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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作者:张守军
第五节 茶税




  茶在汉代已被作为饮料。到唐代,民间饮茶成风,茶已成为百姓日常消费品,产销量日益增大;封建国家开始通过税茶以筹集财政收入。于是,在盐、铁、酒税之后,又产生了茶税。

  茶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由度支侍郎赵赞建议施行。贞元九年(公元793年),盐铁使张滂制定税茶法,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之商人通行要路,委所在地税吏,将茶叶分三等定价,按1/10征税;当时每年得茶税收入达40万贯。

  唐文宗时(公元827—840年)又实行专卖制,将百姓茶树移植于官场,由官府焙制,卖给商人;后因百姓反对而取消专卖,恢复征税制。唐代自税茶以后,茶税额不断增加,每年近百万缗,成为仅次于盐税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五代十国时的后汉、楚和后蜀也曾税茶和榷茶。楚王马殷(公元907—930年在位)鼓励民间种茶;民茶由官府抑价收购后,或运至黄河以北交换战马,或招徕各地商人来楚购茶,官征茶税;并在襄、唐、郢、复等州,直至开封,置邸务卖茶,利至十倍;每年茶利收入,以百万计。

  宋代也把茶课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从茶的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取得收入。

  从生产方面,国家主要是向茶农(宋称“园户”)征茶租。茶租以实物茶缴纳,园户每年缴纳的茶租,即岁课,淮南为865万余斤,江南1027万余斤,两浙127.9万余斤,荆湖247万余斤,福建39.3万余斤。园户除输正税外,一些地区还要输纳以土产、茶课估价、经总制钱、头子钱为名目的各种额外征课。

  从销售方面征收茶课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禁榷法。国家在产茶地设立榷货务和山场,除征收园户茶租外,同时还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园户交租后所剩的全部余茶,并以垄断价格向商人售卖(国家禁止园户将茶叶直接卖给商人),从而为国家取得收入。宋太宗至道末(公元997年),国家卖茶收入约为285.29万余贯,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又增加了45万余贯。

  二是入中法。国家令商人将粮草或金帛输至边防指定地区或京师,官府估定所输实物价值,给以要券,称为“交引”,商人持引到指定茶场领茶运销,所以又称“交引法”。入中法有利于国家财政,例如,让商人入刍粟于沿边州、军,可省去国家为边军征集与运送粮草之烦。商人也因有利可图而乐于接受。如天禧中(公元1019年),商人于京师入钱八万(准许有6/10实物),可以得到价值十万的海州或荆南茶,海州、荆南茶质量好,易于销售,所以商人趋之若鹜。

  三是通商法。通商法实行于仁宗嘉祐年间(公元1056—1063年),国家向园户征收茶租,向商人征收茶税,允许茶商与园户自由交易。通商法可以精简榷茶机构,减少国家开支。但由于茶租与茶税过重,影响了园户、茶商的积极性,所以,实践结果并不理想。

  徽宗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当权,废除通商法,又行榷茶法。在产茶州、县置茶场,茶民赴场缴税后,官给短引,限定斤数,可将茶运于旁近州、县售卖。商人在京师榷货务或边塞入纳金银缗钱或粮草,则给长引,贩茶于指定州、军售卖,于售卖地纳税。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又规定长引为茶120斤,输缗钱100,短引为茶25斤,输缗钱20。

  南宋对茶仍行禁榷制度,用长短引法。

  宋朝还与吐蕃等少数民族开展茶马贸易。吐蕃出良马,而缺茶。宋朝与辽、金、西夏用兵,需战马。宋王朝就将在四川榷茶所得茶叶,运至甘肃、陕西一带,与吐蕃商民进行茶马互市。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又设茶马司,经营川、秦茶马之政。茶马司建立以后,每年易马约3万匹左右。南宋乾道初(公元1165年),易马9000余匹,淳熙(公元1174—1189年)以后,达1.9094万匹。

  元代茶课也用引法。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规定长短引之法,按三分取一原则,长引茶120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茶90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以后不断增课。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废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茶引之外,又设“茶由”,开始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后又改为自三斤至30斤,分10等课税。同时严禁私茶。元代茶税不断加重,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征茶税1200锭,元仁宗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则增至28.9211万锭,是至元十三年的240余倍。

  明代也实行茶专卖,施用引法。官府将茶引数下达于各州县,商人要贩茶,须向官府纳钱买引,凭引运销,每引茶100斤,纳引钱200文。不够引者称畸零,另给“由帖”运销。后来引价逐渐增长,每引茶100斤,输钱1000,每由茶60斤,输钱600,后又规定每引、由一道,纳钞一贯。引价即是茶商向国家缴纳的茶税。无茶引、茶由贩茶,按私茶论处。

  对产地茶民所征茶课,江南三十分取一,川、陕为十分取一。

  明代为了边防需要,也在川陕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茶马贸易可以得马卫边,又可以减轻内地百姓养马负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马价,调节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所以茶马交易自明初至明末一直推行不废。茶马交换比例,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陕西河州茶马司规定,上马给茶40斤,中马30斤,下马20斤。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四川岩州茶仓规定,上马给茶120斤,中马70斤,下马50斤。

  明代还有商人纳米中茶,以茶中盐等做法。清代茶法分官茶、商茶、贡茶。官茶用来储边易马,征收税率为50%,以实物茶缴纳,官府用所得税茶与西北游牧民族易马。清初定陕西茶马事例,上马给茶120斤,中马给茶90斤,下马给茶70斤。康熙年间,易马之需逐渐减少,茶课也随之改变,甘、陕官茶由征实改为八分征实,二分征银。商茶按引课银,每引一道运茶100斤,附茶(做运费)14斤;引课税率各地不一,如浙江每引征银一钱,四川征银一钱二分余。不行茶引的各省区,只于茶商过境课税,或略收落地税。贡茶为皇室及陵寝用茶,于浙江所收茶引买价内办解,共110余篓。

  清代前期茶课收入不多,“除江浙额引由各关征收,无定额外,他省每岁多者千余两,少只数百两或数十两。即陕、甘、四川,号为边引,亦不满十万金。”(《清史稿·食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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