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论残疾人就业生态化支持系统的建构

作者:闫加友 申仁洪



  摘要 基于和谐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残疾人的充分就业要充分实现自己的基本理念和独特价值,必须由“适应”向“支持”转换,建立一个强大的生态化支持系统。政府、社区、家庭和职业培训是这个支持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基本构成要素正在逐步走向生态化,在物质、制度和意识层面上构筑起一个立体的支持网络,并在与残疾人的互动和统整中促使个体生命存在的优化。
  关键词 残疾人 就业 支持系统
  分类号 G760
  
  截止2006年4月1日,我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其中60岁以下的残疾人约有3880万人。也就是说在我国,约有3880万残疾人需要解决就业问题或需要为就业做准备,这涉及到约十分之一的家庭。残疾人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和生活质量的提升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与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而残疾人的就业则是其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深入探讨残疾人就业支持系统十分必要。
  
  1 从适应到支持:残疾人就业发展的基本趋势
  
  传统上,人们对待残疾人的就业采取的是一种医学模式。传统的医学模式把残疾人的特殊性看成是他们自身内部的种种缺陷和不足的自然结果,其就业工作主要从他们内部的角度进行考虑,于是“适应”就成为其就业医学模式的关键词。所有教育和就业准备都着眼于如何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消除残疾人内部的缺陷或不足所导致的种种障碍,使他们适应社会现实和社会生活。按照这种观点,残疾人或其家长本身应该对他们的特殊性负责,社会、学校、国家只是在尽道义上的责任,帮助他们学习和发展。
  但是,残疾人就业走到今天,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医学模式的思维架构,而走向生态化模式。人们对残疾人的特殊性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残疾人的特殊性被看成是其自身与社会环境的复杂互动关系的结果。如此,残疾人的特殊性一方面固然有他们自身内部的原因,但内部原因并不是唯一的。残疾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可能带来不利的文化环境,而社会文化环境对他们的特殊性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社会物理环境、社会制度环境和社会心理意识环境都是按照所谓正常人的标准进行建构的。以此环境去要求残疾人,理所当然就会使其表现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这是造成残疾人特殊性的主要原因所在。社会文化环境原因与残疾人自身内部的问题复合叠加并交互作用,就造成了他们的种种问题与障碍。如果我们改进社会文化环境,照顾残疾人的需要,其境况就会大大改善,障碍程度就会减轻甚至完全消除。而残疾人境况的改善又会带来一个适切的环境支持。因此社会“支持”就成为残疾人就业的另外一个关键词。这样,残疾人就业就要从两个角度同时展开,一方面改善残疾人内部状况,另一方面则主要从社会环境人手,营造起适合残疾人需要的社会文化环境。
  残疾人充分就业实质就是社会正义的基本体现。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关于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公共职位在机会的公正、平等下对所有的人开放。因此正义的精神实质,一是每个人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主的平等权利;二是人获得不均等待遇及地位、职位、利益的机会应该对所有人开放;三是如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的办法来保证。按照这种精神实质,残疾人就业应该表现在是否获得必要的支持与补偿。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否有同等的就业机会;第二,是否在就业过程得到公平的资源支持。第三,是否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就业结果。所谓相对公平的就业结果并不是说每个残疾人都能够达到一个绝对一致的水平,而是指他们在自身遗传素质所给定的范围内,潜能获得最充分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得成长与进步,最大限度地获得成功并达成自我实现。这三个方面的公平发展实质是平等、差异和补偿的动态均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公益性的前提出发的补救与补偿教学是有效的保证。这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立体交叉的残疾人就业的生态化支持系统就成为残疾人就业之必需。
  
  2 残疾人就业生态化支持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
  
  所谓残疾人就业的生态化支持系统就是作为共时态的国家和政府、社区、家庭、职业培训等基本要素,通过物质、制度、意识三个不同层面展开的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动态化的立体支持网络体系。
  
  2.1 国家和政府:残疾人就业支持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这些规定都集中说明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就业负有主要的责任,是残疾人就业支持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上近些年来全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新的考验与困难。由于种种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即使在同等的条件下,甚至在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的情况下,残疾劳动力也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完全依赖市场的力量对待残疾人就业问题,本身并不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原则。
  维持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主体力量就是国家和政府。尽管中国政府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如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单位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目前中国残疾人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只有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要求雇主、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实行残疾人保护行动计划,才有可能消除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排斥,让每一个残疾人都有机会发挥人的自身潜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国家和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中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修订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规,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残疾人要健康地成长,平等就业,离不开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一方面,各地方人大应尽快出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推进残疾人就业。另r一方面,由于社会单位(包括个人、团体)对法律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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