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级政区的分等不如县级政区重要,尤其高层政区一般不分等。但统县政区的分等还是有可说之处。
秦郡是否分等,历史上没有明确记载。汉郡则以12万户上下为准来区分大小郡(《汉书·元帝纪》)。按照这个标准,西汉末年的103个郡国当中,有38个郡国是大郡,占1/3强。户口标准以外,秦汉首都所在郡地位崇高,位于诸郡之上。而且名称特别,乃以其长官职称命名,秦称内史,汉称尹。西汉首都在京兆尹,京兆尹附近两郡分别称为左冯翊、右扶风,也是官名,与京兆尹合称三辅。东汉首都则在河南尹,地位也在诸郡之上。
魏晋南北朝的郡承西汉而来,首都所在郡亦称尹,地位也在他郡之上。魏晋承东汉都洛阳,地在河南尹。东晋南朝都建康(今南京),建康所在丹阳郡也改称丹阳尹。十六国北朝也称京师所在郡的太守为尹,视该郡地位最上。前秦都长安,便有京兆尹;北魏先都于代(今大同),称代尹,迁都洛阳后,又有河南尹,此后东魏都邺(今安阳北),邺所在之魏郡改称魏尹,北齐又改名清都尹。
除去首都所在郡以外,其他郡在南北朝之末,也开始有分等之举。北齐如县制,分郡为九等,但不明其标准。北周则以户口分郡为五等,即1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上,5000户以上,1000户以上和1000户以下,与县五等相类。南朝陈世又另有特例,在丹阳尹之后,会稽、吴郡与吴兴三郡地位也在诸郡之上。其他郡国则以万户以上或以下别为二等。
隋后期统县的郡分上中下三等,但未见分等依据。唐代的州明确区别等第。唐初纯粹以户口作标准,定三万户以上为上州,两万户以上为中州,不满两万户为下州。与县相似,随着人口的增殖,至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将上州、中州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四万户与两万五千户以上。同时又以地理位置作为分等的另一依据,在上州之上又设辅、雄、望、紧四等州,即以近畿之同、华、岐、蒲四州为四辅(近京兆府),郑、陕、汴、绛、怀、魏六州为六雄(近河南府),另外又有十望、十紧之分。
当然,在辅雄望紧上中下之上还有特别的一等,即首都和陪都所在的州。这些州从开元年间(公元713—741年)起,改称为府。最初只改雍州、洛州为京兆府和河南府;后来又改蒲州为河中府,并州为太原府,这两府在唐代李氏的老根据地河东道。安史之乱以后府又有所增加,岐州改凤翔府,梁州改兴元府,益州改成都府,荆州改江陵府,都是皇帝驻跸过或是一度当过陪都的地方。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的老规矩,特例变成常例,个别成为一般,越来越滥,到宋代府数增加到三四十,明代则全以府为统县政区了。
州的等第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常有波动,如紧州后来增加很多,已经不止十紧。蒲州先为六雄之一,后来升为四辅,再升为河中府,其六雄之缺就由相邻之绛州递补。岐州先为四辅之一,后来也升为凤翔府。上中下诸州也要随户口而有所变动,天宝年间(公元742—756年)共有上州109个,中州29个,下州189个。下州几乎都在边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如岭南道70余州,除广州、桂州、安南都护府外,悉为下州。
宋代统县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种,府是地位较高的州,州则如唐制也有辅雄望紧上中下的等第。军在唐本为戍边之军事组织之一种,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在宋代,军成为一级政区,可辖县,地位同下州。监本为开采、冶炼矿产的管理机构,入宋亦成为政区之一种,或等同于县,或可领县,地位也同下州。
宋代除首都陪都外,皇帝出生地或登基以前担任官职或作为封地的州,也都升为府,因此府的数目大增,也与州有同样的等第之别。但还有少数的府地位特别崇高,位在诸府之上,不列等。如作为东南西北四京的开封、应天、河南、大名四府。比四京地位稍低还有所谓次府,如前朝的成都、江陵、凤翔、兴元等府在宋都是次府。
在府州等第之外,宋代统县政区还有另一套级别常使人觉得目眩。那就是《宋史·地理志》在每个州府底下都列有或节度或团练或防御或军事四种不同的标志。这四种州分别有挂名的长官节度使、团练使、防御使和刺史,但实际上这些官员并不到任。这些虚衔只是表明武将逐级升转的次序而已,军事州的刺史级别最低,然后逐级提升。如任命某人为某州团练使,并不表明该人必须真到某州任职,而只是一项荣誉,若改任他为另一州的节度使,则表明荣誉又上升一级。地位最高的节度州还有所谓军额,亦即别称其为某某军节度。如湖北鄂州即称为武昌军节度。军额或军号多从唐后期及五代沿袭而来,也有宋代新创。后人不明白作为府州军监的军与节度州的军额的区别,常常闹出些笑话,以至连历史学者有时也难免失误①。
