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人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生物资源,必须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在实践中,这些认识被不断明确并逐步深化完善。
《史记·殷本纪》里,讲了商汤爱鸟“网开三面”的故事。一次汤在野外看见有人张网四面捕鸟,并且祝祷说:“天下四方的鸟啊,都入我的网吧!”汤说:“鸟会被捕尽了!”就把三面的网撤了,他说:“不要命的鸟,入我的网吧!”这个故事表明当时已经注意到不要进行破坏性的捕猎,这是环境保护思想的萌芽。《国语·鲁语》中讲述了宣公时(公元前608年)的一个故事:有一年夏天,鲁宣公要到泗水撒网捕鱼,他的臣属里革将网撕破抛在一边,并对鲁宣公宣传了一番保护资源的道理。他说自古以来都是只在每年大寒之后,春发之时,先由掌管川泽禁令的“水虞”(官名)讲述捕鱼方法,才开始开放禁令,让百姓捕捞大鱼。在鸟兽怀子、水产动物成长的时候,掌管鸟兽禁令的“兽虞”(官名)就颁布禁捕鸟兽令和开放捕鱼令,这是为了鸟兽得以正常生长繁育。等到鸟兽长成,而水产动物产子繁殖时候,“水虞”就执行禁止捕鱼令和开放猎捕鸟兽令,以便供给鸟兽类食品。另外在山上要禁砍嫩枝小树,在泽中禁割嫩草,禁捕子鱼、子兽、禁取鸟卵、禁杀小鸟。这些都是为了使草木、虫鱼、鸟兽得以繁衍增产,这是古训。最后宣公听从了劝阻,承认了错误。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出,当时不仅在思想上重视动植物资源的保护,而且已经有了比较有力的具体措施。
荀子进一步发展了前人关于资源保护的思想。他说:“川渊深,而鱼鳖归之,山林茂,而鸟兽归之……川渊者,龙鱼之居也,山林者,鸟兽之居也……川渊枯,则龙鱼去之,山林险,则鸟兽去之。”(《荀子·致士》)这里明确地指出了生物种群与环境的依存关系。他认为只要能顺应自然,根据生物资源的消长规律,合理开发利用,那么资源就不会枯竭。《荀子·王制》中说:“群道当,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万物皆得其命。故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木殖。”意思是说,只要养护、渔猎、采收、砍伐得当适时,那么六畜和草木就会繁衍茂盛起来。《王制》篇中进一步阐述了具体措施:“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yuantuo元驼〕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gu古〕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粮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明确指出,当草木正在开花结实时,不准带刀斧进山砍伐树木,不残害幼小生灵,不能断其生长发育;当水中鱼鳖等生物正处在产卵、生育的季节时,不允许撒网下毒药捕捞;若能不误农时,把握好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个环节,那么五谷就会源源不断,百姓就有吃不完的粮食。若能严格遵守池塘、河川定时捕捞的禁令,那么鱼鳖等水产动物就会多起来。若能定时砍伐和养护,那么山林就茂盛,不会出现光山秃岭的现象,百姓有用不完的木材。荀子从关心百姓、治国安邦出发,充分讲述了保护生物资源的科学道理,定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他还将“以时禁发”、“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等保护生物资源、发展经济的任务,列为“虞师”(管理生物资源的官员)的重要职责。
2000多年前,有些保护生物资源的措施,已经形成文字,列入政策颁发的有关法律条文中。1975年,我国的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现了一批秦代竹简。其中有一段田律是这样写的:“春二月,毋敢伐山林及雍堤木;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mi迷〕卵,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维不辜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意思是:春天二月,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伐刚刚发芽的植物或猎取幼兽。不准毒鱼,也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罗捕捉鸟兽,到七月才解除禁令。禁令期间,只有因死亡需要伐木制棺椁的,才不受此限制。这段田律是先秦有关保护森林和生物资源的具体法律条文,且与其他一些文献记载有很多相似之处,贯穿着以时禁发的思想。
《吕氏春秋》“十二纪”将有关资源保护措施,纳入到“月令”的条文中去,具体如下: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不要杀小鹿和残害鸟卵)。
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
季春之月:田猎
罼〔bi必〕弋,置罘〔fu扶〕罗网,喂兽之药,无出九门。
孟夏之月:无伐大树,驱兽无害五谷,无大田猎。
仲夏之月:令民无割蓝以染,无烧炭。
