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8期

“全纳教育”呼唤中国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教育立法

作者:刘贤伟



  摘要 “全纳教育”是有影响的国际共识之一。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拥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纳教育”体系。将这些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进行对比,可以找出中国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国际与国内的教育发展形势需要中国在“全纳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
  关键词 全纳教育 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政策 特殊教育立法
  分类号G760
  
  1 问题的提出
  
  世界各国在其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中,经过长久的相互探索与交流,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中“全纳教育”是较有影响的共识之一。1994年6月,在西班牙举办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上,90余个国家、25个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the Salamance Statement)和《特殊教育行动纲领》(the Programme of Action on Special Education),从此“全纳教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教育问题。“全纳教育”也是当今多数发达国家成熟的基本教育政策之一,有着可资借鉴的成熟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最初就是针对残疾儿童的,即为了不让残疾儿童与社会隔离,不再将残疾儿童单纯安置在隔离式的特殊学校中就读,而是让其与普通学生一块学习,回归或融入到主流社会生活中。
  随着一些发达国家“全纳教育”政策实践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对“全纳教育”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全纳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普通学校要接纳所有学生,残疾儿童要与健全儿童共同在普通学校学习;二是残疾儿童同样是普通学校教育的主体和学习的主体;三是教育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必须保证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当然,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的全纳教育的研究早已突破了特殊教育的范畴, 进入到普通教育的领域,即“全纳教育并不就是特殊教育,而是对普通教育的再构,使之能对所有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做出应对”。[1]美国学者们也指出“全纳教育”这个术语(有时也叫“一体化教育”)表示“不考虑学生的能力和背景,让所有的学生共同就读于适合其年龄层次的班级和学校以共同实现所有学生学习需要的一种教育实践[2]”。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对普通教育的体制、课程、教学方法等进行了全面改革,他们克服了旧的政策体制、社区、学校、家庭和学习者等各个层面上的阻碍和排斥力量,重新分配教育资源,制订了旨在实现全民教育理想的“全纳教育”政策。在这些国家,全民教育和特殊需要教育、全纳教育已经是不可分开的了。
  在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学术界开始介绍西方的全纳教育的思想。其中华东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教授黄志成对全纳教育思想介绍得较多。他发表了《试论全纳教育的价值取向》、《全纳教育——21 世纪全球教育研究新课题》、《全纳教育之研究——访英国全纳教育专家托尼•布思》等多篇论文,他还出版了《全纳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对国外的全纳教育进行了更为详尽的介绍。我国学者在介绍“全纳教育”时往往要把“全纳教育”与我国现行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进行比较。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 “随班就读”政策是我国目前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实施教育的一种主流教育形式。 但是中国的“随班就读”作为一项国家教育政策,与国外的“全纳教育”政策在价值内涵和政策效力上都无法比拟。在实施“随班就读”政策的过程中客观上暴露出了其极大的局限性 ,如我国残疾儿童辍学现象严重、残疾儿童“随班就座”和“随班混玩”的现象严重等,这说明“随班就读”政策不足以保障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也不可能全面实现教育公平。所以我国应该在全纳教育的基本理念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体制和教育立法。
  
  2 一些发达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的比较
  
  2.1 意大利、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全纳教育”的政策
  2.1.1 意大利:在西方国家中意大利是最早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和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从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和方针,几乎将所有的残疾学生编入了普通教育班级就读。例如:1971年意大利《国民法118号》(National Law 118)规定所有的残疾学生有权进入公立学校就读。1977年意大利《国民法517号》(National Law 517)更加明确地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残疾人全纳教育的政策措施,基本的规定有:“1、同一个普通教育班级不得安置两名以上的残疾儿童同时就读;2、实施全纳教育的班级其学生总额不得超过20人;3、学校课外活动的设计必须保证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参加;4、特殊教育教师(又名特殊教育辅导员),即接受过专门训练以对残疾儿童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教育工作人员要编入到全纳班级,协助普通教师共同工作,并且两类教师要共同与全纳教育班级的所有学生进行交流。”[3]意大利的全纳教育政策模式和实践受到了美国一部分学者的高度称赞,例如维特罗说:“尽管美国在全纳教育实践中取得了实质性的渐进性的进展,但意大利的模式才是真正具有革命性的,事实证明它可以为美国的特殊教育者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4]
  2.1.2 美国:1966年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法》(the Individualized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1966),该法案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1968年,美国学者邓恩(Dun)批评了美国的隔离式特殊教育政策的弊端,主张改变传统教育,使普通教育更具弹性以适应所有学生的需要。于是以“正常化”(Normalization)为原则的“回归主流”的运动席卷了美国的特殊教育界。在“回归主流”运动的影响下,美国先后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连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1968年通过《协助残障儿童早期教育法案》(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1970年通过《发展性障碍者的服务与设置法案》(Services and Facilities for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ct)、1973年《康复法案》(93-112法案第504部分)(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Section 504,PL93-112)等[5]。1975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也叫《公法94-142》,该法案旨在为全美3-18岁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公平的、自由的、公共的教育机会。法案规定必须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该计划通过法律确定了一个让残疾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总体构想,也是美国对残疾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具体方案[6]。它不仅为残疾儿童提供了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而且为学校教师有组织的、有弹性的实施“个别教育计划”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政府一直在完善残疾人教育法,1983年美国政府修定了《残疾人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1983, IDEA),1990年制定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1990,ADA)等;美国政府还在1990年、1997年分别对《残疾人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进行了修正,扩大残疾人的教育权益和对残疾人的教育服务范围[7]。2001年制定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2001),通常又名《一个孩子也不能落后法案,2001》(No Child Left Behind, 2001),该法案规定:“必须保证所有的美国学生能够受到高资质的教师的教育。”[8]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