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张鷟和《龙筋凤髓判》

作者:李世进




  提起《红楼梦》中的判词也许大家比较熟悉,可是说到唐代张鷟的《龙筋凤髓判》(以下简称《龙判》)想必许多人会感到陌生了。唐代开科取士,此书即为参加选官考试(类似于现在的公务员考试)的士子们编的应试参考书。它虽为应试之作,但文采斐然,具有相当的文学价值,堪称唐代考试文学的代表作之一。
  
  一、判词简介
  
  多数人是在《红楼梦》中初次接触判词这种文体的:《红楼梦》第五回中宝玉梦游太虚幻境,看到金陵十二钗的判词。这些判词由七言或五言四句诗构成。例如元春的判词为:“二十年来辨是非,榴花开处照宫闱。三春争及初春景,虎兕相逢大梦归。”又如妙玉的判词:“欲洁何曾洁,云空未必空。可怜金玉质,终陷淖泥中。”《红楼梦》中的判词是作者对十二钗命运作出的预言性的宣判,为其后情节发展规定了基本方向,这些判词在全书的结构中具有重要作用。
  判的本义是分的意思。最早作为约定的凭证,将契约分成两份,作为将来纠纷时的证据。
  中国古代的官僚体制到了唐代已经高度发达,官僚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文书行政。官员们针对每天发生的行政案件所下的处断就是判的行为。启功先生在《启功讲学录》一书中对判词的解释最通俗.也最符合唐判实际:“判,是判公文、批公文,看他说的话通不通,说得确切不确切。”
  在唐代,判词已成公牍文体,要求用骈文写作,字数在二百左右,以其文理是否优长为评分标准。判词主要用来考察应试者的行政能力与素质,“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文献通考》卷三十七)这种文体广泛用于各种选官考试中,从而成为考试最常用文体:
  首先,唐代礼部试进士,明经,及第以后,还须再经过吏部主持的考试,及格后才分配官职。考试的内容为作判词两道。
  其次,唐代六品以下的官员迁转,需要考试四项内容,即“身、言、书、判”。身,取其体貌丰伟;言,取其词论辨正;书,取其楷法道美;判,取其文理优长。此四者判最关键。
  再次,唐代为选拔非常之才,不定期举行制举考试。其中有个科目叫书判拔萃科,试判三道。若通过考试则会不次擢官,极具吸引力。
  由此可知,判词写作对于渴望做官以及希望不按常规升迁的士子来说是多么重要,所以唐代士人对判词的写作十分重视。
  
  二、《龙判》的作者、成书及内容
  
  张鷟,字文成,自号浮休子,深州陆泽(今河北深县)人。生卒年一说658年至730年,一说650前后一年至722年前后一年。其现存著作有《游仙窟》、《朝野佥载》和此书。鷟为当时考试高手,尤其擅长写作判词。据《旧唐书·张荐传附张鷟传》载,鷟初登进士第,对策尤工,考功员外郎骞味道赏之曰:“如此生,天下无双矣!”鷟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凡四参选,判策为铨府之最。员外郎员半千谓人曰:“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时流重之,目为“青钱学士”。鷟还在开元前后担任过吏部侍郎,曾为试判的主考官。
  张鷟的《龙判》一书就是在这样应试背景下产生的。该书可能完成于开元二年(714年)左右,鷟任吏部侍郎期间,目的是为选人提供参考范文。该书现存比较完整的判词79道,按照不同官署来排列的,涉及三省六部及其附属机构如御史台、国子监、仓部、祠部、少府监等四十多大小部门。书中多撷取武周、中宗朝史事,作为问目,制定判词。此书内容广泛,包括职务犯罪、民事纠纷、涉外经贸、治安管理、纲常礼教、科举考试、上书言事等等。该书明代刘允鹏曾为之作注刊行,《四库全书》收入。今人田涛、郭成伟有《(龙筋风髓判)校注》一书.1992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比较易见。
  
  三、《龙判》的艺术特色
  
  唐代判词评价标准是“文理优长”。答案结论如何与合格不合格关系不大,如果文理优长,文章的语言优秀,并能自圆其说就可以了。当然,唐律规定断狱皆须具体引律令格式正文,但唐代判词中照引之者甚少,即使有的话也不过数语而已。从现存的一千二百多道唐判词来看,它们或基于想象而作,或消除了现实判决的事实和拟律部分,只留下了为何这样判决的原因部分,这与判词用骈体写成,不便于照引法律条文有关。另外,即使存在对案件可以适用的法条,首先也要优先考虑依据礼经来判断,其次才是依法论断。汉代对策考试中规定依据经书作答,及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作为唐代判词制作的原则被继承下来。
  《四库全书总目·龙筋凤髓判》概括此书艺术特色:“其文胪比官曹,条分件系,组织颇工。盖唐制以身、言、书、判诠试选人,今见于《文苑英华》者颇多,大抵不著名氏。惟白居易编入文集,与鷟此编之自为一书者,最传于世。居易判主流利,此则缛丽,各一时之文体耳。洪迈《容斋续笔》尝讥其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议法。然鷟作是编,取备程试之用,则本为隶事而作,不为定律而作,自以征引赅洽为主。言各有当,固不得指为鷟病也。”
  下面举两道判词具体分析此书艺术特色:
  其一:
  给事中杨珍奏状错以崔午为崔牛。断笞三十,征铜四斤。不伏。(门下省条)
  沈沈青琐,肃肃黄枢。望重鸾司,任光龙作。掌壶负玺,步顿于是生光;左貂右蝉,揖让由其动价。杨珍门承积阀,荣重缙绅,趋左掖之严凝,奏上台之清切。出纳王命,职当喉舌之官:光阐帝猷,佐处腹心之地。恪勤之誉,未出于丹闱;舛缪之愆,已尘于清宪。马字点少,尚惧亡身;人名不同,难为逃责。准犯既非利害,原情理或可容。何者?宁失不经,宥过无大。崔牛崔午,即欲论辜;甲申甲由,如何定罪?
  唐武德三年,改隋给事郎为给事中。常侍从,读署奏钞,驳正违失,分判省事。
  此判属上书奏事误。《唐律·职制·上书奏事误》:“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余文书误,笞三十。误,谓脱剩文字及错失者。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可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
  杨珍奏状错以崔午为崔牛,据律则难逃罚责。然而张鷟并非一味死守法条,他认为此误情有可原,造成危害很小,又极易识别,并进一步引经据典,不主张责罚。“马字点少,尚惧亡身”为典故:据《汉书石奋传》载,石建(石奋的长子)为郎中令,奏事下,建读之,惊恐曰:“书马者与尾而五,今乃四,不足一。获谴死矣!”马字少写了一点,建尚担心死罪,可见其为人谨慎。作者又用类比、归谬法指出,若崔午崔牛即欲论罪,那么甲申甲由又如何定罪?按照《律疏》解释,当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由之日,虽误皆不合罪。那么杨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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