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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胡风文艺思想的主体性特征

作者:孔令元




  主体是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康德、黑格尔等人对此都有过论述。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以上成果,认为主体是具有意识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的现实的人。在此基础上,主体性即指现实的人所具有的意识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的特点。“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因此,作为主体性人的历史作用始终是以实践的方式展开的。上世纪40年代初至50年代中期,胡风撰写了大量的文学理论与评论,主要包括《文艺工作的发展及其努力方向》、《置身在为民主的斗争里面》、《论现实主义的路》、《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报告》等。这些文论体现出了鲜明的主体性内涵,下面从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主体性表现之一:实践基础上“互动”式的文艺思想主体性
  
  这里所说的作家主体性,主要是作为作品的创造主体所具有的实践主体性与精神主体性。实践主体性与实践对象建立主客体的关系,精神主体性指与认识对系建立主客体关系。胡风创造性地将作家的实践对象与认识对象统一起来,提出了“精神奴役的创伤”,认为“作家应该去深入……但随时随地都潜伏着或扩展着几千年的精神奴役创伤”。[2]“作家深入他们要不被这种感性的存在的海洋所淹没,就得有和他们的生活内容搏斗的批判力量。”[3]这种“感性存在”是作家的认识对象,这种“生活内容”也是作家的实践对象,只有成为了作家创作的实践对象,才有可能有这种批判的力量”。
  与此相对应的,“主观战斗精神”则是创作主体认识“精神奴役的创伤”的具体方法。“主观战斗精神”是指作家对“客观现实的把握力、拥抱力、突击力”。[4]这样的观点是在对批判主观公式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存在严重问题的艺术创作手法时而提出的。“主观公式主义脱离了现实的或历史的深刻内容。”[5]而客观主义中“作家在思想态度上没有和人民共命运的痛烈的主观精神要求,黑暗就不能够是被痛苦和憎恨所实感到的黑暗,光明就不能够是被血肉的追求所实感到的光明”。[6]可见,作家(创作主体)与创作对象(创作客体)必须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互动”过程。实践的含义有多丰富,主体性的含义就有多丰富。创作主体所反映的客体必须是现实的或历史的深刻内容,是“活的人,活人的心理状态,活人的精神斗争”[7],因为创作的对象的本质是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同时,创作主体也必须“主动地认识并把握客观现实”[8],“和人民的内容深刻地结合,把握它,把它变成自己的东西。”[9]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就体现在了创作主体与客体的“互动”过程中。一方面是作家深入现实生活,并在现实生活中提高自己的人格力量和战斗要求,只有这样作家自己的人格才能升华,其“所创造的艺术世界真正是历史真实在活的感性表现里的反映”。[10]同样,带着“精神奴役的创伤”的创作对象在“主观战斗精神”的突围下,也“引起了不应该这样活的强烈的欲望,强烈地要求通过对于造成他们的命运的现实社会内容的把握去追求一个幸福的明天”。[11]另一方面,作家“对于血肉的现实人生的搏斗,是体现对象的摄取过程,但也是克服对象的批判过程,……肯定精神或反感的否定精神”。[12]这种“肯定或否定精神”也就体现了创作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最后,“体现对象的摄取过程就同时是克服对象的批判过程”。[13]“摄取”的同时又是“批判”,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在这里对立中有统一,统一中有对立,它们间的对立统一在这里得以完成。
  