元代的州与县一样,在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开始分等,定江北诸州15000户以上为上州,6000户以上为中州,6000户以下为下州。亡南宋以后又定江南诸州三等,以五万户以上,三万户以上和不及三万户为准。元代不但把户口当作州县两级各自的划等标准,甚至还作为州县两级统一的划等依据。换句话说,当县的户数达到与州的户数相等时就要升格为州。例如某县的户口如已达到三万户,就可升格为下州。因此光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一年里,升县为州的就有44个(但路、府所治的县户数再多也不升为州)。
这种情况是元代的特例。前此,历代政区的分等是各个层级内部的差别,不同层级之间绝不相混淆。尽管县的户口有时可以超过某些州或某些郡,但县仍为县,不可能升为郡或州。如北周三级制时有5000户以下仍为州,1000户以下仍为郡,而7000户以上却还是县的情况。若县的户口过多,只能析置新县或以县置郡(在唐宋时是置州),但该郡或州一定要有属县。而元代却是由县直升为不辖县的州,表明级别提高而已,政区范围毫无所动(相当于今日的整县改为地级市)。
元代升县为州的政策,从一方面看是提高县的级别,从另一方面看却是降低了州的地位。唐宋的州是统县政区,至少得领有一县者才能为州。元代开始,不领县的州比比皆是,在北方是由于户口的减少而省县入州;在南方则多数是升县为州。因此相当一部分州从此降为基层政区,与县同列。由于南方经济远比北方发达,四五万户的县不少,若按标准多应升为上州,于是元贞三年(公元1297年),又再度调整升州的标准,四五万户为下州,五万至十万户为中州,结果当年升中州者仍有28个,升下州者则有15个。
州在元代介乎基层政区与统县政区两可之间。路、府则在统县政区与高层政区之际。元代的路只分两等:“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定十万户以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已不单纯以经济因素为依据了。
明初改元代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为三等,粮20万石以上为府,20万石以下为中府,10万石以下为下府。本来知府的品秩也依三等而分别为从三品、正四品和从四品,后来都一律改为正四品。清代的府则和县一样,也以冲、繁、疲、难四字而定。
高层政区只有南北朝时候的州有等第之分,其他朝代皆不分等。而州的分等主要也是以地位分,也有以户口为据。先是两晋开始,有轻州、重州之别,但以何标准为据,于史厥文。
州的地位在南朝陈时有明确记载:
第一等是扬州、南徐州、东扬州;
第二等是荆、江、南兖、郢、湘、雍六州;
第三等是豫、益、广、衡等州及青州领冀州,北兖、北徐等州,梁州领南秦州、司、南梁、交、越、桂、霍、宁等州共15州。
其余诸州皆在第三等以下。扬州为第一等,因为首都建康所在。南徐州领吴郡、吴兴等郡,东扬州领会稽等郡,均为长江下游重地。第二等即是长江中游重镇。第三等是更次一级的边防要地,但其中所列之州多是梁代旧有,至陈代多已失于北朝之手。
其实陈代州的分等,并非首创,梁代初年的23州都列其地位高下,以安排官职,只是详情不明。北朝的州起初也不分等,至北齐才如郡县之例分为九等,分等依据也不详。北周时期诸州按户数分为五等,即30000户以上,20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上,5000户以上和5000户以下。五等州皆置刺史,品位没有高下。在诸州之上的是雍州,长官为牧,因其为首都长安所在。
隋代统一北方之初,三级制未废,州郡两级都各分九等。高层政区的分等至此为止。唐以后的高层政区,无论方镇(道)、路、行省皆未再行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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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如台湾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国历代县制考》就说:“军之地位虽不如州,而其制仍较州为尊重,常有因皇子官其地而改为军者,如神宗尝为光国公,以光州为光山军……”这个说法其实大错,光州并未改为光山军,而是从军事州升为节度州,而赐军额为光山军。光州仍是光州。还有人以为岳飞在广西瑶区当过官,因为岳飞曾任清远军节度使,而清远军正是广西融州的军额,却不知节度使只是虚衔,岳飞从未到过广西当官。
②从《隋书·百官志》记载推测,其第一等的是扬州,第二等的是南徐州,第三等的是荆、江、雍、郢、南兖五州,第四等是北徐、北兖、梁、交、南梁五州,第五等的是湘、豫、司、益、广、青、衡七州,第六等是越、桂、宁、霍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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