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游民”一词之考证

作者:田艳妮




  闻一多在分析中国人的思想意识时,曾说:“在大部分中国人的灵魂里,斗争着一个儒家,一个道家,一个土匪。”[1]“土匪意识”被作为一个国民性的方面引起了近代人的关注,进而引发了人们对于它所暗合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游民”的关注。
  “游民”一词在历史文献中并不陌生,而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一直被作为一个负面的社会问题从政治角度加以看待。“游民”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礼记·王制》中:“凡居民量地以造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成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这个“游民”是指离开其特定土地的居住地区,没有固定职业的人们,实际上是一种宽泛称谓,指代那些脱离土地的人。把脱离土地不务农的人们视为游民的看法几乎支配了整个皇权专制社会的主导舆论。到明太祖朱元璋时还说:“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2]到了清代,统治者对“游民”的概念有了新的理解,开始把流民和游民区分开。严寄湘的《救荒六十策》中说:“平日居民有不农不商不工不庸者,令绅查早保甲册时,于姓名下添注‘游民’两字。”从这里看出,清代统治者是把游民看作了社会上的不良和不法分子。很明显,又把游民的概念狭窄化了,指游民中那些靠不正当手段谋生的群体。这种理解一直延伸到了建国后,建国初期,“游民改造”的对象就是从事“乞讨、诈骗、偷窃、抢劫、聚赌”等活动的人们。毛泽东也曾把游民局限在“兵、匪、盗、丐、娼妓”。[3]
  以上都是在政治范畴中对游民进行定义,所以多是从他们的道德品质或生活状况及职业状况来确定的。这样进行的概念划分总是或宽或窄,清代之前把流民和游民统称,清代之后却又将游民等同于流氓了。直到近代,杜亚泉在《中国政治革命不成就及社会革命不发生之原因》中,第一次从学术角度赋予游民以正面意义。许多学者开始在学术范畴中对流民、游民和流氓的概念进行区分,从而使游民的概念得以规范化。
  王家范在《中国古代的流民问题》一书中提出了“流民”的概念,即“脱离了社会整合,丧失其原有的职业社会角色,游离于法定的户籍管理之外的人口。”在中国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战乱原因会造成大量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迁移到富庶的地区。陆德阳在《流民史》中也定义:“流民为因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厄难或其他的种种原因,为了避难、求生而背井离乡、流向他乡的人。”在流民的流动过程中,许多人是整个家族或宗族大规模迁移的,像福建客家人,但他们没有一直保持流动的状态,而是换了一个地方稳定下来,继续按原来的秩序生存。当然,在这其中,有一部分人彻底脱离土地成为“游民”。池子华在《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中区分游民和流民说:“流民可以说是游民的前身,其转化条件是流民没有寻到营生的门径。”所以游民就不能简单归纳为天灾人祸的客观原因,而是更多地融入了政治、文化及心理因素等深层原因,游民的主要特点在于“游”,代表一种脱离当时社会秩序的状态,换言之,“游”是有目的的,是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游于社会——不管这种理想是好是坏。游民尽管脱离了土地和当时的社会秩序,但并不意味着就沦落成了不法分子,即流氓。关于流氓,完颜绍元在《流氓的变迁》一书中有很系统的阐述,他认为“氓”原指“流亡之民”,后特指脱离生产不务正业而在社会上游荡,并以悖离传统道德文化和破坏社会秩序为特征的不良分子,所以流氓是含盖在游民中的一部分。王学泰在《游民文化和中国社会》中给游民的定义是:“脱离了当时社会秩序(宗法制)而处于‘游’的状态的人们。”
  希望通过这番对“游民”一词的考证,还给游民一个确切的概念。以利于我们在学术研究中能找准对象,对游民有一个公正的认识。
  
  注释:
  [1]《关于儒·道·土匪》载《闻一多全集》第二卷,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明实录·太祖实录》
  [3]《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
  田艳妮,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