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利己主义”原理




王存心

  “利己主义”由来已久,它的内容是很丰富的。限于认识水平,恕我不能详细叙述。在霍布斯那里,可以找到“利己主义”,实际上,“利己主义”是建立社会契约论基础。由于霍布斯对高尚的利己行为强调得不够,他的“利己主义”不易被某些品德高尚的人接受。与霍布斯相反,车尔尼雪夫斯基着重强调了高尚利己行为,提倡“美化的利己主义”。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美化的利己主义”容易为那些品德高的人接受,但内容较为贫乏。甚至有人认为他主张的不是“利己主义”,只是不恰当地利用了“利己主义” 这名词。 霍布斯的“利己主义”和车尔尼雪夫斯基的“利己主义”都美中不足,完美的“利己主义”必须是二者结合,这种结合是极自然的。

  人总是做最能使他满意的事,人的任何有意识的行为没有不是这样的。如果说人愿意作自己满意的事,这种愿望是利己的愿望,那么所有的人都是利己的愿望,正是这种愿望在支配人的行动。

  一件事对一个人有利还是不利,或有没有利害关系,取决于这件事和这个人以及评判者用以评判利害的标准。评判利害关系可以是各式各样的 焚例来说:如以健康为标准,则能增进一个人健康的事,对这个人是有利的。因评判者用的评判利害的标准不同,同一件事对同一个人可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为了明确“利己”一词的涵义,究竟应选择怎样的标准?一种绝对的抽象的标准是否存在?

  谁要是武断地提出一种绝对的标准,这种标准虽对他自己是适用的,但不一定为大家所承认。当他按这种标准硬说一件事对某人有利,而那人却不满意这件事时,不能认为这件事对那人是有利的。对自己有利的事必需是自己承认的。因此,一件事对一个人的利害关系,评判者最好是这个人自己,用以评判的标准也由自己选择,致于如何选择,选什么,个人有所不同,并且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也不相同。一个人对一件事感到满意时,认为这件事是对他是有利的;反之,一个人认为一件事对自己有利,在当时这件事是使他满意的。这句话浅显极了,谁都明白。不过,请不要轻视这句浅显的话,它给出了“利己”一词的涵义,是“利己主义”立论的基础。“涵义”作为一种感受,是不需要解释的。任何概念的定义,最终都是归结于直接感受到或间接感受到的东西。一个人对一件事认为满意,归根到底这件事必能使他在直接的感受中感到满意。

  随着每个选择的用以评判的标准不同,几个人的利己愿望是千差万别的。有的为名,有的为利,有的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有的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有的喜欢惊天动地的英雄事业,有的喜欢默默无闻的谈漂泊生活,有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损人利己,有的把帮助别人当做最大的乐事。如此杂多的人的利己愿望,分别研究起来是费事的。有些有利愿望带有很大的普遍性,在正常状态下差不多是全人类所公有的,如吃得饱,穿得暖。也有社会上某些集团的人共同的利己愿望,如阶级利益。此外,奇特的,怪癖的利己愿望也有不少,有的是十分荒谬的。所有这些,不管差别怎样大,在前述意义下都是利己愿望,千差万别的利己愿意,在利己这一点上相同。

  人的利己愿望及在利己愿望指挥下的利己行为,可以从利己的角度进行分类。虽然人的愿望和行为是利己的,但其效果可能对别人有利,可能对别人有害,也可能与别人没有利害关系。以对别人的利害关系作标准,利己可以分为:损人的利己、不损人的利已和利人的利己。不要以为利人的利己这样的用语有矛盾,它的意义是十分确切的。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同时可以对别人有利,对自己有利与否,取决于自己;对别人有利与否,取决于别人。

  我们坚持的利己原则是:损人的利己不损人的利己和利人的利己,都是利己;利人的利己受到欢迎、损人的利己遭到反对,只不过表明人人都利己。人都利己实在是很明显的。只要经过思索,作一番选择,人总是做最能使人满意的事。许多人不认识这一点,是由于不了解利己一词真正的涵义,错误地把利人的利己当作损己的利人,把利人和利己对立起来。人在作利人的事时,常常要牺牲一些人的利益,但这是出乎不得已,是为了自己更大的利益他才这样做。

  关于利己行为,有一点要特别着重提出,就是,除了深思熟虑的利己行为,还有一些利己行为是不假思索就作出的。表面上没有计较个人利益,而行为的效果却有利于别人,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失。例如,人在紧急关头的自我牺牲,将士们在战场上的许多英勇的英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利己原则呢?不是的。一个人在作出这样的行为以前,对于这样的问题,即在那样紧急关头采取怎样的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早就有了考虑。既然主意早已打定,行动时也就表现得毫无迟疑。

