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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功能障碍早期干预法律法规述评

作者:黎 莉



  2.5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即IFSP
  该条款详细规定了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的内容、参与人员、制定和操作程序、服务指示(Designation of Services)、服务供应基础以及转衔的具体要求,极大地促进了该计划的明朗化和可操作性。2004修订版《身心障碍者教育法》中第三部分要求早期干预服务只有在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同时,在执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前要先将计划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呈现并详细解释给家长,征求家长的同意。
  只有地方的中心或地方教育机构(Local education agencies),要确保有书面的 IFSP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IFSP 应当说明婴幼儿发展上的需要及其家庭的相关需要[7]。每份IFSP应当为每一个评估后决定参与早期干预服务的婴幼儿贯彻执行。IFSP要求每年评估一次,同时,家庭每隔6个月要对该计划回顾一次干预效果(间隔时间也可更短,如3个月一次,这由婴幼儿和家庭的需要决定)。
  2.6早期开端教育计划 (Early Head Start Program)
  儿童早期开端教育计划是美国政府资金资助的、以社区为基础的、为带有婴儿与蹒跚学步的儿童和怀孕妇女的家庭而设置的教育方案。它的主要用意在于提高胎儿出生时的健康水平、促进婴儿的发展,并提高健康家庭所发挥的作用。它能促进儿童的身体、社会性、情感以及智力的发展;支持父母双方发挥他们养育儿童的角色;帮助父母迈向经济上的独立。
   该计划要提供一定的关键服务,包括高质量的早期教育(在家庭之中与在家庭之外的)以及支持服务、家访;为父母提供全面的健康与心理健康服务;为妇女在怀孕之前、怀孕中以及怀孕后提供服务、营养以及儿童保育[8]。同时,该教育方案拥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对不同的服务对象与社区以及社区中每一名儿童和家庭的需要做出反应。所有教育项目与社区伙伴一起共同合作,从而确保提供早期的、连续的、全面的服务。
  美国功能障碍早期干预法律法规述评/黎莉2.7评估(Evaluations and Assessments)和转衔(Transition)
  评估内容包括婴幼儿目前的发展及其需求,为3岁的转衔计划做准备;评估家庭的需求和满足儿童需要的能力;评价早期干预服务的执行情况。同时,评估是及时的、多学科的、全面的。评估有两种类型:初始评估和形成性评估。初始评估针对家庭和婴幼儿的特性、需要和环境,制定出IFSP[9];形成性评估指在干预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技能获得和进步的评量,利于及时修正和补充服务计划。
  转衔是指针对3岁的幼儿开展弹性的服务计划直到他们进入小学。当孩子满3岁,家长有权利和义务决定他们的孩子是继续接受早期干预教育或者进入学前教育计划,并要求递交一份书面的申请,决定3岁以后是否继续享受早期干预服务。学前教育计划包括入学准备、学前语言、识数等技能[10]。同时,将有一名推举人对曾经遭受家庭暴力并导致外伤的幼儿的早期干预服务作实证性评估[11]。各州的财政部长要拿出15%的财政收入作为执行转衔政策的保障。
  2.8程序上安全措施(Procedural Safeguards)
  该条款包括:及时处理家长的抱怨,保护个人资料的机密性;为家长提供机会复查IFSP的评估;维护功能障碍婴幼儿受教育的权利;机构或服务更改必须通知家长等细致的条目[12]。此条款有力保障了家长和儿童的权利,使家长在服务进程的每一步都最大化参与,确保家长在其孩子的服务计划中维持领导角色。
  法律要求为偏远地区预留资金。部落接受的资金、部族组织或财团必须将资金用于儿童发现、筛查和三岁以下婴幼儿的鉴定程序和父母的培训[13]。同时,印第安事理局、 地方教育机构和其他公共或私立机构负责监督这些资金的使用,并每隔两年提交一次资金使用报告。
  
  3对我国早期干预立法与实践的几点借鉴
  
  2007年“两会”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倍受关注,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通过本文能借鉴美国早期干预法律法规的优点,早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早期干预法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3.1由下而上,推动国家早期干预法律法规的制定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我国东部和沿海地区)政府率先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作试验,在家庭开展功能障碍婴幼儿的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形成法律的基本构架。目前,在我国偏远的农村地区,已经开展一些中外合作项目,如已开展近十年的中国残疾-瑞典政府智力残疾预防与康复合作项目就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功能障碍幼儿的康复项目,这些也为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积累一定的操作经验。
  3.2重视早期干预理念的建立与推广
  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唤起公众意识,重视优生保健,定期实施特殊婴幼儿普查,建立通报系统,加强早期诊断与治疗,并让所有身心障碍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适合其个别差异的安置与服务,尽量减少隔离。目前,上海、深圳、北京已经建立了残障儿童筛查制度和随报制度,为我国功能障碍早期干预迈出了第一步。
  3.3积极发展巡回指导教师在早期干预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有少数地区已经开展到家庭服务,即由一名巡回指导教师进入家庭和社区,与父母合作,指导或直接对功能障碍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指导家长作目标测评,解决功能障碍儿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巡回指导教师帮助家庭建立社区支持和利用社区自然资源,并把家庭和社区支持及资源联系起来。因此,大力推广巡回指导教师在早期干预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3.4组建并实施长期稳定的专业团队
  特殊教育是一种服务,而不只是一种安置。强调统整的服务,利用团队的方式进行评量和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早期干预是一个跨学科、跨专业的领域,亟需国内各方人士加强联系,实现跨机构的合作,共同提供高品质的早期干预服务。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卫生、教育、保健、民政的跨专业系统,但专业团队不稳定,欠缺临床心理师、物理治疗师、语言治疗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也缺乏服务协调者来协调评估、监测服务提供以及协调医疗和健康照护。
  3.5重视民间机构和家长参与
  建议我国以立法形式来鼓励或者委托民间办理早期干预机构,并对民间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资助。同时,早期干预需要家长的大量介入和配合。家长的文化素养、家长的心理状态、家长的养育技能等等,都与早期干预的疗效密切相关[14]。同时,对功能障碍婴幼儿的家长进行培训,开办家长学校,因此,以立法来促进直辖市和省、市、自治区内功能障碍婴幼儿家长团体的组成与发展以及团体间的联系与沟通,尤其是综合性家长团体的成立和发展,保障家长参与其子女鉴定及安置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久奎,阮李全.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中国特殊教育,2006,6:47-48
  2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2004.Pub.L.No.108-446.SEC.631
  3Infant Toddler Program Manual.2005. North Carolina.2-4.
  4Virginia's Part C Policies and Procedures.http://www.infantva.org/ovw-PoliciesProcedures.htm,2006-08-26
  5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2005.The Pennsylvania Code.http://www.pacode.com/secure/data/055/
  /chapter4226/chap4226toc.html,2006-09-15
  6Minnesota State Statutes.2004.125A.26 -125.50
  7First Steps Program.2005.Indiana.303.342
  8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System Act 2005.Illinois.325
  9Procedural Safeguards Standards.2006.Michigan.340.1907
  10Early Step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2005.Florida.7.6.0
  11Infant Toddler Early Intervention Program 2005.Washington State Department of Social and Health Service.http://www1.dshs.wa.gov/iteip/,2006-09-21
  12Early Childhood Intervention Services 2005.Texas Administrative Code.108.55
  13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Act 2005. California.Title 17 Regulations: Chapter 2
  14杨希洁.我国大陆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研究综述.中国特殊教育,2003,4:64-66
  (责任编校:周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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