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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作者:张守军
第一节 工商税




  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到奴隶社会初期,商业也与农业和手工业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社会分工部门。到了商朝,中国古代工商业已有一定发展,既有专门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手工业者,也有专门从事买卖活动的商人。但在奴隶制时代,工商业主要为奴隶主贵族所经营,“工商食官”,手工业劳动者和商业劳动者都为官府所豢养,是奴隶制国家的手工业奴隶和商业奴隶。由于工商业主要为奴隶制国家经营,直接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服务,赢利直接为国家所得,所以当时国家对工商业并不征税。后来私人工商业有所发展,国家对私人工商业即加以管理,如在来往关卡和市场上对经商人员和商品加以检查等等,但起初也不征税。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传为美谈的“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礼记·王制》)。廛,指空地;讥,是检查、盘问。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官府在市场上给商人以空地储存货物,但不对商品征税;关卡上也只检查不征税。到西周后期,官府工商业逐渐衰落,私人工商业日益发展,工商业者的利润收入和财富积累已相当可观,甚至胜过农人,因而逐渐成为国家的征税对象。战国中期著名思想家孟轲关于古代商税的起源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远古的时候,市是交易场所,由国家命官治理,原先并不课税。但有些唯利是图的商人,总是站到市场的高处,左右探望,观测行情,时刻企图把市场上一切有利的买卖都垄断到自己手里,人们都认为这是一种卑贱的行为,所以开始对商人征税。孟轲关于商税起源的这种说法虽然不足为据,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私商利润增多,因而引起了国家的重视,成为税收的对象。古人所说的商,不仅指商人,有时也包括手工业者。因为手工业者所从事的生产也是商品生产。他们经常亲自去市场出卖自己的产品,买进原料,他们的手工业生产活动往往和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古人所说的商贾,往往也包括手工业者在内。据《周礼》记载,西周已开始征关市之税和山泽之税。商人经过设于道路要隘和诸侯国界的关卡,要收关税,由司关专门掌管收税事宜。商人如果企图不通过关卡,逃避关税,货物将被没收,本人也要受到惩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要收各种市税,如摊点税、房屋税、场地税、仓库税等,由廛人具体负责市税征收工作。手工业者和商人开发山林川泽资源,如鱼、盐、木材、皮毛、齿角等,则要征山泽税。关市税的收入专门用来供应天子的饮食和衣服费用,山泽税收入则专门用来办理国家丧葬事宜。工商业成为国家税收来源,是社会经济发展,工商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作用增长的表现,同时也说明国家财政开支较前更为巨大,仅靠土地税已经不能满足国家机器的需要了。

  春秋时期,由于诸侯争霸,国家分裂,工商税的征收情况也不统一。不同诸侯国,或同一诸侯国在不同时期,工商税政策都不相同。例如,郑国就实行比较自由的工商业政策,对商人的买卖活动国家不予过问。齐国在齐桓公统治时期(公元前685—前643年),为了促进工商业发展,在同邻国之间,曾一度实行“关讥而不征”的政策。稍后称霸诸侯的晋文公(公元前636—前628年在位),也曾采取“轻关易道”的政策,即减轻关税,修治道路,以利商业发展。鲁文公二年(公元前625年),大夫臧文仲在鲁国境内设六关以征税,后来曾遭到孔子的批评,认为这是不仁行为。但到春秋末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各国商税都在加重。例如齐国在齐景公时期(公元前547—前490年),就在临近国都的关卡上对客商横征暴敛,成为齐国奴隶主政权不得人心的一条重要原因。晋平公(公元前557—前532年在位)曾自称,他门下的2000食客,就是靠每天收取都城的市税来供养的。市税一天的收入可供养2000人,可见其数量之巨:“吾食客门左千人,门右千人,朝食不足,夕收市赋;暮食不足,朝收市赋。”(《韩诗外传》卷六)

