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09年第1期

地上冒出的灾难

作者:范大宇 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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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街道的张阿姨三十多岁就守寡,在她七十三岁时,有个王老爹看上了她,死活非要和她结成百年之好。鬼怕缠,人怕磨。张阿姨思前想后,笑了,唉,俗话说得好:“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为了老年能有个依靠,能有个宁静的家,张阿姨就点头答应了。
  老年人办婚事比年轻人要简单,这天,王老爹陪张阿姨去一家大商场买婚礼时穿的衣服。在三楼,张阿姨相中了一件红呢子的外套。张阿姨打年轻时就梦想着有一天能穿上呢子衣服,但是经济条件不允许呀,没想到老了老了,才有希望。可是一看价码,天,要二千多元,她心里就直打鼓。售货小姐看出了张阿姨的犹豫,立即走上前,一口一个“奶奶”,小嘴甜极了:“奶奶,您老要是穿着这件衣服和爷爷补照一张结婚照片,那可是盖了!”说得张阿姨的心里别提多舒坦了。张阿姨就想穿上试一试,可就在她转身时,出事了……
  也许是过节的原因,这天商场人很多,人一多,空气就不太好,有个八九岁的小男孩在张阿姨身后突然呕吐起来,这时候,张阿姨正好转身,她只感到脚下一滑,一个趔趄,“砰”的一声,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张阿姨“哎哟”了一声,就感到左大腿痛得厉害。她想站起来,但是站不起。那售货小姐挺有经验,一把揪住了那个小男孩,怎么呢,她眼尖,她看到张阿姨之所以滑倒了,是因为踩到了那个小男孩的呕吐物。
  张阿姨被送到了医院,一拍片子,得,左大腿粉碎性骨折,治病要多少钱?医生说,至少10万!
  王老爹倒是一个好人,他并没有因为张阿姨出了事儿而脚底抹油,但是他和张阿姨要负担高昂的医药费,显然很困难。好在王老爹是见过世面的,而且他的儿子就是律师,他让老父亲走法律程序。经分析,他们决定起诉商场和那个小男孩儿。因为这事儿发生在商场,商场负有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责任:而那个小男孩儿的呕吐物导致了张阿姨的骨折,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因为那小男孩只有八岁,不负法律责任,要起诉只能起诉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一查一问,王老爹的心凉了。怎么呢?那小男孩家在农村,因为患了白血病才到城里来治病的。这样的家庭,能掏出多少钱呢?死马当活马治吧!总要讨个说法嘛。
  王老爹跑前跑后,写好了起诉书,要求小男孩和商场各赔付6万块钱。法院择日开庭,因为案情简单,很快就宣判了:小男孩儿的监护人负有管教不严的责任,应对这起事件负有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责成赔付张阿姨3万元,而商场却不负责任。
  这个结果张阿姨不能接受,王老爹也不服,问为什么商场没有责任,并举出实例,说有个顾客在饭店吃饭,坐的椅子断了,摔成了骨折,法院就判那家饭店赔钱。法官解释说:那饭店赔钱是对的,因为他们对自己的椅子没有认真检查,导致了顾客摔伤;而张阿姨所在的商场,不可能预见到小男孩突然呕吐,而且事故发生在瞬间,根本来不及采取补救措施。
  最令张阿姨头痛的是:虽然法院判了那小男孩的监护人赔钱,可是他们给孩子治病已经欠了一屁股的债,现在一分钱也拿不出了,所以,张阿姨虽然胜诉,也仅仅是墙上画饼空欢喜罢了。
  要说王老爹真是个好人,就这样子,还对张阿姨一往情深,天天为她煲汤,给她增加营养,并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商场负有责任,赔付给张阿姨治疗费。二审很快也下来了:维持原判!这下子,张阿姨不仅没拿到一分钱,还白白付出了起诉的手续费。
  那王老爹也是个倔强脾气,他想不通,见谁和谁说这事儿。那天晚上,当律师的儿子就对王老爹说:“爸,你们可以再上诉,但是这次不要再让商场负什么责任了。在这起事件中,他们是没有责任的。”
  王老爹没听儿子说完就火了:“你怎么尽帮着人家说话,你还是我的儿子吗?”儿子不急不慢地给父亲出主意,说:“这事不能先让商场承担责任,一定要强调,商场给你们经济补偿和他们负有责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老爹糊涂了:“怎么,商场不负责任,也能赔钱?”儿子点点头,说:“这在法律上叫做无过失赔付。”
  王老爹听从了儿子的建议,再次上诉时,明确了商场不负责任,只说商场是事件发生地,出于人道主义,要求给予伤者经济补偿。当然,这次王老爹将经济补偿的标准提高了。法院的判决是:商场在突发事件中不可能预见,所以不负责,但是张阿姨是在商场购物,对商场的繁荣是有利的,因此判决商场一次性给予张阿姨经济补偿3万元。
  商场虽然觉得有点亏,可是他们在法律上没有负责,这让他们感到法律的公正;再说,他们给张阿姨一定的补偿,也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美化了商场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这有助于解决矛盾,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以,商场最终接受了这个判决。
  当张阿姨接到商场送来的支票时,她哭了,她对王老爹说:“多亏了你呀!”
  王老爹笑着说:“是我那儿子的‘功劳’!”
  
  律师点评:
  关于“地上冒出的灾难”这个故事,事实上法院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的观念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归责的情况下,以衡平的方法分摊损失的一切法律原则。它体现的是“济贫扶弱”而非“劫富济贫”。因此,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不能扩张地无限制适用。
   (题图:安玉民 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