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7期

论礼乐传统与华夏美学

作者:韩鸿雁




  中国古代的礼乐制度来源于远古图腾歌舞、巫术礼仪,大概在殷周鼎革之际完成系统化。“周公制礼作乐”,总结地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固定制度。孔子和儒家极力推崇周公,后代则以周、孔并称,可以这样说,周公是“礼乐”的主要制定者,孔子是“礼乐”的坚决执行者。其实,“礼乐”都与美学相关联。
  首先是“礼”。“礼”在当时大概是一套从祭祀到起居,从军事、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制度等礼仪的总称。它的基本特点是从外在行为、活动、动作、仪表上对个体所作出的强制性的要求、限定和管理,通过这种对个体的约束、限制,以维护和保证群体组织的秩序和稳定。古代文献关于“礼”的大量描述论叙,从不同方面都反映出“礼”并不是儒家空想的理想制度,而是一个久远的历史传统。从孔子起的儒家正是这一历史传统的承继者、维护者、解释者。孔子不是从个体、从内心出发,而是从这种超个体并塑造个体的生活规范——“礼”出发,“最高价值是据道依仁的生活,而非个体存在”。由此可见,“礼”本身具有至高无上的作用,正是“礼”本身直接塑造、培育着人,人们在“礼”中使自己自觉脱离动物界。“礼”就在规范了的世俗生活中展示神圣的意义。
  “礼”既然是在行为活动中的一整套的秩序规范,也就存在着仪容、动作、程式等感性形式方面。这方面与“美”有关。所谓“习礼”,其中就包括对各种动作、行为、表情、言语、服饰、色彩等一系列感性秩序的建立和要求。像《论语·乡党》里描写孔子那样,“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其在宗庙朝廷,便便言,唯谨尔。朝与下大夫眼,侃侃如也;与上大夫言,闫闫如也”;“立不中门,行步履阈”;“君子不以绀緅饰,红紫不以为亵服”等等。
  这里,重要的是,具有“神圣”性能的“礼”在主宰、规范、制约人的行为、动作、言语、仪容等人的各种身体活动和外在方面的同时,更对人的内在心理(情感、理解、想象、意念)起着巨大作用。杜预给《左传》那段非常有名的对“礼”的说明的文字注说,“为礼以制好恶喜怒哀乐六志,使不过节。”《礼记·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发而皆中节”与杜注的“使不过节”是一个意思,都是指人的各种情感心理也必须接受“礼”的规范、要求、塑造。现代新儒家梁漱溟、冯友兰也注意“礼”与人的心理情感的联系和从而具有的功能、价值。冯友兰指出,儒家崇奉的“礼”,实际上是表达主观情感的“诗”和“艺术”。例如丧礼、祭礼(“礼”的首要部分)与表达、宣泄、满足人的感情,服务于人类作为生物群体存在有关。所以它才不是偏重于灵魂超脱的宗教,而是与感性存在密切相关的“艺术”。梁漱溟说:“人类远高于动物者,不徒在其长于理智,更在其富于情感。情感动于衷而形诸于外,斯则礼乐仪文之所以出,而为其内容本质者。儒家极重礼乐仪文,盖谓其能从外而内,以诱发涵养乎情感也。必情感敦厚深醇,有发抒,有节蓄,喜怒哀乐不失中和,而后人生意味绵永,乃自然稳定。”
  其次,“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从和”。
  “礼”虽然与心理情感有重要关联,但是,“礼”无论如何又总是从外面来的规范、约束的秩序,它与人作为血肉身心之躯的个体自然性的关系,实际上经常处在一种对峙的状态中,即“礼”对人的身心的塑造和作用是从外面硬加上来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制度,它与人的自然性的感官感受和情欲宣泄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特别是当“礼”一方面在内容上的逐渐演化成为特定的法规、制度,另一方面在形式上有日渐沦为纯粹的外表、仪容的时候,它与人的内在心理情感的联系就更为稀疏甚至脱节了。从而,本来将理性、社会性交融在感性、自然性之中的原始的巫术图腾活动,发展定型为各种礼制之后,这个交融的方面便不得不由与“礼”并行的“乐”来承担了。
