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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类在本性上是城邦生活的动物

  一、公民——属于城邦的人

  城邦领土的狭小以及公民集团的封闭性和排外性, 犹如恒星塌缩带来物质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 带来了城邦内部紧密的生活,促使公民内部产生一种独特的心态。 他们把城邦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自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他的财产、家庭、利益、价值、荣誉、希望,他整个的生活, 肉体的生命与精神的生命,甚至死后的魂灵都属于城邦, 系之于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德谟克利特说:“国家的利益应该放在超乎一切之上的地位上, ……因为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是最可靠的庇护所, 其中有着一切。如果它安全, 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毁坏,就一切都被毁坏了。”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20页。与其它城邦的人相比, 与本邦的其他居民相比,他们觉得这个城邦属于他们,也只有这个城邦才属于他们。这种感觉十分的真实。他们个人的安危荣辱,首先取决于城邦的命运。 当城邦灭亡时,首要的受害者是他们,奴隶依然做奴隶, 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们却失去了公民特权。失去了城邦, 他们就沦为奴隶或外邦人,往往还遭到集体屠杀。城邦繁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们。别的好处且不说,他们最珍爱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得到的。

  由于公民集团的人数有限,个人与城邦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可见、距离非常近的。如果把个人与城邦的关系用分数来表示,公民总数是分母,每个公民是分子,那么,分数越大,个人与城邦的距离越近, 个人与城邦一体化的感觉就越强。

  事实上,公民内部长期紧密的共同生活, 使每个人完全溶合于城邦之中。城邦主义就是每个公民的宗教,一切为了城邦,一切服从城邦。 第一编古代希腊第四章公民的价值取向城邦是神圣的目的,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

  公民与城邦的这种特殊关系, 是部落向城邦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下来的一项“历史权利”。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神圣的,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是非常严格的。 同一血缘集团的人自视为一个“自然”的整体。 这种“自然”的整体在古人的观念中还往往具有神秘的色彩。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 有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的神垣以及只有他们才能参与的公餐(神餐)和佳节。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在这方面,有严格的禁忌。 这一切都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产生与部落一体化的感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虚构了一个“神话”,说城邦的人都是一土所生,互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根据的。他企图将全城邦变为一个大家庭的理想, 也应该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根据19世纪法律史专家梅因的说法,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庭的联合。“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 所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 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 梅因:《古代法》,第74页。不过,在城邦的演进过程中, 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国家已经不再是“自然”的了,血缘关系已经变得混杂,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视为“自然”的, 即血缘的团体。这被梅因称之为“最早最广泛的法律拟制”,即在法律上假定这些外来人也来自他们的同一祖先。 将所有“属于城邦的人” 即公民假定为属于同一血统,同一原始家庭,这是实现城邦一体化及个人对城邦深刻认同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在斯巴达,全体公民属于同一祖先的后代这种观念, 在城邦形成后的数百年当中仍是真实的。 整个公民集团都属于征服者部落的成员。 在数百年中,很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达的公民权。在斯巴达人的生活中, 仍然因袭着许多部落生活的习惯,如公社所有制、公民内部的平等、公餐制等。与雅典类型的城邦相比,斯巴达实现了更高度的统一,应该与此有关。

  苏格拉底被判死刑在狱中等候处死的前夜, 在拒绝他的朋友克力同营救他出狱的计划时,说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在苏格拉底看来, 如果不事先得到国家的同意而擅自离开,就是破坏法律,损害国家, 个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没有权利这样做。他声称,是城邦给了我生命,使我受到抚养和教育, 我首先是城邦的孩子和仆人,比起父母和其他祖先来, 国家更为尊贵、更为可敬、更为神圣,它受到众神和所有有理智的人的尊敬。 如果你不能说服你的母邦,你就应该按它的命令行事, 忍耐地服从它加于你的任何惩罚,不论是鞭笞还是坐牢。如果私人可以随意取消和破坏已公布的法律判决, 使之没有威慑力,那么城邦的法律和秩序就会毁灭。 所以苏格拉底虽然断然否定法庭对他的指控, 认为自己清白无辜,但他还是坚持有责任服从判决。法庭的判决虽然是错误的,但他的权威本身是合法的,判决是依合法形式宣告的。参见柏拉图: 《克力同》,商务印书馆,1983年。这样,苏格拉底便遵循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 为维护城邦法律的权威,献上了自己无辜的生命。