  为了着重强调高尚的利己行为,我想谈谈符合利己原则的“舍生取义”。人为什么愿意牺牲自己的宝贵生命去作他认为更有价值的事?这和利己原则是不是违背?如果把生命作为人的最大利益(指没有任何东西比生命更可贵),显然,“舍生取义”违背了利己原则,但前面一再提出:“利己”一词的涵义不能这样简单的了解。“舍生取义”的行为究竟应该怎样解释呢?简单得很。

  各章早已提出的:生我所欲也,义也我所欲也;二者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请注意“欲”字,正是这个欲字给出了问题的说明。对于贪生怕死的人不明“舍生取义”,也可以作出解释,因为他不欲。按照利己原理,人都是利己的,利己本身的所以不褒贬,不过,利人的利己受到欢迎,损人的利己遭到反对,这是不容易的事实。因为人人都利己,行什么样的利己在好呢?从利己的问题考虑利人的利己最有利,可以受到欢迎,少受到反对,既利自己又利别人。做一个利人的利己者从不容易,许多利人的事常常使人感到不利己。作一个利人的利己者需要一番努力,作起利人的事业,才会感到很满意,实际对自己有利,才能心安理得地“自我牺牲”。损人的利己、和利人的利己的划分是抽象的,很难有人是三者之一,大多数人是三者之混合体,在人的一生中,有许多利己愿望支配的利己行为,其中有些人是损人的,有些是不损人的,有些是利人的。

  尽管人的利己愿望是千差万别的,但同样的都有利己愿望,都要求过幸福、自由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并非绝对的不可调和,相反的,人们联合起来会更有力量。会得到更多的好处,于是,有利己愿望的人结合在一起,过互助的社会生活,人成了社会的动物。与动物本能的联合(如蜜蜂的“社会生活”)不同,人的联合是大家都有利己愿望,都要求生活幸福的结果,是利己以“契约”的方式构成的联合,借助于此种联合调和彼此利己冲突,并争取共同的利益。

  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在国家出现以前,人的社会生活是很不完善的。所以严密的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很大进步。有的国家,统治者利用国家政权为特权阶级服务,并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这样的现象是不理想的。不要忘了人们都是利己的,社会上的人都是利已者,只要有了得利的机会,一部分人就会爬上统治者的特权阶级的地位。

  不要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国家和少数人掌握的国家混为一谈,实际存在的国家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同时又被少数人采取。历史上一个个的国家被推翻,随之一个个的国家又重新建立起来,不断在改变着,总之趋势是越来越好。以利己愿望作基础,人能联合起来过互助的社会生活,尽可能地使彼此利害冲突调和,事实证明这样的联合好处很多,对大多数人有利。当人们都这样联合逐渐习惯之后,人们相处得越来越融洽,并且,个别的人离开了社会就几乎无法生活。这里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合作。虽然如此,社会上人与人间的利害冲突还是很频繁,所谓纠纷差不多到处都是。因为人与人的合作是以人的利己愿望作为基础,不是什么铁一般的自然法则。为了调解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社会上不能不设特定的有权机构来处理由于利害冲突引起的人事的纠纷,如法庭、监狱之类。在没有健全的民主法制以前,人与人间由于利害冲突引起的纠纷的裁判,往往依照少数统治者的意志,或以所谓上帝的意志为根据。少数统治者的意志,有时符合大多人的意愿,也有违背大多数人意愿的时候,当然最能符合大多数人意愿的是健全的民主的法律。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人与人的利害冲突起一种调节作用。与法律相配合的,还有作为社会舆论的道德,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持的用以评判人的行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依据,对于一个人的行为,人们表示赞成或反对,说它是善或说它是恶的。善与恶是人对人的行为所作的判断,不是人的行为本身所具有。因为在不同的人看来,同一的人的行为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无所谓善恶。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人们用来评判人们行为善与恶的道德标准不断在变化,与变化着的越来越完善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社会上人们用来评判人的行为善与恶的道德标准,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利己愿望的体现。要想清楚地了解道德标准及善与恶的问题,必须回到一再提出过的利己原则,由利己原则作出一般说明。利己原则除了肯定人都是利己的,还说:利人的利己受到欢迎,损人的利己受到反对,因为人人都利己 焚例来说,偷东西是损人利己。为了自己的利益,大家都不愿意自己的东西被偷掉,于是大家都反对偷东西,社会舆论就认为偷东西是不道德的。与此相适应,法律上把偷东西规定作犯法行为。顺便说一句,法律与道德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合法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些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好的国家和好的法律能保证人民生活得幸福,怎样才能有好的国家和好的法律呢?必须人民当家作主,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国家和制定的法律。争取民主,也就是争取好的国家和好的法律,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人民的意愿可以充分表达出来并加以贯彻。国家的组织形式及法律程序等不合人民的心意时,可以用民主的方式更换或加以修正,可以不用暴力而实行一些彻底而有意义的改革。在一个不民主的国家里,所有这些都不可能,当人民中大多数的利益受到严重危害时,他们就会起来革命,用暴力手段推翻当时的国家政权,同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也向他们进行反击,于是流血的残暴的斗争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在历史上已屡见不鲜。

