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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决定艺术标准

作者:苏 坚




  我状告广东美术馆的官司(参见本刊2004年第二期第166页《行为艺术引发官司》一文),引起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事件报道及评论散见于2003年7月1日后的部分报纸、杂志、网站等,大家可以查阅。现就《羊城晚报》2004年7月7日展开的讨论,谈谈我的一点看法。一个官司,总是有具体点的,现在的讨论,已经绕开这些点,滑向关于艺术问题的讨论,这正是许多人喜欢看到的。不过没关系,具体的东西由法院去审,艺术问题的讨论作为官司的额外意义,我也愿意“奉陪到底”——这个“底”,我相信永远到达不了,因为谁也没权力规定什么叫作“艺术”!我们只能说,尽量找到一些共识吧!有共识更利于“艺术为人民服务”。
  我认为,该晚报记者的提问真正点到了要害,某教授的回答虽然某句话某段文字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在整体上已经落入了相对主义、绝对理想主义泥淖。而且,仅是纯粹理论的相对主义还可理解,如果是滑头的相对主义、金钱买办的相对主义则可怜可悲!如果艺术人口再多一些,在这种观念引导下(这种观念本身在艺术界就十分普及),无政府主义将可能成为现实。这种或左或右或上或下什么都可以又什么都不肯定的态度,我估计“辩”的人连自己都不知道是何“论”了。按此“艺术论”,在美术学院里怎样去教导学生“艺术”呢?美术学院为什么不干脆关闭掉反扩招,让万千学子踏破门槛?只要愿意,那些高中生自己就是“艺术家”了呀!作为一位艺术院校的教师,我能理解艺术教育的弹性和广度,对艺术的可教性也一直持探讨性态度,但我却绝不敢在课堂上说:“让我们全部裸光,上一堂永载史册的教学艺术课吧!”我相信某教授说的无可辩的“底线”、无可辩的“美丑”、无可辩的“乱搞正搞”的绝对自由是人类的最高愿望——我希望未来的共产主义能帮助大家实现这个愿望。我只知道自己还生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残酷”的现实还不能完全实现人的愿望,特别是艺术家的全部愿望。
  “艺术可以乱搞”说出于蔡国强之口,但我认为蔡氏说得最好的不是此话,就像如果我也有“大腕”的一天,不能说“艺术可以杀人”一样——说这句中文是有问题和不负责任的,特别是它出自因为公众赋予机遇而成为公众人物故而言谈举止反过来要对公众负责的“大腕”之口。我认为蔡氏说得最好的话是“艺术好玩,但要好好玩”,从艺术发生史的角度讲,艺术确是饭饱事余的玩事,所以是“游戏”是“娱乐”,各位大可不必太认真,但“游戏”除非“自戏”,“娱乐”除非“自娱”,它必是社会关系的某种,涉及人人我我,故要“好好”玩,这“好好”当指道德、法律等“底线”,方可“玩”而不伤人利己、损公饱私。我曾按蔡氏语法,改造出这样一句话:“搞艺术有意思,但要搞得有意思。”前“意思”指“好玩”,后“意思”指“有意义”也!
  该教授发玄论的几天之前,我拜读过他发表于《南方都市报》2004年7月1日上关于城市雕塑的议论,他在整体上担忧城市雕塑的前途时说了这样的话:“城市雕塑作为公共艺术,应该由这个城市的公众来决定。公众做出的选择无论多么愚蠢,我们都没有最根本的道德权力去指责。因为出钱的是他们,这个城市是属于他们的。”“我觉得暴露出来的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这种金钱资本的左右,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符合公众的利益?那么从资本的法定权力来讲,是不是完全合法?比如说小区的一个巨大雕塑可能不仅仅影响了小区的形象,也影响了其它地方的景观,从人的视觉来讲,别人是完全有权利提出抗议的,因为这破坏了他们熟悉的环境,这需要我们的法律专家、社会学家、艺术家共同去探讨。我觉得资本的力量一定要有限制。”诸位,如果联系起我的官司,把这两段话中“城雕”的概念换成“实验艺术、行为艺术”等概念,你如何理解?有人说实验艺术时用“虚”法,批城雕时又用“实”法——我偏偏不放过这个“实”。
  首先,本人绝对是一个合格的广州这个“城市的公民”;第二,本人也是一个合格的“纳税人”。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有政府拨资,又用公共美术馆,对这部分“资本”我有“法定”的审议其是否合理使用的“权利”,现在我不仅是“提出抗议”,而且提起法律诉讼,寻求通过法律途径“限制”某些人挂上“艺术家”的名义、甚至以犯法的手段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当然包括我自己那部分啦!我现在受到的“指责”实在太大了,远远超出作为一般公众的责任。我身为一名算是“懂专业”的美院教师尚且如此,如果原告是非专业公众呢?德国有一个著名的卡塞尔文献展,每届展毕,组委会都要面向公众进行公开评估,比如说参观的人数是多少?