  苏格拉底的死具有典型意义,说明一个有觉悟的公民达到了对城邦的高度认同。公民与城邦浑然为一,不再有城邦与个人间的界限。在城邦面前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要求。

  二、公民——溶于城邦的人

  公民集团内部的确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共同生活。 这首先体现在他们共同治理国家、保卫国家的政治军事活动中。在公民大会上, 在陪审法庭和议事会等机构中, 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共同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执掌国家权力,裁决各种讼争。在战场上,他们并肩战斗, 生死与共。在斯巴达,公民都是战士,他们共同生活在军营里, 专门从事军事训练、战争和管理国家,事实上, 他们是国家的职业军人和统治者集团。在雅典,公务活动非常频繁,特别是在实行公职津贴以后, 大批公民可以完全放弃私人经济活动,专门投身于公共事务。 政治生活是每个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事实上也是本质性的一部分。 伯里克利指出:“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 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 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2页。现代西方语言中的“白痴”(傻子)即源于希腊语,指不参与公共事务的人。公民们不能容忍把他们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梭伦改革的背景时指出, 平民感到不满的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他们觉得自己“实际上什么事都没有参与”。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5页。这种强烈的参与感是公民所特有的。雅典还有一项法律, 可以控告某人以“私心”,并依此定罪。所谓私心就是对国家缺乏好感。城邦也不允许一个人只顾自己私人事务,不顾城邦。梭伦立法甚至规定:一个人如果在国内出现党派分裂时不参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剥夺选举权。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8章。普鲁塔克:《梭伦传》,第20章,第1节。

  正是城邦的体制和发达的公共生活,成为培养公民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的摇篮。它构成西方政治文化的关键性要素之一。

  城邦对公民如神物一般,公民集体具有绝对的政治权威, 同时将宗教和伦理权威结合为一体,全面地支配和干预个人生活。 每个人的肉体与精神、个人与家庭、财产与婚姻,都受国家的统制。

  个人的财产永远受国家的支配,只要国家需要, 债权人要让出他们的债权,富有者要出资为城邦举办庆典和扶持歌唱队, 为城邦出资造军舰,土地经营者无偿地让出其产品,女人献出他们的珍宝。 国家可任意改变财产关系, 党派斗争中没收财产也是常事。在斯巴达,土地归城邦所有,公民只有有限的占有使用权。

  个人是城邦的工具。生为城邦,死亦为城邦。每个人从出生起, 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监护人,要按城邦的需要来养育、教育、训练, 于城邦无用的残疾人没有生存的权利。 传说中的斯巴达立法者来库古就不允许公民按自己意愿养育后代。孩子生下后, 要由部族里的长者代表国家检查婴儿,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将其丢弃到山里,不准抚养。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设计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这一做法。柏 拉图: 《理想国》,第196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00页。 一般希腊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达还进一步惩罚晚婚。结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务,它是公民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责任。公民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饰、饮酒、娱乐等,都受国家的控制和干预。

  个人必须斩断自己的一切私利与私情,完全以国家的利益为依归。据记载,斯巴达在一次战役中失败,公民死者甚多。消息传到国内, 战死者的父母对于公众必须笑容满面,庆幸其他人的子女生还, 而已知其子幸免于难即将相见者,则必须哭泣,为其他人失去儿子而悲伤。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见国家与个人关系之一斑!

