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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侵害案件中司法访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作者:李成齐



  摘要 文章概述了儿童性侵害案件中司法访谈的研究现状, 分别从影响访谈中揭露的 因素,司法访谈中的技术,司法访谈的新发展,以及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四个方面进行归纳、总 结。
  关键词 儿童性侵害 司法访谈 揭露
  分类号 G769
  
   目前,儿童性侵害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所谓儿童性侵害,是指侵犯者以满足其性欲 为目的,通过暴力、诱骗、物质引诱等方式,对儿童(十八岁以下)进行性侵入(如,试图 与儿童性交和强行与儿童性交、试图与儿童肛交和强行与儿童肛交等)或性接触(如,在儿 童身上故意磨擦其性器官、迫使儿童用口接触侵害者的性器官等)的行为。也有研究者认为 性侵害内容应该包括没有接触的性行为(如,利用儿童进行色情表演、在儿童面前手淫等) [1][2]。性侵害的类型可分为家庭内的性侵害与家庭外的性侵害两种。前 者为俗称的乱伦( incest),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性侵害事件,包括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寄养父母 或继父母等的乱伦,以及旁系血亲如叔伯或兄弟姊妹的乱伦事件;而家庭外的性侵害则指侵 害者为非家庭成员,如陌生人、邻居、朋友或师长等。
  根据美国儿童保护机构的报告[3],2003年美国共有84398个儿童受到性侵害,即平 均每100 0个儿童中有1.2个儿童受到性侵害。这些数据仅仅是得到实证支持的案件,大部分人认为受 到性侵害的真实比例要比已得到的数据高得多,因为没有得到实证支持及没有报告的案件导 致了对性侵害发生率的低估[4][5]。因此,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有技巧 的司法访谈在保护 受害者与无辜被指控者及惩罚侵害者方面是非常重要的。美国受侵害儿童专业协会(America n Professional Society on the Abuse of Children,APSAC)认为[6],司法访谈的 目的是“ 尽可能从提出申诉(alleged)的儿童或青少年受害者身上得到完整的、准确的报告。这是 为了确定儿童或青少年是否已经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而且,如果受到侵害,侵 害者是谁”。访谈一般由执法人员、儿童保护机构人员、专业司法访谈者来操作,医疗和心 理健康专业人士也经常参与其中。
  对提出性侵害申诉的儿童进行司法访谈在国外研究较多,而我国尚未见相关研究报告。探讨 这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当前开展本土化研究无疑具有重要 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影响揭露(disclosure)的因素
  
  性侵害经常是一件非常隐秘的事情,牵涉到令人感到羞耻的话题,许多儿童可能从来没有说 出这些事[7]。因此,研究司法访谈中哪些因素阻碍了揭露,哪些因素有助于揭露 是很重要的。这些因素包括访谈本身的特点及访谈者、儿童(或青少年)的个人特点。
  访谈本身的特点主要是指访谈技巧的作用。Wood与Garven (2000)[8]认为要把不适 当访谈和 无技巧访谈区分开来。不适当访谈是指使调查陷入危险和无效境地的访谈技术。有四种不适 当的访谈技术,包括强化的使用(如,惩罚和奖励),社会影响(如,告诉一个被访谈的儿 童,其他儿童已经说过某某事情),暗示性或引导性问题(如,介绍儿童没有提到的信息) ,偏离儿童的直接经验(如,询问儿童可能发生什么事情)。这些技术可能导致负面的后果 ,比如虚假的申诉及减少定罪的可能性;无技巧访谈则指没有成功地使用被推荐的访谈技术 。遗忘、缺乏技巧、缺乏监督甚至可能使受过良好训*?李成齐,硕士,讲师,主要研究领域:心理咨询与治疗。E-mail:lichengqi@ hutc.zj.cn。儿童性侵害案件中司法访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李成齐 练的访谈者也出现无技巧访谈现象。无 技巧访谈的后果可能包括缺乏对儿童反应的详细描述,减少儿童陈述的可信性,减少定罪的 可能性。执法人员与案件处理者应接受培训以避免使用不适当访谈技术。而且,监督对于减 少不适当和无技巧访谈是非常有用的[9]。访谈过程应该被录音,而且访谈记录和 录音带应该定期给监督人检查。
  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访谈者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因为她(他)一个人就可以决定揭露的可 能性,因此,也决定着起诉的可能性。一个访谈者可能会引发虚假申诉[8][10][1 1],也能 够决定受害者提供的事件细节数量及准确性[8][12][13],也能阻止受害者的 揭露[8][11]。 Wood与Garven (2000)[8]认为,访谈者的某些品质对于避免不适当和无技巧访谈是 有帮助的 ,如访谈者有和儿童接触的工作经验、接受过访谈或咨询的培训、硕士教育水平、建立友善 关系的能力、建设性地接受意见与做出相应改变的能力。除了这些特征外,访谈者的性别也 是影响儿童性侵害案件揭露的因素之一。Lamb与Garretson (2003)[13]研究了 672次司法访 谈,访谈对象是来自英国、以色列、美国的4-14岁的儿童。结果显示,女性访谈者询问男 童的暗示性问题(suggestive questions,如儿童没有提到被触摸,而访谈者问“他触摸你 什么地方了?”)显著多于女童,而男性访谈者没有类似差别;女童向女性访谈者提供的细 节数量显著多于男性访谈者,而男童没有类似差异;4-6岁的儿童对异性访谈者的暗示性问 题给出了更详细的回答。这些结果说明访谈者和儿童性别的搭配可能对揭露有重要影响。
  在影响揭露的因素中,儿童的年龄已经得到了最广泛的研究。总的来说,在访谈中,年幼儿 童比年长儿童倾向于提供较少的细节和较短的回答[12][14][15]。但是不同年 龄的儿童对不 同类型的问题反应不同。如,Hershkowitz 等(2002)[15]研究了142次司法访谈, 访谈对象 是4-13岁的以色列儿童。结果发现,在回答细节性和提示性问题(invitations,如“接下 来发生了什么?”)时,4-6岁的儿童比年长的儿童做出了更短的回答和更少的细节描述; 然而,在回答暗示性和选择性问题(option-posing questions,如“他伤害你了吗?”)时 ,年幼儿童与年长儿童相比,会给出更多的细节回答。
  
  2 司法访谈中的技术
  
  2.1 认知访谈(Cognitive interviewing)
  认知访谈技术包括,对事件的心理重建,报告事件的每个细节(不管主观上感觉是否重要) ,以不同的顺序回忆事件,从不同的角度描述事件[16]。研究显示,认知访谈在改 善儿童对 事件的回忆方面是有效的,尽管认知访谈可能对年长的儿童更实用、更有效[6][16 ][17]。H ayes与Delamothe (1997)[17]研究了认知访谈技术中的两种成分(对事件的心理重 建,报告 事件的每个细节)的效果。访谈对象是128名5-11岁的儿童。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成分,是因 为它们最适合应用于儿童。认知访谈技术的另外两个成分对年幼儿童来说,操作起来经常是 非常困难的。结果发现,认知访谈技术在引发儿童回忆正确信息的数量方面,比标准化访谈 技术有显著的增加,即使控制了其他程序上的不同,结果还是一样。而且年长儿童比年幼儿 童增加的数量更大。这暗示认知访谈技术的一部分可以在功能上代替全部认知访谈技术。然 而,在儿童自由回忆期间,虚构成分有少量的增加,所以在使用认知访谈技术时,必须要谨 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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