓坏了,精神上发生了异变了,那么你有精神赔偿的问题。所以这个是一个就是作为我们游客来说应该主动拿起来的一种法律武器。 那么除了这以外,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如何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相关的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或者说欺诈责任,这个在我们立法上还是要有待于研讨的。从目前状态看,旅行社有欺诈行为它仅仅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法的协商一致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来处理的,还没有谈到以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这个方面来处理。因为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是个很有意思的一条,就是说如果说你有欺诈行为的,应该双倍的承担责任,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就多出一倍的来承担责任。那么这里面就涉及这个消费者的概念是什么?那么根据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说的消费者,就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那么旅游服务算不算消费者里边的服务?恐怕现在还算不了。那么算不了的话,那么旅行社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好,欺骗行为也好,或者加了不明白的这种事项的时候,你最后充其量也就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就不能够有效地制止旅行社的这些非法行为。所以在理论界里呢,我们也就大声地疾呼在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的过程当中,应该将旅游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归纳进去,从而来约束来制约旅行社的这种欺诈行为。那么还有另外一些,为了发展我们的旅游业,健康地发展旅游业,使得人们使得我们公民们都能够走向大自然,感悟这个大自然的魅力,我们对于旅行社的制裁还应该表现在行政责任上,行政责任上。比如说,刚才我们讲的这个郑州的这个旅行社,你没有境外游,你组成了境外游,那么作为我们的一些行政机关,作为我们的其他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是不是可以对你进行制裁呢,我的看法当然应该是,应该是,就是说你违背了你的经营范围,你就得要接受行政制裁,而且这种行政制裁应该是加大力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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