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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西塞罗--罗马共和之魂

  一、密纳发的猫头鹰,共和国的遗腹子

  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直到现实成熟了, 理想的东西才会对实在的东西显现出来, 并在把握了这同一个实在世界的实体之后,才把它建成为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 当哲学把它的灰色绘成灰色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 ……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序言,第14 页。罗马共和国的猫头鹰就是西塞罗。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的政治生涯是悲剧性的。 他出生于马略军事改革的次年,罗马共和国的基础已经开始动摇。青年时代, 正值苏拉的独裁统治,共和国遭到第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当他以一个新人(homo novus )的身份--即非贵族出身而担任执政官并跻身于政界名流的人--投身于政治斗争的时候, 正值前三头的专制和凯撒的独裁统治时期,他也经历了凯撒被刺身亡和后三头专制的形成, 最终被后三头之一安东尼所杀害。

  西塞罗担任过执政官和行省长官, 并因粉碎“卡提林阴谋”而被人民大会授予“祖国之父”称号。不过他主要的活动基地是元老院。在那段政治斗争十分激烈和变幻莫测的日子里, 他是元老院最有影响的成员之一。西塞罗步入政坛的时代,共和国只剩下残破不全的空壳,那生动活泼的内在的共和精神,无论在政治家、 一般元老还是普通人民中,都已不见踪影。堕落的心灵在这里充分曝光, 凶残的本性在这里尽情地宣泄。罗马成了卑鄙的政治斗争的大舞台和血腥的屠场。在共和国的空壳内,专制帝国已经孵化成形,羽翼渐丰。

  在这 样的条件下,西塞罗,作为共和精神的化身, 他的实践活动只能是悲剧性的。他凭着对古老共和国的真挚的热爱与忠诚, 力图挽回已经永久逝去的时代,支撑已经倾颓的大厦。 他并没有像小加图那样悲壮地结束自己的生命作为共和国的殉葬品, 也没有像喀西约和布鲁图斯那样英勇地手刃独裁者凯撒。他是以罕见的雄辩天才,与强悍、 狡诈和凶残的政客将军们徒劳地苦斗。他维护共和传统,呼吁共和精神,然而这些价值对他周围那些共和国的公民们来说, 远没有将军政客赐给他们的土地、金钱、财物、官职更有吸引力。从历史的观点来看, 西塞罗是在一个错误的时代,追求一种不合时宜的理想。因此, 他不可避免地成了共和精神的殉道者。他的活动, 几乎就是共和国垂死前的回光返照的表现。关于西塞罗的政治活动及其评价,可参阅王以铸先生为 《恺撒评传》所写的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

  然而从思想上来说, 西塞罗却是共和国衰朽的大树上结下的成熟的精神之果。在他的头脑中,储存着渊博的希腊政治哲学的知识。 他尤其服膺斯多葛派的学说。作为罗马公民理论家,他怀有对罗马共和传统忠贞的信仰, 维护共和传统反对专制独裁的斗争, 又促使他对共和国的实践和精神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理论上的总结。波利比阿主要是从制度层面上, 阐述了罗马共和国政治结构的特征。在西塞罗的著作中, 罗马共和精神第一次获得了系统的理论形态。 他对共和传统透彻的阐述与强有力的辩护,使人们在短暂的有形的共和国消逝之后, 得到了一个思想领域里永恒的无形的共和国。现实的共和国并不是完美的,但是, 西塞罗在捍卫共和传统反对个人独裁的斗争中,很自然地把共和国理想化了。所以他为后人留下的精神的共和国是现实共和国理想化了的形态。 他似乎是共和国为了使自己万世传承而留下的精神上的遗腹子。

  西塞罗的主要政治学著作是《论共和国》(或译为《论国家》)和《论法律》。两者是姊妹篇。从形式上看, 它们是摹仿柏拉图的《理想国》与《法律篇》而写成的。关于西塞罗对柏拉图的摹仿,参阅罗依 卜古典丛书中《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两书的英译者序。其中《论共和国》写 于公元前54~52年,原文在12世纪后就已失传,这期间人们只是根据其 他学者的转引了解其 思想内容。 1820年该书才被重新发现。今人所见的这两本著作,都不是完整的版本, 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散失了。

  二、“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

  西塞罗依据罗马共和国的传统, 以一个美好的词句将国家称为“共和国”(res publica)。他给国家(即共和国)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res publica res populi)”西塞罗:《论共和国》(Cicero,The Re public),罗依卜古典丛书,第1卷,第22章。 他说:“国家(或共和国)是人民的事务。但是, 人民并不是以任何一种方式联系到一起的人的集合, 而是在协议共同尊重正义的基础上大规模的人民的联合体和谋求共同利益的伙伴。”同上,第1卷,第25章。