  战国时期同春秋时期一样,诸侯争霸,各国工商税政策仍极不统一。工商税随各国财政开支的不断增加而日趋沉重。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他认为,农业生产粮食布帛,是富国强兵的主要经济部门,是国家的本业,而工商业不生产粟帛,而且影响农业生产,因而是末业。国家要富强,必须大力加强农业生产,而限制工商业活动,推行重本抑末政策。重征工商税,则是实现重本抑末的一项重要措施。他要求“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书·外内》),“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商人通过关卡和入市交易,都要实行重征。山泽产品也不准商人自由开发,由国家统一控制和管理,向开发采集山泽产品的工商业者和百姓“收山泽之税”(《盐铁论·非鞅》),数量是以前的20倍,可见其税额之高。商人的徭役也在加重。商人不仅其全家人口都要服役,他们雇佣的奴仆也必须依名册应役。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曾将商人和罪犯一样对待,送到边关屯戍,服兵役。后来又把父母或祖父母曾经是商人的也遣送戍边。这种歧视商人的赋役政策,是商鞅变法以来所实行的抑商政策的继承和发展。秦自商鞅变法以后,重征商税主要是贯彻寓禁于征的原则,目的是减少国家经商人数,以保证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要,这是封建国家重征商税的主要出发点。新生的封建统治阶级把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放在农业生产上。重征商税,抑制工商业的过分膨胀,就可以保证封建财政的基础——农业的充分发展。

  西汉初年,对商人仍“重租税以困辱之”(《史记·平准书》),实行重征商税以抑商的政策。例如,商人的算赋就比一般百姓增加一倍。普通百姓的算赋为120钱,商人则为240钱。西汉时城市商业活动仍在特定的商业区“市”内进行。凡长期固定地在市场内营业、利用官府在市场内设置的房舍、店铺和货场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商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出来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汉代市税也很高,临淄居民10万户,每天市税收入高达千金。在当时经济尚不十分繁荣的情况下,这是很重的市税。汉初征商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抑商,通过重征商税以减少经商之利,防止百姓弃农经商,背本趋末。商税仍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山泽、关市之税不列入国家财政,而归少府(九卿之一)掌管,属于皇室收入和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从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40—前87年)开始,工商税在封建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征商税,在抑商的意图之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始成为封建政权的主要动机。汉惠帝、高后时期(公元前194—前180年),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虽然在政治上对商人仍采取压制政策,但对商人经营活动的限制曾有所放松:“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史记·平准书》)“弛商贾之律”的内容主要是“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即关卡允许商人自由通行;山泽资源,商人可自由采购,开发;煮盐、冶铁、铸钱,私人均可自由经营,国家不加限制。再加上当时国家统一,政治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商业都会大量涌现,家累千金、万金,富甲一乡、一县、一郡的富商大贾不可胜数,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史记·货殖列传》)的商业大发展景象。汉武帝时期,对匈奴等外族侵略势力大规模用兵,军费、赏赐等开支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而富商大贾聚集大量财富,却不肯响应国家要求自动捐资以助国家之急。因此,汉王朝决定对工商业者开征几项新税,以解决国家急需。一是颁布算缗令,征缗钱税。缗是穿钱的丝绳,1000钱为一缗,算缗就是征财产税。在算缗令颁布之前,汉朝廷对财产在三万钱以上者已经征收财产税,称“赀算”或“算赀”,一般人万钱一算(一算为120钱),税率为1.2%。商人“赀算”较重,每千钱征20钱,税率为2%。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御史大夫张汤等建议“算诸贾人、末作、贳〔shi世〕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史记·平准书》),即对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及其他囤积居奇、谋取盈利者征缗钱税。让他们自己如实向政府申报钱财数额,经官府核验,按率纳税。对商人、高利贷者、囤积居奇者,每2000钱纳税一算,税率为6%。手工业作坊主和金属冶炼者,4000钱纳一算,税率为3%。凡隐匿财产不报,或报价与实数不符,一旦被人告发,要没收其全部财产,一半归公,一半赏告者,并罚被告者到边防服役一年,这就是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颁布的著名的“告缗令”。告缗令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停止执行;实施期间,富商大贾几乎都遭告发,中产以上的商贾大部分破产,给了富商大贾以沉重的打击。国家因此得商贾“财物以亿计”(《汉书·食货志》),从而保证了战时的财政需要。二是车船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已开始征商人车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据张汤建议,又规定,商人轺〔yao摇〕车(一马驾的车)一乘征钱二算,一般百姓轺车征钱一算,官吏、三老、北边骑士的轺车免征。五丈以上的商船征一算。中国历史上对商船征税从此开端。同时开征马牛羊等牲畜税,以解决军需马匹的供应。此外,汉初曾一度废止的关税,汉武帝时期也开始征收,起初税额不多,主要供关卡吏卒衣食费用。以后则逐渐加重。

