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亦有情



  曹操的治军思想更多地属于法家思想体系。他在作战中常制定军法,监督众将实施,并且自己率先执行。
  曹操曾派曹洪与徐晃增援潼关以拒马超,临行吩咐: “如十日内失了关隘,皆斩,十日外,不干汝二人之事。”(第五十八回)结果曹洪临阵不听劝阻,第九天失了潼关,几乎被曹操斩首。曹操领大军攻打袁术盘踞的寿春,他传令众将: “如三日内不并力破城,皆斩!”(第十七回)两员裨将临阵退却,他亲斩于城下,大振军威,众将终于斩关落锁,夺取寿春。
  曹操的儿子曹彰领兵出击乌桓时,临行前曹告诫他:“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法不徇情,尔宜深戒。”(第七十二回)能对自己的儿子以“法不徇情”相告诫,的确是难得的。事实上,曹操制定的军法,他能够率先执行。曹出兵攻张绣时,逢麦熟季节,沿路百姓见兵而逃,不敢刈麦,操告谕百姓,严申军法: “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第十七回)深得百姓欢迎。不想操乘马正行,田野中飞出一鸠,将所骑之马惊入麦田,踏坏了一大片麦子,操即叫来行军主簿,让处分自己的踏麦之罪,主簿问:“丞相岂可议罪?”操答道: “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于是拔剑就要自刎,众人急救免脱。当时还有人搬出“法不加于尊”的《春秋》古训说服曹操,操考虑良久,终于“割发权代首”,并让人以发传示三军,宣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全军无不凛遵军令。在这里,操拔剑欲自刎无疑是做样子给众人看的,但他作为示范教育,确是值得称赞的。第一,使全军知道了法纪的严肃性,培养了军队的法纪观念。第二,一反“法不加于尊”的儒家传统观念,表明在军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殊人物。有人认为,“割发代首”是曹操的一次诈术,其实,我们的着眼点应该主要地放在这一行为的后果上,曹操作为三军统帅,他依靠法纪来实施自己的领导活动,自己违法而请求处分,这与他以法治众的思想是相一致的,即使不能严厉处分,亦希望有处分的表示,这是一个领导者的高明之处。曹操敢以自己违纪受处分的事例作为全军法纪教育的活教材,单是这一点,也不是所有的领导人都能办到、都愿办到的。
  曹操以法治众的领导方法还突出地表现在他的赏罚观和用人观上,这两个方面将在后面专门讨论。这里要提出的是,他的思想有时儒法混杂。比如,曹操在打败袁绍追剿袁谭时,天气寒冷,河道结冻,粮船无法行动,曹操令当地百姓破冰拉船,许多百姓闻令逃跑,曹操准备捕获斩杀,但百姓听得此信后又亲往营中相投,曹对这些百姓讲: “若不杀汝等,则吾号令不行,若杀汝等,吾又不忍,汝等快往山中藏避,休被我军士擒获。”(第三十三回)要按法令办事,就要斩杀这些百姓,要以仁义行事,就要保全这些百姓,法治和仁治发生冲突时,操以妥协的方式解决,让百姓逃往山中躲避。这样,他将百姓有意放于军法不可及的山中,保全了其性命。儒家思想所以能在社会上流传深广,原因之一是这种思想表面上富郭嘉像。
  有人情味,易被人们在感情上接受。曹操也是一位富有人情味的人,儒家的某些思想常能引起他的内心激荡。操在击败袁绍、夺取冀州后,曾亲往袁绍墓下设祭,哭得非常悲哀。他向众官回忆描述了昔日与袁绍一同起兵时的情景,说袁绍当初对他说的话就像昨天说过的一样,“而今本初已丧,吾不能不为流涕也”(第三十三回)。并向袁绍之妻赐以金帛粮米。
  曹操的谋士郭嘉曾把曹操和袁绍作了比较,认为曹操在十个方面胜过袁绍,其中有两条是说: “桓、灵以来,政失于宽,绍以宽济,公以猛纠,此治胜也”,“绍是非混淆,公法度严明,此文胜也”(第十八回)。这两条确实表明了曹操以法治众的优越性,而儒家思想的渗入又使他增加了争取人心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