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公元581—618年)是一个短暂的王朝,但其官制却在中国古代官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集汉魏以来官制变革之大成,使之规范整齐,为以后唐宋官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中央官
隋朝中央机构主要由三师、三公、五省、三台、九寺、五监组成。
三师,指太师、太傅、太保,既无职事又无僚属,只用以表示对大臣的尊崇。
三公,指太尉、司徒、司空,虽可参议国政,但其位常缺。
五省,隋文帝时指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秘书省、内侍省,隋炀帝时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另设殿内省,仍为五省。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名义上的长官是尚书令,但不轻授,实际上由左、右仆射分职治事。下设吏部,主管文官的选用和考课;礼部,主管学校和礼乐;兵部,主管军籍和马政;都官部(后改刑部),主管司法刑政;度支部(后改民部),主管国家财税;工部,主管工程建设。六部之长称尚书。每部又有四司,凡二十四司。隋初司官有侍郎、员外郎。炀帝时候,以侍郎为六部尚书的副职,各司设郎、承务郎。内史省是中枢制令机构,前身是中书省,隋朝因讳改称。长官是内史令,其属有侍郎、舍人、通事舍人(炀帝省)、起居舍人(炀帝增)、主书录事。隋初门下省是侍奉谏议机构。长官是纳言,副职是给事黄门侍郎,炀帝时候去掉“给事”二字,另加置给事郎,属官有录事、通事令史。又有谏议大夫、散骑常侍等,均为谏官。炀帝不喜人谏,省革。隋初,门下省还统有殿内等局,负责皇帝的日常生活。炀帝时另设殿内省,长官是监、少监,于是侍奉皇帝日常生活的职能从门下省分出。此后,门下省的主要职能是审复内史省诏令。秘书省是管理经籍的机构,设监、少监,属官有丞、郎、校书郎、正字、录事等。下领著作曹、太史曹。著作曹负责修撰国史,太史曹负责天文历法。以上五省中,最重要的是尚书、内史、门下三省。三省长官同秉大政,都是宰相。至此,中央核心机构完成了从秦汉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的过渡。特别是尚书省下六部二十四司的行政格局,更为唐以后各代相沿不改。
三台是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御史台是监察机构,长官是御史大夫,属官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炀帝省革)、监御史。谒者台、司隶台为炀帝所设,分御史台之权。谒者台长官为大夫,下设司朝谒者、通事谒者、议郎、通直、将事谒者、谒者,掌管受诏出使,慰抚劳问,同时持节察授,申奏冤案。司隶台长官也称大夫,主要职责是巡察京畿内外,下有别驾二人,分掌巡察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刺史、从事,分别负责巡察京师以外全国郡县。
隋文帝设十一寺,炀帝时改并为九寺。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分掌礼仪、膳食、禁卫、宗室、车马、刑辟、外蕃朝会、上林、太仓、府库、京市等事。各寺长官为卿、少卿。下设丞、主簿、录事。太常寺又有博士、协律郎、奉礼郎。太仆寺又有兽医博士。寺下之机构称署,惟宗正寺不统署。
五监是国子监、将作监、少府监、都水监、长秋监。分掌学校、营造、内府器物、河堤水运、内廷侍奉等事。《周礼·师氏》:“以三德教国子。”郑玄注:“国子,公卿大夫之子弟。”晋武帝据此语立国子学,隶太常。北齐始独立为国子寺,隋初仍名寺、学,炀帝时改名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等官。将作监设大监、少监。少府监、都水监,皆设监、少监。长秋监设长秋令、少令。
九寺五监与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有些职能似有重复,但侧重点不同,后者从制令角度总领行政事务,前者是具体办理所属事务。如礼部掌礼乐典章制度,但行大礼大祭时,一应器物、人员的安排,则由太常寺承办。这种分工一直延续到明清。
隋朝禁军承北周府兵制,至炀帝时演变为左右翊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及左右备身府、左右监门府,统称十六卫府。各卫设大将军、将军。其中十二卫统府兵。军府初称骠骑府,炀帝时改名鹰扬府。设鹰扬郎将、鹰击郎将,军人称卫士。四府不统府兵,各设郎将,负责侍卫皇帝和门禁守卫。
东宫官属制拟中央官制。设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简称太子三太三少,负责辅导太子。下统门下坊,拟门下省,设左庶子,领司经等局;典书坊,拟内史省,设右庶子;家令寺、率更令寺、仆寺,制拟中央诸寺诸监;十率府(指左右卫率、左右宗卫率、左右虞候开府、左右内率、左右监门率),制拟十六卫府。东宫官多由朝官兼领。
(2)地方官
隋初,地方分州、郡、县三级。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改为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又改州为郡。郡设太守。设刺史的时候,属官有长史、司马及诸曹属。设郡守的时候,属官有赞务(后改丞)、通守。刺史典兵,太守不典兵,别置都尉领兵。河南、京兆俱称尹,炀帝时加置内史,位次于尹。县令下有丞、尉、功曹、主簿。隋朝地方官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改变了秦汉以来地方官自聘僚佐的惯例,长官、佐官一律由中央任免,从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此外,地方还有行台和总管府的设置。行台是中央尚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全称行台尚书省。设尚书令、左右仆射等。行台辖区广,事权重,以皇子或亲王任行台尚书令。后罢废。总管府,设总管,掌一州或数州军政事务,权任亦重。炀帝时候,废除总管府。
(3)品阶、勋官、散官
隋初,官品沿用北魏制度,分九品三十阶。炀帝时候更定为九品十八阶,即每品分正、从两阶。各官俸禄,京官以品阶为等级。地方刺史(郡太守)、县令依所治人户多寡为等级。俱以石为计算单位。俸禄之外,官员又有职分田。
勋官授予有功之臣,分十一等: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
散官授予品望高贵的大臣,为加官。有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仪大夫、朝散大夫等。隋制,有具体职责的官员称职事官,无者称散官。职事官也叫流内官。胥吏杂色人等任职,只能任流外官或视流外官。流外官与视流外官晋升流内官称“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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