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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受害儿童的心理病理学研究

作者:李成齐



  摘要 性侵害会对儿童的身心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本文介绍了儿童性侵害的定义、儿童性侵害的流行率与发生率、性侵害受害儿童的心理病理学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今后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 儿童性侵害 受害儿童 心理病理学
  分类号 B846
  
  1 儿童性侵害的定义
  
  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可被广泛认可的儿童性侵害(child sexual abuse)的定义,这阻碍了对儿童性侵害问题的研究[1]。目前对儿童性侵害定义的争论集中在哪些行为属于性侵害行为以及儿童的年龄界限上。最广泛的儿童性侵害的行为可分为性侵入、性接触,或是没有接触的性。性侵入(如试图与儿童性交和强行与儿童性交、试图与儿童肛交和强行与儿童肛交等)、性接触(如在儿童身上故意磨擦其性器官、迫使儿童用口接触侵害者的性器官等)、没有接触的性(如利用儿童进行色情表演、在儿童面前手淫等)[2,3]。儿童的年龄界限则有16以下[4,5],17岁以下[6]及18岁以下[7]。性侵害的类型可分为家庭内的性侵害与家庭外的性侵害两种。前者为俗称的乱伦(incest),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性侵害事件,包括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寄养父母或继父母等的乱伦,以及旁系血亲如叔伯或兄弟姊妹的乱伦事件;而家庭外的性侵害则指侵害者为非家庭成员,如陌生人、邻居、朋友或师长等。
  Haugaard(2000)认为[8],有三方面原因阻碍了发展统一的、具体的儿童性侵害的定义:(1)儿童性侵害这个术语被使用在不同的领域中,而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标。比如,临床实践的目标主要是帮助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因此它的定义比较宽泛、模糊;而司法的主要目标是惩戒侵害者,因此其定义要具体、明确。(2)构成儿童性侵害行为的大部分特征是在一个连续体上,而决定什么是性侵害,什么不是性侵害,这是主观的。比如,没有人会认为一个父亲给他2岁的女儿洗澡是性侵害行为。但是,如果这个父亲给他14岁的女儿洗澡,那么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一种性侵害行为。一个父亲在女儿多大时必须停止给她洗澡以避免性侵害的发生,那么为什么不是在此年龄之前或之后呢?(3)是否是性侵害行为和当时的情况是有关系的。比如,一个父亲每天晚上都要给他的女儿进行大腿按摩和只在女儿参加完足球比赛后才进行大腿按摩,那么大多数人会认为前者是性侵害行为,而后者不是。很多学者对“定义的困境”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Bolen(2001)认为[9],收集那些有不自愿性经历的人对儿童性侵害的定义。然后由一个研究小组最后确定儿童性侵害的定义。Fergusson和Mullen(1999)主张把儿童性侵害的定义分解成子集,用以描述各种不同类型的不自愿的性经历。因此,现在要讨论的是这种经历对个人造成了怎样的影响(短期和长期的后果)而不是争论这种经历是否是性侵害[10]。Haugaard(2000)提出了许多用以减少宽泛定义模糊性的策略,包括制定较严格的定义、允许在不同的背景中变化定义,以及保持宽泛的定义,但是要确定子集[11]
  1998年,Rind和他的同事在美国《心理学报》(由美国心理学会主办的权威专业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采用元分析方法,回顾了59个大学生样本(被试数超过15000人)的研究,对儿童性侵害的本质进行探讨[12]。最后Rind等(1998)[13]主张使用科学的“价值中立的术语”,即用成人—儿童性行为(adultchild sex)来说明儿童自愿参与,并有积极影响的性经历;用儿童性侵害(child sexual abuse)来说明不自愿的,有负面影响的性经历。而且他们认为“儿童”这个术语应该专指青春前期的儿童,因为青少年有更多的自主性来选择或拒绝性行为。他们的文章一发表,就遭到了媒体人士、国会议员的谴责。心理学专业人士也发表文章进行反驳,反对使用成人—儿童性行为这一术语。最后美国心理学会(APA)的负责人也发表声明,表示该协会不认同作者的观点,并重申APA的立场,即儿童不能同意与成人发生性行为,而且强调成人和儿童之间的性行为永远不能被认为是无害的或可接受的[14,15]。这些争议和矛盾都说明对儿童性侵害的科学定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儿童性侵害的流行率与发生率
  
  从本质上来看,儿童性侵害是一种隐密的行为,这就使得我们难以了解其严重程度。欲介入这个研究必须接受部分数据不确定的事实。文献和档案中用流行率和发生率来说明性侵害问题的严重程度。Hopper(2006)把发生率(incidence)定义为,每年出现的新个案的数量;流行率(prevalence)定义为,在人群中有这种经历的人数的百分数[16]
  流行率主要由对临床和非临床人群的回溯性调查得出。如Finkelhor等(2005)[17]对美国2030名儿童进行调查,发现有8.3%的儿童遭受过性侵害。其中男童占6.7% ,女童占9.6%;国内孙言平等(2006)[18]对1307名成年学生进行调查,发现儿童期遭受性侵害的比率中,女生占22.11% ,男生占14.69%。流行率的调查数据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赘述。从已知的数据中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调查结果的差距很大。正如Rind等(1998)的元分析研究所显示的,儿童期遭受性侵害的男性的比率在3%到37%之间变动(26个样本,共13704个男性被试),女性在8%到71%之间变动(45个样本,共21999个女性被试)[19]。发生率则是由官方报告得出的。官方统计数据来源于三方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报告;儿童保护工作者的调查;通过司法程序起诉的案件。美国全国儿童侵害和忽视资料系统(National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Data System,NCANDS)[20]的数据显示,在2000-2004年之间,儿童性侵害的案例数量基本保持平稳,五年的平均案例数是86958/年,占美国全国儿童总人口比例的1.2‰。对于发生率,从官方机构得到的数据被认为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大多数案例从来没有引起官方的注意[21]。Hopper(2006)也支持儿童性侵害的发生率被低估了这种观点[22]
  对流行率与发生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流行率比发生率要高很多。其中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流行率有累积效应,而且多采用宽泛的定义;而发生率中的案例必须要有实证支持(substantiated),要证明是确实发生的、符合法律标准的。所以,流行率可以用来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发生率则可用来追寻犯罪倾向,估计干预性服务的需要量,政府资金的投入、政策的制定等等。
  
  3 性侵害受害儿童的心理病理学研究
  
  3.1 性侵害事件的影响
  从技术上来说,儿童性侵害不能被“诊断”,这是因为儿童性侵害不是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症,没有一致的、可预测的症状。因此,把儿童性侵害看作生活事件或是使儿童出现很多问题的系列生活事件可能更为合适[23]。性侵害事件对儿童的心理功能会造成短期和长期的影响。文献中报道的症状有:愤怒、焦虑、抑郁、恐惧、孤独、低自尊、创伤后应激障碍、人际关系困难、自杀倾向、性问题(如性早熟、性攻击等)、羞耻、学业成绩差、信任困难、饮食障碍、酒精和其他物质滥用障碍,各种人格障碍(最常见的是表演型和边缘型人格障碍)等[24,25,26,27,28,29,30]。在性侵害对儿童所造成的影响这个研究方向上,不是没有矛盾或不同观点的。Rind 等(1998)[31]的研究发现,在大学生样本中,儿童期遭受性侵害的经历与后来的心理病理学之间只有很弱的相关。在18个不同的心理症状中(如焦虑、抑郁、饮食障碍等),平均相关系数在0.04-0.13之间变动。这个结果表明儿童期的性侵害和后来的症状之间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性侵害也不必然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