季夏之月:令渔师伐蛟取鼍,升龟取鼋。树木方盛,无或斩伐。
孟秋之月:鹰乃祭鸟,始用行戳。
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仲冬之月:日至短,则伐林木,取竹箭。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
《吕氏春秋》上的这些条文,其核心思想就是要保护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吕氏春秋》非常明白地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这是何等强烈的忠告和呼吁!这些条文被后世有关“月令”等文献大量吸收和传播,并成为后人制定保护生物资源律令的重要依据。
汉代,淮南王刘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先秦关于合理开发和保护生物资源的思想。《淮南子·主术训》中说:食物是老百姓的根本,老百姓是国家的根本,国家是国君的根本。所以作为一国之主的国君,上要顺应天时,下要充分利用土地物产,中要合理使用人力。这样,各种生物才能生长繁育起来,五谷才能长得好。要教育老百姓养育六畜、按时种植庄稼、修整土地、种植桑麻。要根据土地肥力高低,因地制宜地种植不同作物。丘陵山地不适合种植庄稼的,就改为种植竹木。春天可采伐枯树干枝,夏天可采摘瓜果,秋天收藏蔬菜、粮食,冬天则砍伐薪柴,以供百姓生活之所需。所以先王的法令规定,打猎时,不能将兽群赶尽杀绝,不能捕杀幼鹿小兽,不准竭泽而渔。不允许焚烧山林捕猎。不到十月狩猎季节,不准在野外张网捕猎。不到捕鱼季节,不准撒网捕鱼。不到六月鹰始击鸟(物候)之时,不能在山间溪谷张网捕鸟。不到草木黄落之时,斧斤不能入山采伐。昆虫未进入冬眠期,不能放火烧田,正在怀胎的兽类,不得捕杀。不准掏取鸟卵,鱼未长到一尺长,则不准捕鱼。猪未养满一年,不得宰杀。这样的话,草木的生长就如同蒸气蓬勃发展,鸟兽的归来就像涌流的泉水一样,源源不断,飞鸟的来临,就像烟云一样遮天蔽日。《淮南子》中的这些论述,是对先秦生物资源保护政策的系统总结。文中提到的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体现了中国古代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与农业生产紧密联系的特点。
古代早期的生物资源保护思想和所制订的法规,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唐初唐高宗曾于咸亨四年(公元673年)下诏“禁作簺〔sai赛〕(竹木编制的断水取鱼的器具),营圈取兽”。据《唐书·百官志》记载,唐时还规定,“凡郊祠神坛,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距壝〔wei围〕三十步外得耕种。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内,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猎。”据《旧唐书·五行志》载,唐中宗时,有一位负责为宫廷制作器物的尚方官为安乐公主用“百鸟毛”织成毛裙,“正看为一色,旁看为一色,影中为一色,百鸟之状,并见影中”,价值百万。接着,公主又命令尚方官用“百兽毛为鞯〔jian坚〕面,视之各见本兽形”。由于“安乐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结果“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这场由公主引发的用大量珍禽异兽毛羽作服饰之风,使动物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这引起了当时一部分朝中官员的极大注意。开元初(公元713年)著名宰相姚崇和宋璟,多次上谏,要求制止。唐玄宗终于采纳了姚崇的意见,“悉命宫中出奇服,焚之于殿廷,不许士庶服锦绣珠翠之服。”看来当时动物资源被破坏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由于唐玄宗采取了果断措施,终于扭转了这一不良局面,自此以后“采捕渐息,风教日淳”。
由于人口的压力,生物资源遭破坏日趋严重,因而保护资源问题,也为更多人所关注。在福建《德化县志》上,记载了清末解元郭尚品对保护生物资源的关心和认识。郭尚品在《上白邑侯希李请禁毒药取鱼禀》一文中写道:“自来天地有好生之德,帝王以育物为心。是以宾祭必用,[径字去彳]〔xing形〕人钓而不网。数罟入池,三代悬为厉禁。近世人心不古,鱼网之设,细密非常,已失古人目必四寸之意,犹乃贪得无厌。于是有养鸬鹚以啄取者,有造鱼巢以诱取者,有作石梁以遮取者,种种设施,水族几无生理。更有一种取法,浓煎毒药,倾入溪涧,一二十里,大小鱼虾,无有遗类。大伤天地好生之德,显悖帝王育物之心。其流之币,必将有因毒物而至于害人者。”郭尚品对只顾眼前小利而不择手段滥捕的做法感到痛心,指出滥杀不仅把水中生物斩尽杀绝,失去再生能力,而且也毒害了人类自己的身体。他建议,应“示禁四社,无论溪涧池塘,俱不准施毒巧取,如敢故违,依律惩治。此法果行,不特德邑一年之中,全百万水族之命,且可免食鱼者因受毒而生疾病……若再将毒药取鱼一事,出示严禁,则由仁民而推以爱物,从此鳞介得遂其生,鱼鳖不可胜食。富庶之本,未必不在此矣”。郭尚品主张严禁滥捕滥杀,保护资源正常繁育能力,并认为这是“富庶之本”,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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