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论中国文论的“理论性”
作者:张卫东
最早使这个问题明朗化的,是余虹对“文论与诗学的不可通约性”的论证。余虹认为,“‘中国古代文学理论史’的写作在既有的现代汉语语境中至少会造成双重假象:其一,仿佛中国古代有一种‘文学理论’,即有一种西方式的文学意识和理论,这种意识和理论可以从古代文论、诗论、词论、曲论、小说论中抽取出来;其二,仿佛古代汉语中的文学一词与现代汉语中的文学一词有某种渊源关系,仿佛后者的语义是从前者派生出来的”。①这一论断是否可以成立,尚有待讨论。但文中所说的“双重假象”,的确是中国古代文论研究的基本预设。长期以来,中国古代文论研究并不一定冠以文学理论或诗学之名,但“几乎所有对传统文论的研究、阐述都是在纳入西方诗学知识谱系的背景中展开的,因而传统文论只是作为方便取舍的材料呈现出西方诗学的意义”。②
“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这一名称所包含的预设,一方面为发掘、整理和诠释中国古代文论材料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使得中国古代文论的研究有了一个初步的坐标系,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国古代文论的研究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由于这一预设的存在,中国古代文论研究从一开始就意味着必须不断地推动“中国文论的理论化”——也就是说,必须将那些非理论或准理论的文本“转换”成标准的理论文本。20世纪中国古代文论研究的进程,基本上就是这样一个过程:从中国古代文论当中寻找西方文学理论的对应物,包括范畴、观念、方法等等,其主要的工作,往往就是替古人将观念或思想之依据补上,替古人作论证,将本来并非理论形态的文学观念,“提升”为文学理论。因此,“中国诗学”、“中国文学理论”等名称都带有追认的性质。而将中国文论追认为“理论”,实际上是承认了西方诗学(文学理论)的优越性,其中隐含着一种民族主义的焦虑,也隐藏着深刻的悖论:提升得越多,屈服得越深。
问题的焦点在于,当我们说中国古代文论(中国文论)是一种“文学理论”的时候,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理论”这个词语的?也就是说,“中国文学理论”是否存在,最终取决于人们如何理解“理论”一语的含义。但是,“中国有没有文学理论”,与“中国有没有哲学”③之类的问题极其相似:给“哲学”、“理论”或“文学理论”下定义,要么以西方为参照系,因而就会有本质主义或者是西方中心主义之嫌;要么把它们变成空洞而又巨大的能指,涵盖中国古代一切有关的论述。
如果人们从各自的定义出发来讨论中国文论的理论性,自然就很难达成一致的理解,相关的讨论就有可能蜕变成文字游戏。余虹主要强调了中西“文学”观念的不可通约性,而对“理论”一词的关注并不充分,这很可能是因为“理论”的性质难以精确地界定。在英语和汉语中,“理论”一词都有多种用法。而在汉语中,“理论”一词的使用似乎更为宽泛。例如,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文史哲辑专栏”中检索篇名含有“理论”一词的论文,以1994年1月至2004年8月为期限,就可得到14177个结果,而篇名中含有“文学理论”的论文也有584 篇。如果根据这些论文来界定“理论”,则几乎凡有论述、观点者皆可称为理论,理论可以等同于“观点”或“观念”。
与这种宽泛的理解相反,“理论”在中文辞典中的意义显得十分狭窄。《辞海》将“理论”解释为“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具有全面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同时,《辞海》还将“理性认识”解释为“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阶段的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思考的作用、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理性认识。它同感性认识不同,具有抽象性、间接性和普通性的特点,但又互相联贯,二者在实践的基础上统—起来。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性认识而达于理性认识。”④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理性”的解释为:“哲学中进行逻辑推理的能力和过程。严格地说,理性是与感性、知觉、情感和欲望相对的能力(经验主义者否认它的存在),凭借这种能力,基本的真理被直观地把握。这些基本的真理是全部派生的事实的原因或‘根据’。在康德那里,理性是通过统摄原则把知性提供的概念综合为一体。”⑤以上定义显然都来自于西方,按照这些定义去寻找中国古代的任何理论,恐怕都将一无所获。而在当前的语境中,“文学理论”与“西方文学理论”这两个概念的用法很难说有实质性的差异。最有说服力的一个例子,就是几十年来各个高校所采用的“文学原理”教材,其问题、概念、观点基本上都是出自西方文学理论。
国内两本影响很大的《文学理论》译著,提供了比较权威的界定。其一,是卡勒对理论的四个规定:“1、理论是跨学科的——是一种具有超出某一原始学科的作用的话语。2、理论是分析和话语——它试图找出我们称为性,语言,或文字,或意义,或主体中包含了些什么。3、理论是对常识的批评,是对被认定为自然的观念的批评。4、理论具有反射性,是关于思维的思维,我们用它向文学和其他话语实践中创造意义的范畴提出质疑。”⑥其二,是韦勒克对文学理论的定义:“似乎最好还是将‘文学理论’看成是对文学的原理、文学的范畴和判断标准等类问题的研究,并且将研究具体的文学艺术作品看成‘文学批评’(其批评方法基本上是静态的)或看成‘文学史’”。在韦勒克看来,甚至是“文学研究”这个比文学理论要宽泛的概念,也不应该包括泛泛的议论:“我们必须首先区别文学和文学研究。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情;文学是创造性的,是一种艺术;而文学研究,如果称为科学不太确切的话,也应该说是一门知识或学问。……研究者必须将他的文学经验转化成理智的(intellectual)形式,并且只有将它同化成首尾一贯的合理的体系,它才能成为一种知识。文学研究者研究的材料可能是非理性的,或者包含大量的非理性因素,但他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因此便与绘画史家或音乐史家有所不同,甚至可以说与社会学家和解剖学家也没有什么不同。”⑦这正如朱光潜所说,“谨严的分析与逻辑的归纳恰是治诗学者所需要的方法”,“诗学的任务就在替关于诗的事实寻出理由”。⑧
当然,卡勒和韦勒克所提到的这些概念,都应该加上“西方”这个限定语。但问题是,卡勒和韦勒克没有这样的义务,而在“理论”等词语的“中国用法”中,这样的限定语也不存在。就是说,西方文学理论的普遍性,几乎是中国学术界心照不宣的前提。即使是在中国古代文学学科当中,大量引证西方文学理论,广泛采用西方文学研究的观念与方法,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理论”通常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理论虽涉及到事实,但其基础却是概念或范畴,最终目标是求真。2、关键的概念应该清晰,有较为明确的定义。3、由一系列得到明确表述的判断(命题)构成。4、推理的过程应该清晰、严密。5、概念、命题和推理过程都可以公开讨论,允许反思和批判,拒绝以神秘化的方式解决问题。6、自成体系,对自身的矛盾之处做出合理的解释,遵守逻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