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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调查

作者:马红英



  摘 要 研究采用自编 “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调查问卷”,调查 了上海市4个区2270名社区居民,旨在了解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认识和行为倾向的接纳度。结果表明:在认识上,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具有较高的接纳度;在行为倾向上,社区居民社会行为倾向的接纳度高 于个体行为倾向的接纳度。社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职业以及与智障人士的接触频率等都会 影响他 们对智障人士的接纳。最后,作者建议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助残志愿服务、丰富社区活 动等措施促进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
  关键词 智障人士 社区居民 接纳
  分类号G760
  
  1 引言
  
  近年来,国际 社会越来越关注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和社会支持的研究,并对残疾人提出了“平等、参与、 共享”[1][2]的庄严承诺。目前我国残疾人的教育、康复、就业等权益的实现程 度越来越 高,但与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残疾人各种权益的实现程度仍较低,智障人士则更低[3][4][5]。因此,如何提高智障人士权益的实现水平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要使智障人 士法定权益变成现实权益,除了国家要提供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外,更需要整个社会特别是 社区居民的理解与接纳[6],以使智障人士与居民在社区中共同生活与工作,真正 促进社会 的和谐进步与发展[7][8]。但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工作在大陆刚刚起步,尚 无成功经验 。因而借鉴国内外对智障人士的社区安置经验能够促进大陆智障人士社区融合的展 开 [9]。例如像香港特区政府所采用的以提供资金开展“社区照顾”的社会融合模式 ,受到了智 障人士及其家庭的欢迎[10]。因为它在社区照顾的安置过程中,实现了社区居民与 智障人士的 平等生活与工作,提高了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程度,从而促进了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 。可见,社区居民的接纳对促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智障人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而对义务教育之后的智 障人士社会融合的研究很少,特别是关于主流社会对智障人士接纳的研究更是少见。 为推动智障人士的社会融 合,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初开展了智障人士的社区融合工 作,期望通过建立智障人士的社区阳光之家促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本研究是配合社区阳 光之家推广而做的前期研究。其目的是,通过调查了解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以期 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的建立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同时,还希望通过此项研究引导民众对智 障人士有更为广泛的关注和帮助。
  
  2 调查对象与方法
  
  2.1 调查对象
  为全面了解上海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本研究以上海市老住宅区静安区、老工业区闸 北区、浦东特区三个城区部分街道,以及奉贤郊区部分街道的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 。接受调 查的居民的职业包括社区助残工作者、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职员、医生、教师、 工人、退休人 员、家庭妇女等各种类型;受教育程度包括从初中到硕士以上各种层次,年龄包括从25岁以 下到65岁以上的各种层次,而男女居民兼有。因而调查对象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400份,回收有效问卷2270份。样本构成见表1。
  
  2.2 研究工具
  研究采用自编“智障人士社会接纳度调查问卷”。由于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包括认识和行为两个方面,因此本问卷由认识和行为两个层面构成。前者主要调查居民对智障人士权 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支持程度,以及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认识水平;而后者主要 调查居民对各级政府改善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支持程度,以及个体直接帮助智障人士的行为 倾向。问卷由基本信息和客观试题两大部分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 职 业、是否接触过智障人士、亲友中是否有智障人士、邻居中是否有智障人士等与接纳度相关 的内容。客观试题包括考察居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认识、个人对智障人士接纳的心理 倾 向、影响接纳的相关因素,以及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情感接纳和行为接纳等35道试题。客观题 中7题为反向评分题,其余为正向评分题。为保证问卷能够真实地反映居民的接纳度,客观 题采用“同意”、“说不清”、“不同意”三级评分。其中,正向评分题“同意”计2分、 “说不清”计 1分、“不同意”计0分;反向评分题“同意”计0分、“说不清”计1分、“不同意”计2 分。问卷经预测修订后使用。
  本调查由被选取调查的街道自行组织实施。街道随机抽取本社区居民,被调查者独 立填写问卷。
  
  
  3 研究结果
  
  3.1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认识上的接纳
  3.1.1 社区居民对保障智障人士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本研究调查了社区居民对保障智障人士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结果见表2。
  
  表2显示:大部分社区居民对相关法律有所认识和理解、肯定智障人士的权利,并认为国家 应加强立法,保障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社区生活共享文明进步的成果。
  3.1.2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观念的认识
  6个项目用来考察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观念的认识,其中,3个项目表现为积极的认识, 而另3个项目则表现为消极的认识。结果见表3和表4。
  
  表3显示:大多数居民认为,智障人士融入社区可以加深人们对残障人群的理解,是 社会进 步的必然,能够促进社区的和谐;但仍分别有14.4%和24.6%的居民不能确定或 不认为智障人 士的社会融合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社区和谐发展。但就总体看,大多数社区居民对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持积极的态度。
  
  表4显示:约50%的居民认为智障人士是社会的负担,经常与智障人士接触会影响正常孩子的 智力发展;27.1%的居民认同“重度智障人士有碍社会进步”。总体上,相当比例的社区居 民对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持有消极态度。
  
  3.2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行为倾向的接纳
  3.2.1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社会性行为倾向的接纳
  
  表5显示:绝大多数居民支持社区开展助残宣传工作,支持政府建立智障人士社区安置机构 ,支持社区为智障人士添置康复器材并开展就业培训;61.4%的居民接受将“智障人士活动 中心建在我家附近”。总之,绝大多数居民在社会行为倾向上对智障人士表现出较高的接纳度。
  3.2.2 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个体行为倾向的接纳
  
  
  3.3 影响居民接纳智障人士的因素
  本研究分析了社区居民与智障人士的接触频率,以及居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 等对智障人士接纳的影响,结果见表7-11。
  
  表7显示:不同接触频率的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在认识与行为倾向上的接纳 均存在极显著差异。多重比较(LSD)显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从高到低依次为经常 接触、偶尔接触和从未接触。
  表8显示:在认识和个体行为倾向上,男性居民与女性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没有差异。但 在社会行为倾向上,女性的接纳度要明显高于男性。
  表9显示:不同年龄的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在认识与行为倾向性上的接纳度均无显著性差异 。说明社区居民的年龄差异并不影响他们对智障人士的接纳。
  
  表11显示:不同职业的社区居民在认识与行为倾向上的接纳有极显著差异。即专业人士、管 理人员的总体接纳度明显高于其他职业者,然后依次为职员、退休、无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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