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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中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回顾与对策研究

作者:郝晓岑



  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残疾人体育法律法规建设改善了中国残疾人生存状态,在推进残疾人体育运动健康、稳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文章对我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总结不同阶段成果,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出当前残疾人法制建设应从加大宣传教育、完善法规体系、建立监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等方面全面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
  关键词 改革开放30年 残疾人 体育法制
  
  残疾人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蓬勃发展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的辉煌成绩。
  三十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对改善残疾人的体能、健全残疾人的心智,使其积极参与社会、体现自身价值、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体育在世界竞技舞台上连创佳绩,更将残疾人体育事业推向了新的高度。但同样我们面临着这样的现实:残疾人群众体育滞后于竞技体育发展,竞技体育缺乏坚实的全民基础。
  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体育法律法规的质量,改善中国残疾人生存状态,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残疾人参与体育锻炼,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建设和谐社会,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回顾并梳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走过的历程,取得的成果,并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作出法学的分析和反思。
  
  1 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和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
  
  残疾人体育指任何一种身体或精神上残疾的残疾人通过体育练习,以增强体质、促进健康,帮助康复,培养意志品质和生活自理能力,而进行的体育活动。有文献记载,中国早期的残疾人体育活动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其表现形式为区域性或盲、聋校的运动会,80年代各类残疾人体育协会的成立,使其步入规范、快速的发展期。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重大国内外体育赛事的举办和参与是构成其发展的动力性因素。这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有:1983年伤残人体育协会的成立;1984年首次参加残奥会;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1993年中残联体育处成立;1994年北京举办“远南”运动会;1995年、2000年残疾人体育纳入国家体育发展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04年国家残奥中心成立;2008年在北京举办残奥会等。这些标志性事件为我们描述研究中国残疾人体育发展过程提供了节点,为我们在时间序列上了解其发展历史提供了较清晰的阶段性特征,同时也折射出社会进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对残疾人体育发展的影响力和制约性。
  
  2 三十年来残疾人体育立法的发展进程
  
  从人类历史看,最早的体育活动只是一种个人的活动。随着国家的产生,阶级社会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适应本阶级利益不断对体育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整,从而逐渐形成了某些系统化、规范化的准则。这就是体育立法的产生。因此可以说,体育法规是在体育发展的基础上,由国家对体育活动逐步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干预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我国,国家最早对体育活动的干预,并不是从管理、调节体育活动的角度出发的,而是把体育同礼仪、政治、军事结合在一起,没有专门以体育活动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直到辛亥革命后,随着“国民教育”与“国民体育”的兴起才逐渐出现了某些体育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的政治、经济秩序的建立,体育关系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体育运动被作为增强人民体质的一件大事来对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大力倡导和关怀下,我国体育事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调整体育关系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颁布了大量的体育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就残疾人体育法规建设而言,有关残疾人体育活动的法律阐述还仅仅分散于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体育、教育的个别法规及条文中,这一状况的改善随着改革开放各项事业的推进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法加强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在党中央的文件和国家法律中都明确地提’出了要发展特殊教育、发展残疾人体育。纵览这三十年的残疾人法规建设,我们以其间重大法规的出台为节点将这一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2.1 我国残疾人体育立法的发端阶段(1978~1989)
  改革开放以后十年多的时间里,有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们分别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8年至1990年三年间国务院相继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这一时期有关残疾人体育的法律大多以单个条文的形式嵌套于残疾人教育条例或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中,专项的残疾人体育条例与法规并没有,而且这些法律或文件对残疾人体育运动开展的描述凤毛麟角,但这一阶段法规条文的制定和颁布,使我国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事业驶出了法规建设的出海口,为以后的残疾人体育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 我国残疾人体育立法的迅速发展阶段(1990~1995)
  进入九十年代,残疾人体育立法进入迅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涉及残疾人体育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1991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1995年)等。
  1990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于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2008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在这部法律中规定,政府、社会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各种特殊的体育活动,它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进入发动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一1995年)》等都对残疾人体育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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