  二、主体性表现之二:革命与改变文艺现状的文艺思想主体性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人并不是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4]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胡风发表的《论现实主义的路》和《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报告》就鲜明地体现了作为组织、团体的“群体”人的鲜明主体性特征。“主体性的最根本的历史作用乃是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即在历史条件具备的时候,以革命实践的方式对现存世界进行彻底的改造。”[15]其文艺思想的主体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文学自身的主体性,不受党派的过分干预。三十万言中援引了大量的苏共文艺政策条目,如《关于党的文艺方面的政策》等。“任何一个文学流派或团体都不能,而且不应当以党的名义出场。”[16]“党应用一切办法根除对文学事业的专横和胜任的行政干涉的尝试”。胡风认为,文学不应是某一思想的工具,也不是脱离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对象的浮光掠影。
  二是创作群体的主体性。创作群体自己选择生活与创作方式,“作家创作活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但如向主编或其他作家征求意见时,主编或其他作家得负责加以帮助”。[17]业余作者有和作家直接联系的权利,“使群众里面广泛存在的业余作者或习作有可能在满足自己的艺术要求(艺术个性)上选择和领导层作家的直接联系,在这样的联系上才能够诱发积极性,得到学习机会和成长机会”。[18]创作群体有发表作品的自由,“属于每一刊物的作家有权利不征求主编的同意把作品向其他刊物自由投稿,被本刊否定了的作品同样可以向其他刊物投稿”。[19]
  三是文学传播机构的主体性。不仅要有“领导地取消现在所谓的‘国家刊物’或‘领导刊物’”,[20]还要“有领导地取消现在的所谓大区刊物”。[21]胡风也十分强调文学刊物中主编的作用,主编负责稿件审阅、政治学习、提高作家的艺术修养、联系群众以及建立某些特殊工作方式的内容。主编的权力之大在今天看来都是难以想象的,但仅从编辑与传播学的学理角度上看,这些条例无疑会给我们当下文艺工作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去进行深入思考。
  四是文艺组织的主体性。胡风认为文艺组织应具“群众组织”,因此要“有领导地解散中央和大区、行政管理或变相的行政管理的所谓创作机构,如驻会作家、创作所、创作室、创作部、各种创作组等”。[22]作协应逐渐转变为社会活动方式的作家组织,但作家协会和其他刊物之间是平等民主的关系。“作家协会对各刊物有日常性的辅导责任,但那是通过刊物联席会议等形式,通过讨论协商去实现的。”[23]
  
  三、主体性表现之三:开放形态的文艺思想主体性特征
  
  这里所说的开放,并不指其杂多万象;而是指文本本身所具有的“空白”能使后来的理论家进行填充与拓展。乍一看似乎与其文艺思想的主体性关系不大,但实际上这是主体性的体现之一。这种体现就在于这种文论中的“空白”结构是来源于实践的,是有客观现实性和社会历史性的,只有这样,后来的文学理论家才能以实践出发来检验胡风的文艺思想,进而才能进行再思想与拓展。新时期的文学理论批评成果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八十年代中期刘再复提出了“文学的主体性”概念,这显然是对胡风文艺思想的一种批判与继承。如果说胡风在过于强调作家本身主观能力性的同时,削弱或忽略了接受主体与对象主体的话,刘则构建出了以创造主体、对象主体、接受主体三个维度的文学主体性。刘充分注意到了作为接受主体的重要特征即自我实现机制与创造机制,而且也对作家的主体内涵作了拓展。但刘的文学主体性观点中对作家的忧患意识的强调可以认为与胡风的一些表述有异曲同工之妙。刘再复认为:“我们要求作家应当具有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因为履行历史使命自身就是作家自我实现的一种方式。但作家履行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时候,不仅仅是出于一种理应如此的需要,而是出于内心的需要,即非如此不可,领悟到这种外在的完成正是内在自我完成的途径,正是对自我本质的真正肯定。[24]只有这样,“作家的创造主体性才能充分的体现”。[25]谁能不认为这种观点没有受到胡风文艺思想的启发呢?
  
  注释: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452页。
  [2][3][4][10][12]胡风:《置身在为民主的斗争里面》,《胡风评论集》(下),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版,第21、21、10、19、19页。
  [5][6][7][8][9][11]胡风:《论现实主义的路》,《胡风评论集》(下),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94、294、329、327、324、356页。
  [13]胡风:《人道主义和现实主义的道路》,《胡风评论集》(下),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15]俞吾金:《马克思主体性概念的两个维度》,《复旦学报》2007年第2期,第37页。
  [16][17][18][19][20][21][22][23][24]胡风:《关于解放以来的文艺实践情况报告》,《当代文学史料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250、258、252、257、253、253、256、266页。
  [25]刘再复:《论文学的主体性》,《文学的反思》,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5页。
  
  孔令元,男,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