  与人民民主对置的是统治者的集中权力。为了有效的行使国家政权,使在全国范围内有利于国家民主的事务进行有一致的步调,为了使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并有坚强的领导,权力的集中是必要的。不过,这种权力的集中必须作为民主的结果,才是民主的集中。集中与民主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否则民主将被限制而成为“集中的民主”。民主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的民主”不一定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意愿。由于民主的集中与“集中的民主”不大容易分辨,民主的集中常常被“集中的民主”代替,使民主不能充分发扬。

  民主建立的国家和民主制定法律,能使人民享受各种民主权利,为了人民自由幸福的生活,这些民主权利是不可少的。在法律上作为人权看待的自由就是这样,人必须自由的生活,自由的行动,生活才能幸福。自由,不受约束。人可以作各种决定,按照这种决定采取行动。不在他人他物的胁迫下,即没有约束,纯粹是自觉自愿地作出决定,并实行它,这就是自由。不管是一喜一怒,乃至把手举起,似乎是自由的,其实并不自由。推本求源都和别的事物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因此,通常谈到的自由,只不过是一种表现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在法律上作为人权看的自由,就一般意义说也就是表现的,不过,它和最广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有所区别,有他独特的意义。法律规定的人的自由权利,是有限制的。允许人自由地生活,自由地行动,但以不侵犯他人利益为原则。这样的自由是维护人们共同体中每一成员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因而是大家的要求,为大家的愿望接受。

  前面的叙述中,对个人的利己愿望和利己愿望的个人组成的集体,说得已经不少了。但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领域在前面的叙述中没有涉及,这就是社会上人的各种集团,既不是社会上一个个的人,也不是社会上人的全体。在同一集团里的人,由于有共同的生活状况,使他们的利己愿望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从而对许多问题有较一致的看法。他的每一个人都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行动着,并不一定是为了自己所属的集团,但他们的利己愿望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因而他们的个别行动往往对他所属的整个集团都有好处的。当他们意识到他们的利益是共同的时候,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他们为联合起来向侵害他们利益的人或别的集团进行斗争,他们之中的优秀分子,会为此表现出高尚的利己行为,以他所属集团的利益作为自己最大的利益。这种高尚的利己行为并不违反利己原则,是可以理解的(一些卓越的文学家了解得较深刻),但不一定是每一个人都可以作到的。

  所谓阶级就是社会上有共同生活状况的人的集团的一种。比如工人阶级,就是没有生产资料并为了生活下去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的人的集团。阶级之间经济状况和政治地位是不相同的。由于阶级之间的利害冲突,不可避免地在社会上出现了阶级斗争。社会上有阶级这事实不容否认,不过也不要忽视各阶级的成员都是有利己愿望的个人(利己者)正如整个社会人的全体是有利己愿望的个人(利己者)组成的一样。致于阶级是怎样产生的,这不是三言两语解释得清楚的问题。通常认为阶级是伴随私有制一起出现的,由于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有了可能,加上分工和交换给财产的私人占有以便利的机会,于是出现了私有制,随之也就出现了阶级。还有战争中得来的俘虏,令其做劳工可以从剩余产品得到利益,也是促成阶级产生的重要因素。这种说法是可信的,我只着重提出一点,那就是:阶级的形成仍然是以人们利己愿望为基础的,人如果没有利己愿望仅仅有剩余产品,强占剩余产品的事仍不会发生,阶级仍不会形成。不要以为在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以前原始人是不利己的,实际上他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结成原始群和部落等,并且会因为争夺事物等发生利害冲突。

  谈谈阶级也应该谈一谈剥削问题。大家知道工人替资本家干活,并不能从工资得到全部报酬,一部分无偿的劳动被资本家占去了,这种不平等的交易,即所谓剥削。这种不平等交易确实是进行了,但工人不是心甘情愿的。在资本主义制度被推翻之前,工人不得不和资本家进行这种不平等交易,并且没法争取这种不平等交易,否则就有挨饿受冻失业的危险。工人要求打倒资本家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是为了自己切身利益。工人除了争取彻底的把生产资料私有制改变为公有制,也进行争取提高工资的经济斗争。工资多少是取决于资本家和工人双方的,一方面要使资本家获得很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要工人的生活得以维持。资本家依靠他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利用工人失业压低工资,工人也运用罢工等手段争取提高工资。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保证资本家获得够多利润的条件下,工人工资的提高是可能的,不一定绝对日益的贫困化。