  随着封建官僚贵族集团奢侈风气的滋长,供皇室及封君奉养之需的山林川泽之征也急剧增长,汉宣帝时,渔业税增加三倍。汉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其中“少府钱十八万万”(《汉书·王嘉传》),几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

  公元8年,王莽篡汉,进行改制,以打击商人兼并势力为号召,王莽对盐、铁、酒、山泽,全面实行国家专营制度。工商业者和一般百姓采取山林川泽财物,如猎取鸟兽,捕捞鱼鳖百虫及放牧牲畜,一律征税。妇女养蚕织布缝衣,工匠、医生、巫术、卜相及各种卖艺活动,小商小贩,旅馆饭店以及市场交易活动,都要向官府申报自己的营业额和利润收入,按所得利润的1/10,向国家纳税。汉武帝时期的算缗令征的是资产税,而王莽对广大工商业者征的则是所得税,这是王莽在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创造。王莽的税收政策触犯了广大商人阶级的利益,这是导致王莽改制迅速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东汉工商税沿袭西汉制度,但山川园池税则划归国家财政收入,供军国之需。东汉末年关税税率已涨至1/10以上。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工商业严重衰落。但为了供给军费和统治阶级的奢侈需要,工商税却名目繁多,极为沉重。产生了许多搜刮工商业的新税种。例如,三国曹魏与孙吴征过牛肉税,西晋时征过[木离隹]〔li离〕税。[木离隹]是客栈,国家于重要道路上每10里办一客栈,令老小贫困户开办,由官吏主管,依客舍征钱。东晋时期开征课于交易行为的估税。估税分两种,对数额较大、并立有文据的买卖,如奴婢、牛马、田宅等大宗交易,所征估税叫输估,每一万钱,征收400钱,卖方交300,买方交100。对不立文据的小额交易所征的税叫散估,税率也是4%,全由卖方负担。估税是后世契税的起源。东晋之后,南朝的宋齐梁陈都征收估税。东晋成帝咸康中(公元335—342年)还征收过桁〔heng衡〕税,“桁”通“航”,指浮桥。南京秦淮河上架有24座浮桥,其中丹阳、竹格、朱雀、骠骑四座浮桥对来往行人征收通过税,这就是桁税,一直征到宁康元年(公元373年)才废止。南朝的宋、齐、梁、陈都曾征过桁税。东晋、南朝时期还征过牛埭〔dai代〕税。埭指水坝,航船过坝,须用牛牵引,过往船只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本属使用费性质,但后来过坝船只不论是否用牛牵引,均须付费,变成一种苛征,因此称为牛埭税。

  此外,还有各种单项货物税,如东晋、南梁时的鱼税,南宋时的梓材、皮毛税(实物税)等等,不一而足。

  传统的关市之征,也十分苛重。后秦姚兴就曾“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焉”(《晋书·姚兴载记》)。北魏孝明帝时,开征入市税:“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魏书·食货志》)北齐后主高纬时也“以军国资用不足,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北史·齐本纪下》),以供其奢侈浪费。东晋南朝征商情形更苛重。例如,东晋时,“都(指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隋书·食货志》)南朝的齐、梁还实行对市税和通行税的包征制,由官府核定某地应征税额,招人承包收缴。包税者为完成承包的税收总额并获取盈余,极力加重对商贾的征敛,商人为了转嫁税负,只得提高物价,物价上涨,必然影响商品的销量,从而影响税收数量,使包税者无法完成包税任务,不少包税者因此被抄没家资。陈朝关市税也极为繁重:“旗亭关市,税敛繁多。”而且官吏贪污中饱:“逼遏商贾,营谋私蓄。”(《陈书·宣帝纪》)到陈后主陈叔宝时,为满足其奢侈需求,更是恣意掠夺商贾:“税江税市,征取百端。”(《南史·陈本纪》)