  不仅如此,城邦还可以任意牺牲个人。 雅典的“贝壳放逐法”就是一例。被放逐者不一定做了什么错事, 只是大家觉得他有可能危害国家,就可遭到放逐出境的命运。被放逐者往往是在品德、 能力和对城邦的功绩上出人头地者。这种制度不仅在雅典而且在阿尔果斯、麦加拉、 叙拉古、叙拉古称“榄叶放逐律”。米利都等城邦都曾实行过。亚里士多德说, 在所有平民政体下都曾实行过。普鲁塔克记述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情节:在雅典的一次决定是否放逐阿里斯提德的投票中,“一个不识字的粗鲁汉子把他的贝壳递给阿里斯提德,以为他是一个普通百姓,叫他在贝壳上写下阿里斯提德的名字。阿里斯提德惊住了,问这个人阿里斯提德什么地方错待了他。 ‘什么也没有,’这个人回答说, ‘我甚至还不认识这个人,但是到处都称呼他为正义,我实在听烦了。’”普鲁塔克:《阿里斯提德传》,第7章。于是,阿里斯提德便因为有“正义” 的名声而遭到了放逐。三年后,波斯战争爆发,他又被允许回国。回国后,他毫无怨尤地为国家尽忠尽力,立下了卓越的功勋。

  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小心地划出一条界限, 将人们生活中的某些部分视为个人的领域、个人的权利范围, 通过法律将这个界限或范围规定下来,以防止和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这是迟至17—18世纪西方人才形成的观念。古希腊人还没有这个观念。 他们无条件地将自己视为城邦有机体的一部分。他们的独立不是独立于城邦, 而是不受某个具体人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不是逃避城邦的权威和法律,而是参与城邦公共生活,服从城邦法律。在雅典式的民主城邦中,公民享有部分私生活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还不是他们的“权利”,还不存在抵御城邦权力保护个人的坚强屏障。

  希腊人对城邦(公民共同体)的忠诚和牺牲精神,可以和中国古人对君主的“忠”相比。不过,希腊人的忠诚并不指向任何具体的掌权者, 也不指向具体的政府,它是对公民共同体即城邦的忠诚,对城邦公共权力和法律的忠诚。 苏格拉底的做法就是一个典型。他曾冒死拒绝寡头派政府命令他做不义的事,也尖锐抨击过民主政府的行为,并在法庭上对众多的法官们予以嘲弄,但他却甘心为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而死。相比之下,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是中国人缺乏公共意识、公共道德的根源。中国古代的“忠臣”和“爱国主义者”们主要是因为“食君之禄”而报君之恩。这是家臣或也可以说是家奴的道德。所以屈原这位著名的爱国主义者和忠臣,实际上如司马迁所说,是“系心怀王”,《史记·屈原贾谊列传》。而岳飞在君主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冲突中,毫不犹豫地选择站在君主一边。直到近代的爱国主义者那里,才在国家与君主、君主的家族,国家与具体的政府和统治者之间作出了区分。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爱国主义者。

  希腊城邦公民与中国古代臣民的不同 ,不仅在民主制下显得格外鲜明,即使在专制政治下也有明显差异。 在希腊的僭主制下,公民失去了政治权力,成为事实上的臣民。然而 ,即使在这种制度下,也没有培养起忠君道德。僭主的统治永远只是一种状态、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合法权利。“僭主”这个名称就包含着“僭越”之意。僭主们据有了本属公民集体的权力,但他们从未享受过,也从未敢奢望得到中国皇帝曾享有的无可争议的、天然的权力和权利,更没有能作到使臣民们甘心情愿地充当兵马俑一样活的殉葬品。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赋予哲学家的专制权力绝不次于中国的帝王,然而他却没有提倡忠君道德。无论普通公民还是统治者哲学家,忠诚只指向城邦整体。公民是城邦而不是“哲学家—国王”的工具和牺牲品,哲学家尽管权位荣显,具有神一般尽善尽美的人格,但他们也只是城邦的仆人,为城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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