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以人为本”用语初探

作者:王善峰 黄海根



  美国的法律法规采纳“以人为本”用语表达方式,早在1986年的《残疾婴幼儿法》(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 Act)就有所体现,但真正产生重大影响的是199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它的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在该法案中使用“以人为本”用语方式,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法案中明确也就是表明使用“disability”一词来代替“handicapped”一词,以及贯彻“以人为本”的用语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也体现在随后的相关修正案中。
  另外,美国一些州也出台相应法规贯彻这一精神。例如1991年明尼苏达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案,要求明尼苏达州的文件中要采用“以人为本”用语,并要求以“disability(障碍)”来代替“handicap(残废)”一词。在一些职前培训中,在培养服务于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专业人员的课程中,要求使用“以人为本”用语。在中西部一所大学面向32名特殊教育教师和言语治疗师的研修班上,经过10周的课程学习,学员们在论文写作中全部使用了“以人为本”用语;尽管有些学员在日常用语中仍会使用传统的称呼方式,但绝大部分人都会自我纠正,并使用“以人为本”用语。
  在日常生活中,“以人为本”用语及其理念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残疾人及其家庭、朋友、残疾人团体对称呼尤其敏感,他们更接受“以人为本”的用语方式。另外,一些像“以人为本”用语一样,更加尊重残疾人和富有积极意义的生活用语也日益增多,如“handicapped parking,hotel room,etc.(残障停车场、宾馆房间等)”逐渐被“accessible parking.ho-tel room,etc.(无障碍停车场、宾馆房间等)”所代替。这虽然不直接体现“以人为本”用语的形式,但也是一种更加尊重的称呼方式,推动残疾人事业向健康方向发展。
  
  3 “以人为本”用语的理论基础
  
  “以人为本”(person-first)用语强调在语言表达的形式上突出“人”的第一特征,将对“人”的表述放在“障碍”表述之前。但这不仅仅只是一个语言表达的形式而已。在这一用语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理论内容。
  (1)先进的残疾人观:形式是内容的反映,在语言形式上对残疾人的尊重表现了内在观念上对残疾人的尊重和更加进步的认识和理解。传统意义上,残疾人是被误解、被歧视、被拒绝、被怜悯的对象,因此,残疾障碍的名称也就成了残疾人的名称。这种消极的命名方式抹杀了残疾人的价值和发展潜力,进一步把残疾人与非残疾人隔离开来。此种理念下,人们对残疾人教育的主要思路是弱势补偿,努力将障碍“补偿”到“正常”水平,以求“正常”。
  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残疾人作为“人”的意义和自身价值被逐渐认识。人们日益以一种平等、理解、接纳的态度来看待残疾人。人们意识到残疾只是他众多特征中的一个特征。障碍不是问题,问题是态度和环境。
  随着人们对残疾人的人格价值和发展潜能认识的不断深化,特殊教育也从“弱势补偿”转变成为发扬残疾人的优势。在这种残疾人观的背景下,传统、消极的以障碍为名称的用语便非常不适合。因此,积极的先见“人”后见“障碍”的表达方式出现并逐步被人们认同。
  (2)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影响。以索绪尔为代表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兴起于19世纪末,在20世纪前叶对语言学及人文学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索绪尔之前,人们通常把词语设想成和事物一一现成对应。”而在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看来,“语言符号连结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式。”抛开语言符号的音响形式暂且不谈,这一理论使人们认识到,在语言和事物之间,概念起着作用,但这种对应却是任意的(虽然这种“任意”是不能随意改变)。在结构主义语言学派看来,“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着眼来建构一个概念。……所以,我们并不是面对一个已经清楚分节的世界,用语词给这些现成的成分贴上标签,实际上,语言才把现实加以明确区分。”
  语言反映着人们的认识,认识影响着行动。所以语言对行动,以及产生的结果也有着一定影响。语言是强有力的工具。正是语言表达着、也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态度进而影响着行动、结果,甚至可以产生两种相去千里的世界。诚如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所说,“如果思想塑造着语言,那么语言也塑造着思想。”对有某种障碍或特殊需要的人来说,语言的标签效应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所以,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的尊重、支持与接纳就不能不反映在语言形式上。相对于以往的指称形式,“以人为本”用语的表达方式要好得多,也易于使用,清晰明了。
  (3)哲学人类学及人本主义思想的推动:正是这些相关的对人的哲学认识和理解,使人们朝共同的方向不断迈进。哲学人类学认为“与动物相对照,人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人的生活并不遵循一种被事先确定的过程,可以说,自然只完成了人的一半,另一半留给人自己去完成”。按照这种理论,既然“人”都是“不确定的”,都是未完成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便是“量”上的差异,而非“质”上的差别,是可以互相接纳的;而且“启蒙主义理论家们要求宽容,因为所有人基本上是相似的,其差异不必计较;赫尔德和浪漫主义者则要求差异,因为人类最珍惜的遗产恰恰存在于人们的差异之中,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无价的美和无价的意义”。“以人为本”用语先求同后存异的指称方式与此非常吻合。
  
  4 启示
  
  “以人为本”用语通过语言形式的变化反映新的理念。这种变化在英文中通过改变句子结构或替代用词来实现。由于语言表达习惯不同,有些表达形式很难在中文中找到相应的表达方式。但这样一种用语变化,对我国残疾人事业和特殊教育尤其是“人本特教”理念,具有重要启示:
  一是树立新型的残疾人观,以平等、尊重、接纳的态度看待残疾人;在与残疾人接触和交流时注意“语言美”,在用语上要避免歧视性语言,尽量弱化或避免标签的负效应;“残疾人不等同于他们的残疾”,要全面看待和理解残疾人,既要看到存在的障碍,更要看到其存在的优势和潜能;积极转变特殊教育观,既要补偿其弱势,更要发扬其优势,以发展的观点推动特殊教育的发展。
  二是残疾人事业逐渐从“人道”的施舍走向“人权”的应然。残疾人作为独立行为法人的地位逐渐被认识和接受,其相应的各项权利不再是社会的“救济”、“怜悯”和“施舍”,而是受法律保障的“应有”之权利。专项立法在此过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还需在特殊教育立法方面加大力度。
  三是加强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完善残疾人相关的理论,规范学科用语,使研究本身更加文明。
  用语最终反映态度,态度是根本。用语总会涉及到残疾人的障碍。改变用语方式只是最大可能地引导人们转变对残疾人的态度。如果人们内心仍然保留对残疾人排斥、歧视态度的话,用什么语言表达都是没有意义的。所以,用语方式的变化,是一种航标,给出了一个方向,沿着这个方向前进,就会更加接近平等、融合、共享的境界。当然,这本身也是一种推动力。如果我们把对残疾人态度和行动的改变全部寄托于用语方式改变,这无疑是有些过分;但如果我们忽略了这种小小变化所指引的方向和这份推动力,我们也许会更迟于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境界,会走得更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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