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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继1980年、 1985年从政治、历史方面为胡风平反之后,1988年6月,有关部门对胡风文艺思想的几个问题进行复查后,又进一步予以平反。至此,如报纸标题所说,33年前的一大错案得到彻底纠正。 旧的冤假错案解决了,还会不会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呢? 我以为现在会有,将来还会有。 这样说,是否意味着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投不信任票呢? 不。这样的认识恰恰符合三中全会以来恢复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有这样认识,才能使我们自觉地实事求是地去纠正晚近发生的错误,并且尽量避免犯更多的新错误。 毛泽东在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就说过不但在错误的路线下,而且在正确的路线下也会发生对人的错误处理这种情况。他着重指出其认识论上的根源。 此外还有实践上的根源:法制还不健全;法律以外的权威有可能干预法律的执行,乃至取代法律;以及旧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体制没有经过根本改革;等等。 关于领导体制和领导方法,胡风曾经说某些文艺工作干部的领导权只是建立在“内部文件”的基础上,实际是批评从决策到执行过程中不必要地造成的某种神秘性;正如不久前一位政治学家指出的目前依然严重存在的“简报政治”现象一样,这都使领导部门不能全面地客观地了解实际,也不能全面地客观地体察群众的意愿和情绪,不但来自基层群众的呼声和不同意见无由上达,而且即使领导层内有对错误决策的不同意见也不起作用。这就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循环受到破坏。 这就是错误决策和对错误决策的执行的由来,也是相当一部分冤假错案的由来。 自然,一切历史遗留的错案终归都要平反的;但是动辄三五十年,损失实在太大。 二 我认为,胡风是一位长期不被承认为马克思主义者(甚至被诬指为反马克思主义)的党外马克思主义者;胡风早在30年代提出的若干文艺观点属于左翼文艺活动内部的不同意见;后来,他的文艺思想进一步形成自己的体系。 胡风案件的彻底平反是向科学和民主的回归:我们可以依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并且承认认识伴随着一个实践过程了。 这个历史事件启示我们:马克思主义内部可以有不同的学派,而且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学派。 只有积极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克服外部大量存在的非马克思主义思潮,包括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也才能克服内部的教条主义表现,以及其他形形色色假马克思主义的影响。 恩格斯1891年5月1、 2日致倍倍尔的信中说:“(党)需要社会主义科学,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在德国党和德国社会主义科学之间哪怕是有一点不协调,都是莫大的不幸和耻辱”。 一旦马克思主义者得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由,那是党和一切马克思主义者的“莫大的不幸和耻辱”啊: 而如果没有发展马克思主义所必要的学术自由和批评自由,不能形成鼓励而不是压制一切科学探索的气氛和环境,则所谓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值得怀疑的——借助于恩格斯所批评的“普鲁士作风”和强制手段的所谓马克思主义的权威,是虚假的权威。 没有良好的文化气氛和民主的舆论环境,也就没有我们日夜期望的真正的团结——党与学术界、思想文化界的团结,学术界、思想文化界人们之间的团结。 这不是已被历史多次证明了的吗?! 三 我们要重新认识、提倡并且认真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所以长期不振,是因为我们自50年代中后期起从整体上败坏了它的名声:我们声言批评和自我批评,但在许多情况下,却是只许我批评你,不许你批评我;只要别人作自我批评,自己从来不作自我批评;少数人是专事批评——批判以至整人的,多数人是专事“自我批评”,凡此种种,过来人都很熟悉。胡风就是以批评建议始,以被迫“自我批评”直至受到惩罚终,大家对此也记忆犹新。 可以说,三十多年前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变质,就标志着党风不正的开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拨乱反正中清理、反思历史旧案,纠正错误,是自觉恢复批评和自我批评作风,也是端正党风的努力; 目前党内不正之风的猖獗,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党组织不纯,另一方面也由于在政治上、道德上没有把批评和自我批评原则贯彻到底,许多地方和部门整党走了过场,党员素质降低,不少党员不是在干好事而是在干坏事上起了“带头作用”。 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是万灵药方,但它表示一个郑重的党的自信和有力,有助于联系人民群众,加强内外团结,改善政治形象和恢复政治信用。 四 胡风错案的彻底纠正,再一次证明党能够自己改正错误,这当然包括了能够认真听取党外的批评,也能够克服自己内部的错误意见。 但是,胡风错案经过35年并经过三步才得彻底平反,也证明对“党能够自己改正错误”应有必要的信心,但不应持绝对化的态度,导致狭隘的理解;如果早有更健全的社会舆论机制,法律机制,群众民主监督机制,也许能更及时地彻底改正错误,或防止错误于未然了。1957年鸣放中不是就有从法制和民主的角度对胡风问题的不同意见吗?结果这些鸣放者通通被划为右派了。 我们为违反法制、违反民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仅仅经过“开庭审理”等法律程序并不意味着依法办事,正如仅仅实行划圈投票并不意味着民主一样,——即使不把从胡风到共和国主席在内的个人代价计算在内,单是迟滞了国家发展、窒息了社会生机的后果已是惨痛的了,尚堪告慰的是我们终于由此认识到历史上的错误并且加以改正。 对目前的以至将来的工作,如何吸引和依靠人民群众,建立社会监督,随时检查、甄别,及时纠正在各项工作中已经出现的或刚刚冒头的错误,不使它扩大和恶性发展呢? 谁该享有民主,谁该受到专政;保护什么人,打击什么人:这个敌我友的界线,万万不可混淆,不可颠倒。 法制与民主,这是关系到党与人民的关系,因而是关系到人心向背的大事,是关系到人民的命运,并且也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 五 从胡风案件可以接受的另一个教训,就是需要在改革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法的同时,改善意识形态工作方面干部的素质。 参与对胡风案件错误处理的干部,大概无一例外的都是“知识化”、“专业化”的(“革命化”当然更无可置疑),这没能改变胡风案件反文明、反文化的性质,整个案件的过程表现了深度的野蛮和蒙昧,并示范鼓励了后来的野蛮和蒙昧。 由此可见,干部知识化、专业化,不能代替干部文化化或文明化。 我们对普通公民提出的“四有”要求之一是“有文化”,我们对干部提出“文化化”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要求市民订出公约来做“文明市民”,难道不应该首先要求市长做“文明市长”吗? 广义的文化不仅包括知识和专业,而且包括理想和道德,更重要的是包括科学精神和民主精神。 因此,干部文化化必然包括:一、决策和执行科学化——科学而不蒙昧,保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实事求是;二、决策和执行的民主化——民主而不专制,不搞个人专断、长官意志,集思广益,接受监督。 科学和民主是现代精神文明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支柱。没有科学和民主,越是“革命化”越有损害人民利益、损害革命事业的危险。 过去对干部的文化要求,通常是从识字到有一定学历的文凭而已,这如同谈到党风的关键是官风,从而强调“不贪污不受贿”一样,只能说是对干部的最低要求。然而,对于领导意识形态工作、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干部,以至一切工作的干部的素质,今天是提出文化化的要求的时候了。不然,我们虽有逐步健全的法制与民主的制约,也将无法杜绝中世纪野蛮、蒙昧的悲剧的的重演。 1988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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