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浅谈中国古代的复仇文学
作者:马丽丽 管 勇
一、古代经书与文人的复仇论
在阅读古代资料时,尤其应该注意到的是经传对于复仇鼓励甚至是教唆的口吻,这种口吻正与一般人复仇时的非理性心理状态十分契合。在复仇的范围上,经书中对为不同程度的亲族作出了一定的区分,特别是将为主君之仇提到了父仇同等重要的位置:“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雠不与聚国,朋友之雠不与聚乡,族人之雠不与聚邻。”(《公羊传·隐公十一年》)而在复仇的时间上,经书中几乎没有作出限定:“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公羊传·庄公四年》)因此我们可以想象这样的口吻对后世士人的影响,他们是如何以极其情绪化的《春秋》“复仇之义”作为自己复仇行动的理论支持。
《礼记》里关于父母之仇则有这样的论述: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礼记》里还有一段话,见于《礼记·曲礼》,说得很简洁: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礼记》里的这两段虽然内容略有出入,但在“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一点上还是完全统一的。
唐宋文人也对复仇观各抒己见:
韩愈认为若考诸《春秋》等经典,孝子为父复仇“未有非而罪之者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乘先王古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所以,他说“凡复仇者,事发,具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韩愈的观点代表着是古代统治者对待孝子复仇的基本态度,是古代占据主流的思想。
柳宗元的观点则是将法律放到礼义之上,指出实行礼义不可越过国法的门槛:“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诛与旌,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为篡,坏礼甚矣。果以是示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王安石则是无条件反对复仇的,认为即便是无辜被杀,子孙也不得私自复仇:
“复仇之说见于〈春秋传〉,见于〈礼记〉”,不过是“为乱世之子弟者言之也。”“而当之世,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诸侯以致有司,各修其职,其能杀不辜者少矣。”即便万一出现了无辜被杀的情况,也应该通过其他的途径实现申冤的目的,直至“以告于天子,则天子诛其不能听者,而为之施刑于其仇。”
二、复仇文学的三种类型
1、士人侠义复仇。士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对于它的定义是很困难的事情。士阶层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无法独立存在,不得不依赖于君主贵族阶层。这就造成了士阶层对于“知遇之恩”的极端重视,所以士人为主君报仇的故事常常成为士人复仇故事的主题。士人复仇往往又与侠义复仇相关联。《史记·游侠列传》对曹沫、专诸、豫让、聂政和荆轲都倾注了充分的赞美和同情。传主这五人聚汇成一个互为补充参照的侠义复仇系统,而荆轲更由一系列侠士众星捧月般烘染。围绕着荆轲,有口称愧为太子疑“非节侠也”,实为“自杀以激荆卿”的田光;有捐头以支持行刺大业的樊於期;有继亡友遗志、双目失明仍置铅筑中扑击秦王的高渐离……他们为复仇这一中心任务而自我牺牲,名垂后世,都有着较为可信的理由与正义性。后世反抗者们复仇的勇气力量,有不少是从这种不畏强暴、不惜代价的壮举中汲取的。
2、家族复仇。赵氏孤儿的故事是家族复仇的典型。在“家族为社会单位,个人完全隶属于家族的时代”,为血亲和家族复仇是复仇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形态。这种复仇最容易激起中国人对复仇的那种强烈而难以磨灭的同情心。赵氏孤儿的故事是一个被多次创作的故事,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烙印。赵氏孤儿最终成为了忠臣被诬,忠臣后代历经磨难,最终明主出现,血债得偿的经典悲剧文学故事。但是在故事中我们看到屠崖贾的对于赵氏孤儿为家族复仇的深深恐惧和赵武在得知自己身份时近乎本能的复仇行为,仍然能够洞见上古时代家族复仇作为最基本的复仇样式的“天经地义”。
3、鬼魂复仇。鬼魂复仇是现实生活中复仇的超现实折射。成为冥间鬼魂的受害者都是阳世中的弱者,善良而无辜,因无端被强势侵害凌迫含恨而死,却纵使也不泯复仇之志。
关汉卿经典剧《窦娥冤》中窦娥鬼魂的出现,完全是邪恶势力造成的,是黑暗现实逼迫出来的。她生前的身世遭遇,正好为死后复仇作了铺垫,使生前的善良性格与死后的抗争性格有机的统一起来。死后的窦娥完全是个机智勇敢的斗士形象。她在望乡台上的哭泣,完全是对悲惨人生的控诉;她托梦于父,完全为求得一个公正的裁决。冤鬼的出现,来源于社会的黑暗,冤鬼的复仇代表着被压迫者的复仇。
霍小玉是唐传奇中的复仇女神。面对薄情郎李益,饮恨而终的霍小玉留下这样的遗言:“我死之后,必为厉鬼,使君妻妾,终日不安!”先是李益的发妻卢家小姐,然后是不止一个的收房丫头,扬州歌妓营十一娘,但凡李益看中的女子,有一个算一个,个个在小玉的鬼魂的作弄下不得善终,有的甚至于命丧黄泉,统统做了霍小玉爱恨情仇的殉葬品。
三、复仇者精神共性
1、复仇者将自身死亡作为一种追求。而这种对死亡结果的追求往往是外向的即要通过自己的死亡来表明自己复仇行为的“正义”。这在中国先秦和汉代的复仇故事中最为突出。复仇者自身的死亡是完成整个复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复仇者对于死亡往往不仅不会恐惧,反而在内心有一种深层次的渴望。渴望通过自己的死亡彰显“复仇大义”。无数人在复仇之后慨然赴死,往往是为了完成这样一种对死亡的追求。在一个版本的赵氏孤儿故事中,实际的复仇者程婴在复仇成功后竟然自杀。而在豫让为赵襄子复仇的故事中,豫让已经并非把生死置之度外,而是主动求死,以完成忠臣之义。
2、对复仇不懈的执着。公羊传中有“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之语,而百姓日常谚语中也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俗话。报仇的时限的延长并不仅仅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它表现了复仇所需要的巨大的坚持和勇气。要在长时间后依然固守复仇的信念实际上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对敌人的仇恨在不断地减退;另一方面,复仇信念与现实生活的冲突也不断地变得尖锐。在无数的复仇文学故事中,无论是程婴,还是豫让,感动我们的常常是复仇过程中所展现的勇气、坚定和执着。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什么复仇行为虽然被国家法所严厉禁止,却始终是文学永恒主题的原因之一。中国古代复仇文学对于主人公复仇时非功利的坚定执着的着重描写成为了中国古代复仇文学的一个特点。
3、复仇人是非观念,复仇正义感模糊。在中国传统的复仇思想中,罪错与复仇行为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联系。聂政杀死韩相侠累,乃是为严仲子埋怨,聂政行事就明显缺少正义性:严仲子不过同韩相侠累有怨隙,于是重金购刺客,选中了聂政,而作为仇主的侠累又缺少令人痛恨的劣迹。又如霍小玉选择复仇是正确的,可是她的复仇完全弄错了对象,目标直指李氏妻妾,李益只是间接地品尝着“妒”的不良滋味。明明是负心男子李益欠她情债,可是她偏偏舍不得苛责严究,却以讨债的名义向无辜的同性施虐。
参考文献:
1、史记人物传记论稿 郭双成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2、中国古代复仇故事大观 王立 学林出版社 1997年版
3、春秋经传集解 杜预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8年版
马丽丽,江苏扬州大学文学院06级古代文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元明清文学;管勇,江苏扬州大学文学院07级文艺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