  “乐”本字,据考证,原意大概是谷物成熟结穗,与人对农作物的收获和喜庆有关,然后引申为喜悦感奋的心理情感。“制礼作乐”本也是同时进行的。但“礼乐”相提并论,毕竟表现了二者既统一又分化、既合作又分工的特征。《礼记·乐记》和荀子《乐论》都说“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统同,礼卉异。”“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万物谐化;序,故群物皆别。”“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顺。”“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礼之不可易者也。”“致乐以治心”,“治礼以治躬”……等等,异常明确地指出:与“礼”从外在方面来规范不同,“乐”只有直接诉诸人的内在的“心”、“情”,才能与“礼”相辅相成。而“乐”的特点在于“和”,即“乐从和”。“乐”为什么要“从和”呢?因为“乐”与“礼”在基本目的上是一致或相通的,都在维护、巩固群体既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乐”与“礼”之不同在于,它是通过群体情感上的交流、协同与和谐,以取得上述效果。从而,它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内在的引导;它不是与自然性、感性相对峙或敌对,不是从外面来主宰、约束感性、自然性的理性和社会性,而是就在感性、自然性中来建立起理性、社会性。并且,“乐”所追求的不仅使人际关系的和谐一致,而且是天人关系的协同一致,即所追求的是社会秩序、人体身心、宇宙万物相联系而感应地和谐存在,彼此都“适度”(“细大不逾”)地相互调节、协同、沟通和均衡。这就是“平”,就是“和”。
  最后,“乐从和”的美学特点。
  “乐从和”所讲求身心、人际和天人的和谐,具体表现在情感形式的艺术上,又应该是怎样的标准呢?按照中国古代“中庸”的哲学尺度,这个标准应该是所谓“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怨而不怒”,亦即“温柔敦厚”。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尺度所要求的,是喜怒哀乐等内在情感都不可过分,过分及有损于个体身心,也有损于社会稳定。音乐和各种艺术的价值、功能就在于建造一种普遍性的情感和谐的形式。总之,“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这就是作为艺术的乐曲与作为情感的快乐必须保持“和”的基本规范。这个“和”既是满足“人之所不免”的快乐要求,同时又是节制它的。这两者统一于通过“和”的标准来塑造、陶冶人的感情。所以,从一开始,华夏美学便排斥了各种过分强烈的哀伤、愤怒、忧愁、欢悦和种种反理性的情欲的展现,甚至也没有向亚里斯多德那种具有宗教性的情感洗涤特点的宣泄——净化理论。中国古代所追求的情感符合现实身心和社会群体的和谐协同,排斥偏离和破坏这一标准的任何情感(快乐)和艺术(乐曲)。音乐是为了从内心建立和塑造这种普遍性的情感形式,这也就是“乐从和”的美学根本特点。
  很明显,即使不说“礼乐”传统是日神型,但至少它不是酒神型的。从诗、书、礼、乐、易、春秋所谓六经原典来看,这种主冷静反思,重视克制自己,排斥感性狂欢的非酒神型的文化特征,是很早便形成了。这是优点也是缺点。其优点方面是,由于自觉地、坚决地排斥、抵制种种动物性本能欲求的泛滥,使自然情欲的人化、社会化的特征非常突出:情欲变成人际之间含蓄的群体性的情感,官能感觉变成充满人际关怀的细致的社会感受。从而情感和感受的细致、微妙、含蓄、深远,经常成为所谓“一唱三叹”、“馀意不尽”的中国艺术的特征。但是另一方面,情感被牢笼在、满足在、锤炼在相对的平宁和谐的形式中。即使有所谓粗犷、豪放、拙重、潇洒,也仍然脱不出这个“乐从和”的情感形式的大圈子。一般来说,我国音乐往往有凄婉的感受而转变为乐天知命、和谐与自得其乐。我国的绘画与抒情诗也有同样的特质。应该说,华夏艺术和美学的这些民族特征,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很早便开始了,它就发源于远古的“礼乐传统”。
  
  参考文献:
  1、《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2、《三松堂学术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
  3、《儒佛异同论》,见《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第一辑(北京出版社,北京,1986年)
  4、《礼记·乐记》
  5、项退结《中国民族性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台北,1966年)
  6、李泽厚《美学三书·华夏美学》
  韩鸿雁,河南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