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近现代西方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及实践启示

作者:李 莉 邓 猛



  摘 要 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建设是一个国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得到社会关怀、实现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近现代西方国家在推进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中,不仅以社会公平、公民权利、社会模式的残疾观等进步的价值理念替代了传统的慈善与供养思想,还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特别是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在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劳动就业、特殊教育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不断探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其经验对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的发展也会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西方残疾人 社会福利 价值理念 实践
  分类号G769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条件的影响,导致了生理残疾或心理残疾,造成了生存和发展中的严重障碍。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困难,他们需要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需要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也就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福利在西方国家是像民主、自由、平等和公平一样重要的概念。在西方,社会福利经历了从剩余性、制度性、发展性三个层次来加以理解的过程,而当前我国更多地是从混合性和发展性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福利。[1]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集体的幸福和正常的存在状态”,[2]“从较高层面讲,福利的定义中必须包含着真实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社会融入的机会、以及积极参与政治过程的机会”。[3]一般来说,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了实现和提升残疾人的生活福祉,使残疾人实现与自然、与社会及其他群体之间和谐发展而采取的一种再分配性行动计划和措施。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把“社会福利”当作“社会保障”的同义词。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社会保障解释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属于对“社会福利”一词的广义解释。而在中国,社会福利仅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分析西方国家的残疾人福利制度,因此在福利内容的解释上以西方的理解为主,即是一种包含了社会保障的社会福利,涵盖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劳动就业、特殊教育、文化生活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因此本文也将其称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
  
  1近现代西方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价值理念回溯
  
  在西方,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边缘化到融入社会主流的一个过程。西方残疾人社会福利在最早是教会和慈善机构来做的,慈善式的济贫观念和单纯的供养理念支撑其开展了早期的福利工作。但是到了近现代,伴随着国家力量的强大,政府在社会福利领域逐渐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主导地位。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新的价值理念也不断催生出不同模式和内容的西方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
  
  1.1社会公平理念
  公平是人类构建理想社会的一个古老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公平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既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认识和评价,表示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无差别性。在西方,无论是“理想国”、“乌托邦”还是“太阳城”中都充满着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执着追求。近现代西方对社会公平最具有典型解释意义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他认为,社会公平有两种含义:一是在道德层面的社会公平,即每个社会成员所追求和拥有的社会公平;二是在制度层面的社会公平,即某一个制度必须保证社会公平,只有这样这个制度才能维持下去。同时,他也提出了社会公平的两大基本原则:第一是平等原则,所有社会成员在广泛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冲突;二是优先原则,当社会和经济出现不平等时,资源和福利将被重新分配。一方面优先给予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们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使所有人获得最大利益。在这一理念下的社会公平,就是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以达到最终资源分配上的公平。
  实际上,在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福利思想体系里,社会公平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公平,也包括权利、机会、规则和分配的公平。权利的公平要求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并且劳动权、受教育权、职业选择的权利等等都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机会的公平要求确保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均等,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层次需要。规则的公平要求所有参与社会活动的社会主体,其活动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分配公平则要求建立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以调节各社会成员间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缩小社会收入贫富差距。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总之,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均等、规则的公平和分配的合理。
  残疾人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与一般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有着特殊的社会需求,特殊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但他们在人格上,在政治权利、生存发展权利上与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是平等的,毫无尊卑贵贱之分。这也是近现代西方针对残疾人开展社会福利保障时遵循的首要道义原则。
  
  1.2公民权利理念
  如果说早期的西方福利思想是慈善式的济贫观念,那么现代公民权利理念的传播则是现代西方社会福利体系的政治道德理念。
  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利益、资格或自由的一种诉求。它要求承担义务的另一方给予、提供和支持。假若公民权利受到外在力量的不法侵害,法律将依据其强制力对公民权利进行合法保护。在近现代欧美国家的发展历史中,公民权利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较早地阐述了公民权利及其与社会福利政策的关系。他把公民权利分为三种类型:公民的、政治的、社会的。他指出,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民权,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运作的权利,具体说,也就是选举权;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5]在西方国家,公民权利经历了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以言论自由、迁徙自由为标志开始的民权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投票权和政治参与为标志的政治权力,再到20世纪发展到社会权利的过程。马歇尔的理论不仅勾画出近代西方国家中公民权利发展变化的历史轮廓,还进一步指出,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意味着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这一理论成为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重大变革。它把社会福利从一般的道德要求提升到了政治道德的高度,使福利脱离了慈善救济的人道关怀的局限性,变成人人拥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在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下,人们把享有社会福利保障当作自己的应有权利,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不必再借助于人性的同情与怜悯。所有社会成员包括残疾人都拥有了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这就改变了社会福利的慈善救济性质,在消除残疾人的福利救助中的社会歧视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可以这样说,作为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的形成,将现代社会福利与传统社会福利从根本上区分开来。它在维护人的基本价值尊严和社会正义、促进人的发展特别是残疾人的发展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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