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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商业 作者:吴慧
第四节 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性




  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这同自然经济的比过去(奴隶制、领主制时代)有所减弱与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形成,和个体小农阶层的兴起,是密切相连的。但这仍是远不能分解自然经济的初期的商品经济,商业,其发展毕竟还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

  在封建社会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犹如汪洋大海中一些岛屿的错落存在,实际上只占一个不大的比重;在封建社会的初期,情况尤其如此。农奴以至个体农民的家庭经济是规模细小的男耕女织、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他们吃饭穿衣两件大事,基本上都靠自己动手,此外还能制作一些自用的手工业品,须仰仗于市场供应的商品就只有食盐、铁器、陶器等有数几种。他们生产主要为了自己使用,出售的剩余产品——余粟、余布(麻布)、余帛,往往是在交换之后才确定是商品的,在此以前自给性与商品性的比例不固定,可转换;即使专门(或大部分)以出售为目的而生产的商品,在农村中为数也不多,出售之后得来的钱,主要是为了纳税完赋和买回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及生活用品,仍是一种“为买而卖”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简单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农民谋取更多的交换价值——货币,以发家致富为宗旨的商品生产还很难谈起。同时城市中的个体小手工业者,其生产也是为了生存,而非为了致富。因此,在那个时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在性质上还大有别于以实现交换价值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发达”的商品经济,而仍是在商品经济的不发达的阶段上彳亍〔chichu斥触,慢慢走〕行进。《管子》说:“市不成肆,家用足也。”(《管子·权修》)《盐铁论》中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小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畎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材木,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盐铁论·水旱》)这两段话说明在一个家庭之内,以至一个小地域之内,生活生产资料基本上可以自给。自然经济是如此牢固,商业、商人的活动还没有太大的发展余地。涓涓之水汇成巨流。离开农村、小地域,进入城市而成大宗的,其渠道一是租税缴纳,二是商品交换(包括为交纳货币税而出售的产品)。地租、赋税、利息为剥削阶级所得,一去不回,是单向性的流出。真正的出售农产品,购买手工业品的双向贸易,其数额就大大消减了。因此,战国时城市商业的繁荣固然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某些发展,同时也暴露了封建性的城乡对立、贫富对立的程度正日益加深。这种情况以后还维持很久。

  正由于大部分产品为剥削阶级攫走,他们积有大量的粮食、布帛,以致消费不了,一定要拿出来交换,交换那些能满足其更高层次需要的奢侈品,因此,直到春秋战国之时,商业还主要是以迎合统治者的奢侈消费为急为先。连城市手工业,以竞相为“末作奇巧”,生产“悦在玩好”的奢侈品。虽然也有粮食参加贩运贸易,也有以经营“下谷”之类的商人出现,但贩运贸易仍把重点放在转输体轻价贵,便于远地转运的奢侈品、工艺品和离乡即贵的土特产品上面,尤其是珠玉仍在商业的经营中占首要地位。《韩非子》有“买椟还珠”和“毁璞得玉”的故事。一个说的是:不识货的郑人以高价买去华美的、熏香的装珠的匣子,而将珠子还给商人(《外储说左上》);另一个是讲识宝的宋国商人与人争买定价百金的璞,假装失手摔坏,赔了璞价,回去雕琢成精美的玉器,值金千镒(《说林》下)。《战国策》也记有吕不韦“珠玉之赢”,“百倍”其利的说法。所有这些都是战国商人在大做其珠宝生意的写照。珠玉之利与土特品倍蓰之价又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商人都要趋之若鹜〔wu务,野鸭〕了。“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这一规律在“转运贸易的历史上表现得最为明显。”(《资本论》)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商业独立于生产之外,而向贩运贸易发展,尤其是狭隘地以珠玉等奢侈品为重点,正说明商品经济还有一定的限度,真正的商品生产还不多,自然经济还居统治地位。这种情况在以后还要延续一个很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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