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器械一量”,秦始皇除了制造大量的有统一量值的器具发放到全国各地外,还制定了严格的检定制度;秦律竹简《工律》中规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羸(同累)、斗、桶、升,毋过岁壹。有工者勿为正。假试即正。”工室是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机构。大意是:在县和工室里使用的度量衡器具,要由官府来校正,所用的各种权衡器(衡石是指120斤的大型铜[铁]权,累是权的别称)和各种量器包括升、斗、桶(斛),至少每年要校正一次,如果本单位设有专门的检定人员则不必再送到官府校正了。所有度量衡器具在领用之前,都必须经过校正才能使用。从一条律文证明,至少在秦始皇时对各地使用的度量衡器物已有严格的检定制度了。不仅如此,秦律还十分详细地规定度量衡器具在使用中的允许误差范围。今综合整理如下:
衡器:石(120斤)不准确,误差在16两以上,罚该官府官啬夫(官职名称)一甲(铠甲);不满16两而在8两以上者,罚一盾(盾牌)。半石(60斤)不准确,误差在8两以上,罚一盾。钧(30斤)不准确而误差4两以上,斤(16两)不准确而误差3铢(1/8两)以上,罚一盾。称黄金所用的小型权衡器不准确,误差在半铢(约合今0.3克)以上,罚一盾。
量器:桶(斛、10斗、100升)不准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甲,不满二升而在一升以上,罚一盾。斗(10升)不准确而误差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1/3升以上,罚一盾。半斗(五升)不准确,误差在1/3升以上,罚一盾。1/3斗(31/3升)不准确,误差在1/6升以上,罚一盾。升不准确,误差在1/20升以上,罚一盾。①
这些都极似今天国家对各种计量器具检定规程中关于允许范围的规定。
从秦始皇东巡至山东所立的琅琊台刻石上强调“器械一量,同书文字”(《史记·秦始皇本纪》),到李斯向二世上书中历数“平斗桶(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以树秦之名”(《史记·李斯列传》),都可以看到,统一度量衡对巩固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是起到重要作用的。秦统一度量衡的各项措施对其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度量衡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秦始皇为统一度量衡制造的大量器物,留存至今的较多,成为研究中国度量衡发展史极其珍贵的历史文物。
注释:
①以上律文均属《效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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