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鸿门宴》中“诛”字义商榷
作者:朱金凤
首先,我们可以从《项羽本纪》的出处《史记》一书中找到关于“诛杀”两个动词连用的词语。通过穷尽式的检索,发现了《史记》一书中共有12个关于“诛杀”连用的例子。列举如下:
(1)阎乐前即二世数曰:“足下骄恣,诛杀无道,天下共畔足下,足下其自为计。”(秦始皇本纪)
(2)沛公至军,立诛杀曹无伤。(项羽本纪)
(3)至陈,陈王诛杀葛婴。(陈涉世家)
(4)田儋诛杀公孙庆。(陈涉世家)
(5)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荆燕世家)
(6)二年,济北王反,汉诛杀之,地入于汉。(齐悼惠王世家)
(7)齐人乃立厉公子赤为君,是为文公,而诛杀厉公者七十人。(齐太公世家)
(8)郑定公与子产诛杀太子建。(伍子胥列传)
(9)诛杀忠臣而立无节行之人,是内使群臣不相信而外使斗士之意离也。(蒙恬列传)
(10)今范阳令宜整顿其士卒以守战者也,怯而畏死,贪而重富贵,故欲先天下降,畏君以为秦所置吏,诛杀如前十城也。(张耳陈馀列传)
(11)阳陵侯傅宽、信武侯靳歙皆高爵,从高祖起山东,攻项籍,诛杀名将,破军降城以十数,未尝困辱,此亦天授也。(傅靳蒯成列传)
(12)其治,所诛杀甚多,然取为小治,奸益不胜,直指始出矣。(酷吏列传)
“诛杀”到底为“杀”还是“先责后杀”之义呢?我们可以从上述的12个例子中找到答案。如例(1)中的“诛杀无道”为“暴虐诛杀”之义。这句是阎乐列举二世的罪状,如果把“诛杀”意为“先责后杀”的话,就不符合说话的习惯,文句也不通顺。因此,此句的“诛杀”应是同义连用,为“杀”之义。例(3),陈王只知葛婴立襄强为楚王,而未知葛婴把襄强杀了,并且要投靠他。因此,当葛婴一到陈县就把他杀了。如果这里的“诛”为“责问、谴责”之义的话,就不会杀了他。因此,这里的“诛杀”也应为“杀”之义。例(4),在田儋杀公孙庆之前,二者已有一番争执,故这里的“诛杀”也应为“杀”之义。例(5)中“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此句中的“诛杀”我们可以直接从字面上就理解为“杀”之义。如果把这里的“诛杀”理解为“先责后杀”之义则不符合语言习惯,难道有人想杀某个人的话,还要先想一下是否要责问这个人吗?以下的例子我们可以从《史记》一书中得到“诛杀”为“杀”之义,这里就不再一一加以分析了。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诛杀”是“杀”义,是个同义连用词。
再次,从《鸿门宴》一文中可以看出,刘邦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杀曹无伤的。开始是项伯把曹无伤的背叛告诉了刘邦,当时,刘邦就已经大惊,并曰:“为之奈何?”那么,此时如果说:“诛杀曹无伤”则可以认为“诛”字具有“责问、谴责”之义。但故事情节并不如此简单。随着刘邦拜见项羽之后,项羽亲口承认了是曹无伤告的密。事情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处于九死一生的刘邦可谓是非常狼狈的,他的心情可想而知,怎么可能从项羽的虎口中逃出来后,还有什么情绪去责问一个已经是背叛他的人,并且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在文章中作者用了个“立”字,这就传达给读者一个信号:当时的刘邦是非常愤怒的。同时作者用了“立诛杀曹无伤”也体现了刘邦的坚决果断的性格。
当然,作为一个语言大师,正如周广强老师所说的,刘邦是个明君,要给人信服。因此作者用了“诛杀”这两个同义连用的词语。“诛”与“杀”皆表示结束他人生命,但二者还是有些区别的。“诛”往往用于对象为叛逆、作乱者,有替天行道而加以惩罚的意味,也就是说,处死有罪的人才能叫“诛”。而“杀”则没有该情感色彩。“诛杀”连用后就可泛称为“杀”之义。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词语单用时词义比较具体、个别,构成同义连用后,意义就会进一步融合,结构更加紧密。“诛杀”这两个同义连用词语不仅可以使表达更清晰、准确,并能协调文句音节,增强语意和语势。因此,“诛杀”同义连用不但不能说司马迁在语言上有重复、罗嗦,而是体现出了司马迁在处理字词时的缜密与准确。
朱金凤,江苏徐州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字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