  隋与唐初工商税很少,盐酒、矿冶、关市均不征税。安史之乱时,由于国库空虚,中央和地方都采取税商的办法以充军用。安史之乱后,各种工商杂税开始增多。唐肃宗时期(公元756—761年)还曾对富商豪贾强行举债,征课江淮、蜀汉一带大商人资产的2/10,称率贷。随后诸道大都采用这种“率贷”方式,以充军费杂用,名目日多。率贷逐渐由临时财产税,转化为营业税与通过税了。唐德宗李适〔kuo阔〕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实行两税法,其中规定商人向所在郡县纳税,税率为三十税一,和农民的税负要大体一致。但这只是一纸空文。两税法颁布以后,国家仍对商人千方百计进行掠夺。建中二年即“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即在两税法颁行不久,就开始税间架,即征收市民房屋税。每屋两架为间,上屋税2000钱,中屋税1000钱,下屋税500钱。同时征收除陌钱,凡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每贯(千钱)税50钱。税间架与除陌钱,遭到市民的强烈反对;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今甘肃泾川)兵至长安发动兵变,即以不纳间架、除陌二税号召群众,唐朝廷不得不将二税废除。两税法实行当年,唐德宗即采纳户部侍郎赵赞建议,开征内地关市税,于诸道津要都会之处,设关立卡,查征往来商人财货,每千钱税20文,竹、木、茶、漆一律什而税一。唐中后期,各地擅自于交通要路及市井津渡滥设关卡,税敛杂物及牛马猪羊之事件,不可胜纪,从而导致物价上涨,商旅日益减少。德宗建中初,还以“借商”的名义,强征富商钱财,答应兵罢后用公款偿还,实际上是借而不还。借钱令一下,官吏像强盗一样,强取民财,激起民愤,长安市民罢市,百姓相率挡遮宰相马前诉苦。原来预期可借得500万贯,由于遭到商民的激烈反对,实际才得88万贯。唐代国际贸易发达,国家在广州等主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检查出入船舶,征收“舶脚”(或称“下碇税”)即关税。五代十国时期,工商杂税名目更为繁多。后梁太祖曾征收油税、牛税,蔬菜瓜果也列入征课范围。

  宋朝开国之初,即定商税则例,商税分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税率为商人贩运货物货价的2%,住税税率为商人在住地出售货物货价的3%,商税较轻,因而促进了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后期工商杂税也日益繁重。不仅继承了五代十国的各种苛征杂敛,而且出现了许多新的名目。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征印契税,规定凡百姓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名印契钱。买卖牲畜也要缴契税。税率时有变化,仁宗时每贯税40文,徽宗时规定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贯收60文。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因方腊起义,军费告急,创征经制钱,在酒、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税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再征20文以供经制使(官名,掌管东南财赋)费用,称经制钱。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又征总制钱,每贯增至100文,供总制使(官名)费用。这种对商人的额外征敛,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并在南宋合并征收,称经总制钱,每贯征56文,到南宋后期,每年税额达1725万缗。宋代对税额在千贯以下的分散的小市场市税的征收,也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扑”;买扑者或以家产作担保,或先按规定税额向官府缴纳一年的税金,然后取得对该地商市的征税权。买扑者为了取得更多的盈余,往往和官吏相勾结,对商民横征暴敛,使商民税负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纳数额。

  元代商税税率较低,实行三十而税一,偏僻和边远地区,甚至实行六十而税一。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额外征课的名目却十分繁多。全国性及地方性额外课有32种之多,有历日(即历书)课、河泊课、山场课、蒲苇课、柳课、柴课、乳牛课、磁课、姜课、白药课等等,可谓无奇不有,无物不课。此外还有各种杂敛,如典当税、和买税、田器税等。另外,元朝广泛实行“扑买”(或称“买扑”)即包税制,也使商人的负担大大加重。如太宗窝阔台十一年(公元1239年),商人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银课,原课税银额为110万两,他以220万两扑买,使税额增加一倍,而实际征收额,则要高出更多。