  “利己主义”研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这样那样的人各式各样的利己愿望如何被决定;另一方面是:运用利己原则来探讨各种人生和社会的问题。在“利己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利己原则是中心,起枢纽作用。利己原则是浅显的,正因为它是浅显的,所以它是可靠的。在探讨人生和社会的问题时,如能注意这样一个浅显而又可靠的原则,对于问题的说明是会有帮助的。当然利己原则并不是唯一可以信赖的原则,不具备别的知识,仅仅有一个利己原则是什么也解决不了的。为了进一步指出利己原则的功用,下面以商品的价值为例,略加解释。

  商品是为了交换而被占有的物品。交换之所以必要,因为分工;占有之所以可能,因为私有。商品有使用价值;即商品对人是有用的,能满足人的需要。商品有交换价值,指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能和另一数量的别种商品交换。确定了交换时商品之间的比例,商品的交换价值就相对的确定下来。商品的交换价值直接决定于交换双方,交换时商品之间的比例,必须是交换双方都同意的,否则交换就得不到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不是因定的,由于市场上商品的多寡,及交换双方不同的需要,商品的交换价值会因市场上供求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通常,在一定的供求情况下,商品的交换价值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如果不是这样,包含劳动量多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不按比例地高于包含劳动量少的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时,生产包含劳动量少的商品是更有利的,包含劳动量少的商品就会增多,因而破坏原来的供求情况。结果认为商品有一种既非使用价值,又不与交换价值等同的属性,叫做价值,而把它理解为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并且把交换价值换个名称,叫做价格,则可发现,有时价格与价值成正比,有时不是,有时价格等于价值,有时价格低于价值,但不远离。这是什么?这就是政治经济学里所说的价值规律,它可以用利己原则来说明。

  上面给予商品价值的说明,对于简单商品生产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资本主义很发达的时期。大家知道,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生产部门,在剩余价值宰相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利润率 顿如商品是按照所包含的劳动量多寡出售,确实是这样。资本有机构成生产的不同部门利润率不同,由于自由竞争,利润率平均化,随之商品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这就是政治经济学里所谓平均利润率的规律,它和价值规律在表面上是有些抵触的。如何用利己原则来了解平均利润率的规律呢?为此,必须指出,和简单商品生产不同,在资本主义很发达时期,资本所有者是不从事劳动的,资本家凭着他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工人的劳动中取得利润。既然可以自由竞争,哪一个资本家都不愿把资本投到利润率较低的生产部门,相反地,哪个资本家都想把资本投到利润最高的生产部门去。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实质是:同样多的资本获得同样利润,从利己原则看来,这是最明白不过的。同一利己原则,运用到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的简单商品生产,得到的是价值规律,运用到资本家不劳而获的资本主义很发达时期,得到的是平均利润率的规律,两者表面上有些不同,其实质是同一的利己原则在不同条件下的运用。关于地租、地价、商业资本、帝国主义时期的垄断价格及社会主义时期的物质利益原则诸问题,也可用利己原则作类似的考虑,限于篇幅,不能详细论述了。最后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结论,可以由利己原则得出,需要着重的提一提。就是:不断改进的社会制度和不断提高的社会生产力。

  好的社会制度能使社会上大多数人过幸福美满的生活,大家都满意,因而大家愿意保卫它;对于不好的社会制度,人们不满意的,人们要求推翻它,改变它。历史上有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制度,一个个地被建立起来,然后被推翻被代替。在人民能充分享受到民主权利的社会里,社会制度有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能较容易的及时地用民主方式使之改进,不致于发生暴力革命。正如一个好的领导者不是不犯错误,而是善于改正错误一样,一个好的社会制度,不在于它如何绝对的好,而在于它能及时地按照人民的意愿改变。是否民主,是衡量一个社会制度好还是不好的标准,当不好的社会制度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人民不能行使民主权利使社会制度有所改进,这时就发生了暴力革命。不受多数人欢迎的社会制度,是不能长期存在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必须能满足当时社会上大多数的利己愿望,才能稳定。不是什么抽象的社会生产力之类在推动社会前进,社会前进的动力是在利己愿望并不断要求这种利己愿望得到满足的社会上的人。社会发展暂时的有坏的社会制度代替好社会制度的情形,但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好。

  谈到社会生产力,大家都知道,社会生产是永不停地发展着的。但是不要以为社会生产力是自己在那里发展,不是的,使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是人。人们为着自己的利益,不断改进生产工具,使生产有计划地进行,从而提高社会生产力。谁都希望在进行生产时能少费力气多获得产品,谁都希望体力和脑力负担很沉重的劳动生产能变得轻松愉快,这就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只要办得到,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总是愿意使生产力尽可能的提高。由于重重限制,生产力发展速度是有限的。不好的社会制度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但不能改变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总的趋势
  度然提高社会生产力是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 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制度也就违背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不容许。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好的社会制度被推翻,同时也解放了社会生产力。

                            1957年6月15日
  
后一页
前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