支出多少回收多少?钱是否花得值?展览质量如何等等,政府及公众将根据这些决定下届筹办方案,决定是增资还是减资。公众的地位不同一般。是的,“公民”、“公众”这类词目下正显示出它的巨大力量,它与正义、平等、人权等概念相辅相成。对于这些概念,人人都应有敬畏之心,因为它们是权利和义务的合体。有人说,公民这个法律概念的隐喻就是“法律的囚徒”,意味着在法网中作茧自缚,既得法的呵护,又受法的规训或惩罚,法律是社会良知的底线,守法是公民起码的德性。作为创造精神食粮的艺术家,对此更应有深刻认识。你无论如何个性张扬特立独行,但决不可践踏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很容易从现实的角度去理解“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但它一旦进入艺术领域,就被那一大堆拿艺术说事的人弄模糊了,云里雾里远远地被抛在了脑后。“公民”的基本利益“底线”,在“艺术”这一挡箭盾下深陷无底!艺术大还是天大?艺术大还是人民大?艺术大还是法律大?艺术大还是国家大?艺术真的是可以抛开现实无往而不胜的万能武器?!在是非不辨、漠视人民的价值判断之下,许多耸人听闻的“艺术高论”和做法,似就多见不怪了。不妨举几个与三年展有关的例子谈谈。三年展前,有位“艺术家”在街上裸奔被抓进了派出所,有媒体采访一位参展艺术家,问及对此事的看法,他竟说:“裸奔没什么大不了的”。一个正常人在大庭广众下裸体本就是一件伤风败俗的是非大事嘛,国外有法定裸体沙滩、裸体公园,你入内不裸人家还不高兴呢,但在法定不能裸的公共场所就不应该裸。追究起这些人为什么在家里裸得还不够而非要裸到街上,是因为街上人多易出名吧?三年展期间,有位旅居美国的参展艺术家到中山大学做讲座,当场有观众问他对艺术家虐待、残害动物的“艺术行为”有何看法时,这位艺术家狡辩说,自己的艺术品中的动物很愉快(大家可能见过那只被画成斑马的可怜的骡子,站在11月北风狂吹的广东美术馆外广场上发抖,听说它正生着病呢!)。看来,这位著名艺术家深受“人类是最高等的动物”的进化论的教益,他可能觉得,如我辈的汉人,在西方还常常有被划为三等公民的危险(我相信他会为自己被划入“主流等”而不是三等而自豪),人类靠智力凌驾于动物之上算什么呢?恶心——这是我当时听到这位“绅士”狡辩时跳出来的第一个词。当代艺术创作喜欢玩反思维,咱不妨设想一个“艺术品”:话说很久很久以后,动物们经过进化终于反过来统治了人类,他们看见一个长头发戴黑边眼镜的先生长得很特别,特有艺术表演细胞,名字很奇怪,于是把他抓来,把脸画成熊猫,把身画成斑马,在生殖器上写上中文,然后强迫他跟身上写英文的猪性交。这件作品载入“动物艺术史”。本人不是动物保护主义者,但我相信动物保护主义的要义之一是人与动物平等相处,违背这一原则人类可能受到惩罚,我不知道这位艺术家是如何理解这一点的。同样是这位艺术家,在三年展上还有一件十几米长的“巨作”,是雇了民工搭脚手架在长城上涂油墨拓印下来的,如此损毁文物,践踏文物保护法,到底是如何得逞的?他本人又怎么想?成功包裹德国议会大厦的著名艺术家克里斯托弗,曾长期从合法渠道向中国政府申请包裹长城,但一直未能得到批准。如果这位艺术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批准拓印长城的,那我明天应该去申请拓印天安门,我保证扬名天下。拿长城作为载体来进行非法艺术创作,是实验艺术圈子中的时髦做法,原因无非:长城乃名胜,借它易成名。三年展有这样一个拍成录相的行为艺术作品,作者拿着仿真枪故意架在胸前去乘地铁,看看被他枪口对着的人如何反应。如果我在现场,一定跟这个流氓“艺术家”较上劲。我相信这位“艺术家”并非不懂法律,否则他可能去银行门口用枪口对着经警看看有什么反应。他骨子里认定中国民众胆小避事可以欺压,这不是流氓是什么?还有一件作品,作者拍的是精神病院里精神病人的百态生活,这种违法创作又是如何得逞的?院方及病人的家人都没有权力同意作者拍摄,因为精神病人是无意识的,他们的生活隐私受法律保护。我状告的那件《洗手间》,以我的经验判断可能偷拍得来。因为如果是由演员表演,必价值大减,这是“圈子”里的不成文行规。我很希望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这个事实,如果事实成立,我希望受害人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一个展览中有这么多问题作品,也未在宣传资料上有“未满十八岁人士拒入”的提示,是一个符合法律程序的展览活动吗?三年展原有一“裁飞机”(谓蝙蝠计划)的作品,但延续了该作品“第一段”在深圳被禁展的命运。听说这一事件中政治打倒艺术的结果,让艺术家们十分恼火,有许多人联名抗议。我十分理解各位艺术“大师”艺术天大的高昂情绪,但我又十分高兴这个事件证明了政治与艺术这对兄弟互动中的某种事实,艺术终究不是生在真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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