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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聋生对道德和非道德规则的认知

作者:冯天荃 叶浩生 刘国雄



  摘要:本研究通过纸笔测试考察了初二到高三的在读中学聋生对道德规则、以及非道德规则的认知,主要结果如下:①中学聋生对各种规则的认知都不存在显著的年龄效应;②大多数聋生都接受同伴、老师或学校制定的道德规则和社会习俗,但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则要差得多,并且还没有认识到个人事件依从于个人决定而不是权威。③聋生认为可以反对不道德规则,但这一认识还不足够成熟,多数聋生认为权威制定的习俗规则、安全规则和个人规则都不可违反。④对规则的认知与聋生的学习成绩存在一定关联。这些结果支持认知发展的领域特殊论,对发展聋生的社会性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道德规则 社会习俗 安全规则 个人事件 中学聋生
  分类号:G762
  
  1 问题提出
  
  当前,认知发展的领域特殊论对个体的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已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个体的社会性发展中,领域论者先后提出多个彼此有着清晰区分的领域。道德领域和习俗领域可以说是最早受到研究者关注的,随后研究者又发现人们对安全领域、个人领域也有着不同于其它领域的认识,后三者通常也被称为“非道德”(Nonmoral)领域。道德规则(Moral rule)用于规范社会行为,本身就内在地蕴含着对他人权益会产生后果,如不许打人,它与人际交往、公平、公正有关,通常是绝对化的、不可更改的;习俗规则(Social convention orconventional rule)用于规范个体自身的随意行为,如学校规定学生必须穿校服,它要求个体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应做出适宜的行为,取决于相关社会组织的规定,通常是武断的、相对的、可变的,不一定会产生后果;安全规则通常规定个体行为的内容,用于调节对自身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其“正误”依赖于是否会对个体本身、而不是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不能取决于个人喜好;个人事件(Personal event)则指个人特殊的生活方式,其“正误”不受道德和社会机构的约束,完全取决于个人喜好。
  很早就有研究发现,小到3岁的儿童都能对道德规则和社会习俗这两个领域作出很好的区分,对安全规则的研究相对少得多,人们发现大一些的小学儿童才能对道德规则和安全规则做出很好的区分,而近期对幼儿、小学生的研究则表明,他们对道德、习俗和个人领域的规则都能进行区分,这一区分与规则制定者的权威地位、与所采用的判定标准均有一定关系。然而,对收养青少年的研究发现,他们对习俗、道德规则和个人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所混淆,对各种规则的认知还存在年龄和性别差异;对曾有过一定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研究发现,他们更有可能将道德违反看作是非道德违反,而没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则从不如此。
  可见,儿童尤其是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对各领域规则的认知极其重要,甚至与青少年犯罪存在一定的关联。考虑到目前国内外还很少有研究关注聋童对不同领域规则的区分,本研究试图结合两种判定标准(权威接受性和违反规则的允许性)、三种权威地位(同伴权威、学校和老师),同时考察中学聋生对前述四种规则的认知,以揭示其更为完整的认知发展趋势,以及对各类型规则的区分能力,进而帮助促进聋生的社会性发展。
  
  
  
  4 分析与讨论
  
  首先,虽然中学聋生对各种规则的认识并未达到完善水平,但在从初二到高三这样大的一个年龄跨度中,却没有表现出一定的发展趋势,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我们知道,聋生的实足年龄是大于其学习年龄的,他们的听觉障碍引起了言语发展的障碍,进而造成学习发展的缓慢和停滞,正如维果茨基所指出的,正常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特点是生物发展和文化发展的结合,而特殊儿童的发展的典型特征恰是这两方面的脱节,这有可能使得聋生对规则的认知发展不明显。除聋生自身的听觉障碍以外,对学生社会化教育的忽视也可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社会化过程不仅能够使学生获得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还能够使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处理好与他人、社会的关系,这对聋生显得尤为重要。聋生社会交往的广度和深度远不及正常学生,从中积累的社会经验也相对欠缺,所以学校和家长应考虑积极创设相关情境,引导学生学习社会规则。
  其次,聋生对各种规则的认识不平衡,应从领域特殊论的角度展开相关的社会教育,进而帮助促进其学业成绩。本研究显示,聋生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最差,而对道德规则、习俗规则和个人事件的接受性都很接近并且较高;他们认为个体不可违反习俗规则、安全规则以及个人规则的程度都很接近、也很高。可见,聋生认为习俗和道德、安全规则一样都是不可以违反的,这一点有别于正常儿童,后者通常能较好地区分三类规则,知道习俗是可以变通的;而且有研究显示随年龄增长,正常青少年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是逐渐降低的。聋生与正常生的差异还表现在对个人事件的认知上。小至3、4岁的正常儿童就可以把个人事件与道德、习俗区分开,认为个人事件由自己决定,可以不听从甚至违反权威意见,按照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随年龄增长,他们对个人事件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但是从本研究结果看,聋生却没有把个人事件与其它规则区分开,认为个人事件与其它规则一样,应接受权威的意见,违反它是错误的,由此可以推测,聋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展还十分滞后,远远落后于正常学生。
  尽管聋生对各种规则的认识不平衡,但本研究显示他们对各种规则的认知与其学业成绩呈现一定的相关,由此我们推测采用领域特殊的方式对聋生进行规则教育有可能帮助其提高学业成绩。例如,对道德规则的教育应强调伤害、公正等因素,因为学生本身就是从这些角度来理解道德规则的,这样做更能得到学生的接受和认同;类似地,对社会习俗,教育者应强调规则内容、权威、风俗等因素,而对安全规则和个人事件,应注重培养聋生的独立性和自主决定的能力。聋生在心理发展上表现出过分依赖的特点,教育者应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放权让他们自己做决定,而不必事事依赖权威教化,从而逐步发展其独立的人格系统。
  最后,本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改进。其一是判定标准,被称为“领域方法”的判定标准,其内容来源于正常群体对社会规则领域的正式解释,鉴于极少有研究考查聋生在不同判定标准上的表现,其问题呈现方式还可以进一步修改,以适应聋生的思维特点。其二,问卷涉及的规则内容还可以进一步优化。相对于同龄学生,聋生的阅读量非常有限,阅读速度也比较慢,因此在编制问卷时可以考虑结合其学习过的内容,如教材中的课文、事例,从而降低他们的阅读理解负荷。
  
  5 结论
  
  ①中学聋生对各种道德、非道德规则的认知都不存在显著的年龄差异;②大多数聋生都接受同伴、老师或学校制定的道德规则和社会习俗,但对安全规则的接受性则要差得多,并且还没有认识到个人事件依从于个人决定而不是权威。③聋生认为可以反对不道德规则,但这一认识还不足够成熟,多数聋生认为权威制定的习俗规则、安全规则和个人规则都不可违反。④对规则的认知与聋生的学习成绩存在一定关联。
  
  责任编校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