  明朝各种商税如盐、茶、坑冶、酒、醋等依旧照征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工商税种。例如,洪武、永乐年间,在南京和北京征收塌房税(政府建造的供商人贮藏货物的房屋,称塌房。商人贮货于此,需按规定纳税)。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为了流通钞币(发行纸币)而开征的市肆门摊税,征税对象是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塌房、库房、店舍、受雇运货的骡马车等。该税遍及全国,税额也不断增加。开征时虽声明是以流通钞币为目的,但钞法通行后,该税并未停止,一直征至明末。还有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开征的钞关税,开始从天津至长江的运河沿岸设钞关七所,后来又在长江的重要港口和江南要地设立钞关五所,对受雇载货的过往船只征税。钞关由户部管理,主要征收钞币。还有1471年开征的工关税,是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置抽分竹木局,对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征税。工关税以缴纳实物为主,后来又允许本色、折色并纳,甚至只征银钞。税率视所载货物不同而不同,不同时期也各有增减,税率高时达1/5。此外还有许多杂税,如武宗正德年间(公元1506—1521年)在京城九门征收的通过税——门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创征的对通过淮安坝的米麦杂粮所征的过坝税等等。明神宗时期,矿税、商税征敛极为苛重。从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起,朝廷派许多宦官到各地出任矿监和税监,他们巧立名目,肆意掠夺工商业者。如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临清关(在今山东临清市)原有缎店32家,由于抽税沉重,倒闭21家。布店73家,例闭45家。杂货店倒闭41家。来往伙商原有38人,由于被抽税罚款折本,只剩两人。矿监、税监的横征暴敛,激起了广大工商业者和市民的反抗。万历二十七年(公元1599年),税监马堂大白天在临清抢劫市民财产,激起临清市民大罢市。愤怒的脚夫、商贩、市民纵火烧毁税监署,击毙其爪牙37人。税监孙隆在苏州遍设税卡,致使外地绸商裹足不前,迫使苏州纺织业不得不缩减生产。孙隆又加征机户的工业税,迫使机户罢织,机工失业,失业工人在葛贤领导下,举行暴动,打死税官黄彦节,孙隆则乘夜逃跑。万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京西煤矿工人也发动反税监斗争,他们群集北京,举行请愿示威,迫使明神宗调走税监王朝。湖北、江西、云南、陕西、福建等地都爆发了大规模的市民反抗税监的斗争。

  清朝工商业进一步发展,商税税种比以前历代都多,而且更加苛重。以内地关税为例,清乾隆年间,隶属户部的户关有45处,隶属工部的工关有15处;关税正额之外,还要缴纳关税盈余,盈余有时甚至超过正额。正额、盈余之外,还有各项杂课。关吏还对往来商人及行旅肆意敲诈勒索,中饱私囊。在大中城市市场及各地商品交易中心的居民铺面,则要纳门面税,甚至百姓居屋也要按铺面纳税。此外,还有对各地城镇集市交易物品所征的落地税。落地税范围极广,农民及小贩上市售卖的农具、薪炭、鱼虾、蔬果,无论价值大小,均不能幸免。还有向当铺所征的当税,向牙商(中间商人)和牙行征收的牙税,对买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契约所征的契税,另有各种临时加征的车税、花捐、灯捐、妓捐等等,不一而足。

  宋元明清对外贸易逐渐发展,但海关关税较轻,封建国家开展对外贸易主要以通好、怀柔远人、互通货贿相标榜,而不重视海关关税收入。清初开放海禁以后,海关税正税不重,但额外加征往往倍于正额,加上各种陋规,海关的敲诈勒索也十分严重。

  封建社会后期日益繁重的工商税,使工商业者很大一部分利润收入被封建国家掠夺去,用于统治阶级的奢侈性消费。特别是在明清工商业中资本主义萌牙已经产生的情况下,沉重的工商税严重影响了工商业者资本积累的增长,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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