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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专利合同纠纷的启示







哈尔滨风华机器厂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4名工程师,从1984年开始历时4年研制成功“单人便携式浴箱”。他们委托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一名本厂职工全权代理申请了专利,但是专利证书上出现了“致命”失误:“专利设计人”一栏中是4个人的名字,“专利权人”却只写了王兴华1人。这意味着专利权只属于王兴华。 
  1990年11月,王兴华等3名专利设计人(吕文富已退出)将专利有偿转让给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使用,双方签订了“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保证3名专利设计人都能从中受益,合同中的专利转让人写明为王兴华等3人,王兴华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了字。 
  可是,王兴华的个人行为改变了这份合同的正常走向。王兴华告诉记者:“当时我认为,既然我是唯一的专利权人,那么我就应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一念头使我与其他专利设计人发生争议。在不冷静的情况下,我于1991年3月背着其他人找到无线电一厂厂长,商定先签一个终止合同,再签一个新合同,甩掉其他人。我拟了一份终止合同交给厂方,没想到厂方不仅未签新合同,而且以终止合同为由拒绝再支付专利费。我现在深为贪财上当而内疚。”   
  1994年3月王兴华等人起诉无线电一厂违约,1996年11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王兴华作为专利权人签定的终止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997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王兴华作为3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无线电一厂是明知的,王兴华在未征得其他二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签订终止合同,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且终止合同签订后厂方并未返还设计图纸和资料,仍然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继续支付专利费达两年4个月之久,说明终止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是无效合同,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厂方支付专利费共324万元。过了五年之后的今年1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再审认为,王兴华以专利权人身份与无线电一厂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和终止合同,均为有效合同,虽然1995年5月经市中级法院确认专利权归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共有,但不能以此否认此前终止合同已生效的事实,据此撤销该院自己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诚信哪里去了? 
  无线电一厂在申诉材料中说:“王兴华等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根本不能用于生产,我厂投入各种技术力量于1990年12月10日通过哈市科委组织的新产品技术成果鉴定。我厂定型生产400A型,这个产品与王兴华原有专利根本不一样,已不在原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则反对这一说法,他们指出这一问题在专利转让合同第5条中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工艺或生产等其它方面的需要,甲乙双方均可对专利进行技术改进设计,但不影响和改变该专利的实际属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二审期间,原国家科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为无线电一厂的两种产品做出鉴定,认为这些产品使用的技术没有落入所争议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在这个鉴定前后,分别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利管理机关有关专家和北京有关专利问题专家做过鉴定,结论都是无线电一厂产品落入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次鉴定两样结果,孰对孰错?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员于晓松认为,这是一起专利合同纠纷案,不是侵权案,因而谁违约是本案判决的关键因素。可是,没有被二审采信的国家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在省高院再审中却被作为判厂方胜诉的主要依据之一。 
  黑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王明琴对此感叹道:近年来国内有关诚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人们渴望建立一个以诚信为本的社会,可是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结果,无疑对社会倡导的诚信是一个打击。 
  厂家失去什么? 
  尽管这起专利合同纠纷案一波三折,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黑龙江无线电一厂原来是个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的国有中型企业,自从使用“单人便携式浴箱”专利后,工厂当年即摆脱困境,并连续数年获得大发展,成为当地盈利大户,“北燕”牌浴箱一时成为名扬大江南北的名牌产品,拉货的汽车整日络绎不绝,产品供不应求,形势大好的企业为职工建起了宿舍楼。 
  然而现在的无线电一厂几乎“恢复” 
  到跟引进专利前一样的境况。现任厂长李英杰对记者说,二审判决后,企业无法组织生产,千余人的企业迅速陷入困境,现处于关停整顿状态,工作几十年的老科技人员、老工人下岗及停发工资后生活十分困难。   
  9年诉讼之路使专利设计人倍觉艰辛和苦涩。二审判决后,专利设计人的专利费被执行过两次,共计22万元左右,由于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他们面临着已得专利费被依法执行回转的窘境。目前,王振中等人已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人士认为,尽管目前企业赢得了这场官司,但由于官司缠身,企业经营者无法把精力全部用在生产经营上,无法通过与专利设计人合作使产品升级或更新换代,而更大的损失是以后还会有谁愿意与这个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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