  所谓“国家是人民的事务”,就是国家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 在拉丁文中,res publica(共和国)意为“公共的事务或财产”,而res populi意为“人民的事务或财产”,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所以,“共和国”这一名称的本来含义,就是属于人民的国家。 在王权专制的时代,君主事实上成为人民的主人, 是人民的所有者和支配者。王权专制被推翻之后,人民自己成了国家的主人,他们把国家掌握在自己手中, 国家 成为人民集体的事务或共同财产,所以称之为“共和国”。

  西塞罗写道:“怎样才能称为‘人民的事务’?共和国又意味着什么呢? 假如人民被一个人残酷地统治着,没有正义的纽带, 也没有参加共同生活的人们的协议,就不是共和国,也就不是真正的国家”。 他举叙拉古僭主时代的政治为例。在这里,虽然城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美好的城邦, 有着许多美好的事物,“但这一切都不属于人民, 反而人民本身成为一个人的财产。因此,这里没有一点共和国的影子。”同上,第3卷,第31章。〖Z W)〗

  由于国家是人民的共同财产,所以, 政府的权力也必然源于人民集体。组织在一个国家里的人民是一个自治团体。 维系这一团体的纽带是正义和法律。因此,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西塞罗说:“因为法律统治长官(magistratus),所以长官统治人民。可以正确地说: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长官。”西塞罗:《论法律》(Cicero,The Laws),罗依卜 古典丛书,第3卷,第1章,第2节。也就是说,长官的权力来自法律。 长官虽然发号施令,但他不能表达个人的主观偏好, 必须表达法律的意志。法律虽然沉默不言,而它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威。

  政治权力源于人民并以法律为基础的原则, 经过西塞罗的有力阐述之后,成为西欧千百年来人们公认的政治常识, 只是人们对它所做的解释有所不同:人民是指哪些人?人民怎样表达自己的意志? 谁代表人民?等等。即使是君主专制制度, 也必须从人民那里寻找权力依据,也必须披上合法性外衣。 近代的民主制度不过是这一古老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运用而已。

  西塞罗的国家概念与古希腊的“城邦”概念有所不同。 希腊人把城邦理解为公民的自治团体,西塞罗没有严格地恪守公民的界限, 而是用“人民”代替了“公民”, 并且明确地谈到“大规模的人民的联合体”。他的这个概念反映了罗马共和国的特征。事实上, 罗马城邦从来就不是像希腊城邦那样狭隘和完全封闭的。它创建之后, 一直在不断地兼并和吸收其他部族和城市的居民。 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帝国时代全体帝国居民都获得公民权为止。所以, 罗马国家的构成要素具有开放和富于弹性的特征。此外, 西塞罗还接受了斯多葛派人人平等、人类一体的观念。虽然他在为国家下定义时, 还没有明确地从这个角度对“人民”予以界说,但后边我们就会看到, 他对人的看法完全是斯多葛派的观念。 这就有可能使他的国家概念突破城邦的狭隘界限,被理解为全体居民的国家。正是他的国家概念中包含的这个特征,使它远比希腊的城邦概念更适合于等级和种族界限已不复存在的近代国家。

  自西塞罗为共和国做出经典式的说明后,共和国已经退出了现实的政治生活,此后 在一千多年的时间里西欧人不知共和国为何物。 中世纪末期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国家重新建立了共和制度,仿佛是古罗马共和传统的短暂复活。这些城市的市民有意识地募 仿罗马共和国建构他们的政治体制,比如城市的官职往往采取罗马共和国的名称。〖ZW) 〗英国人在17世纪的革命中也曾建立过昙花一现的共和国。然而, 罗马共和传统真正的再生是在美国。 18世纪美国的宪法制定者们选择了共和政体并取得了成功,美国宪法之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联 名发表文章为美国宪法辩护时,使用的笔名“普布利乌斯”(Publius)就暗示着他们服膺共 和理想。从此,近代共和主义理想开始为多数西方人所接受。 甚至那些名义上的君主制国家,君主制也蜕变得徒具形式, 而共和主义才是其真实内涵。

  三、共和国的权力结构--混合政体

  国家既然是“人民的事务”,是为了谋求人民的共同福利,那么,它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形式或权力结构呢? “人民的事务”回答了所有权的问题,而治理形式则要回答使用方式和经营方式的问题。 没有适当的权力结构,“人民的事务”就会被他人僭取, 就会变成毫无意义的空话。在政体问题上,西塞罗接受波利比阿的观点, 赞同混合政体。但是,他与波利比阿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波利比阿看到, 混合政体使罗马共和国政权避免了腐败蜕化,从而获得了强大的力量, 而西塞罗则把混合政体看作是与共和国相适应的合适的政治外壳, 是使共和国成为名符其实的“人民的事务”的制度上的保障。

  西塞罗指出:即使有最正义和英明的国王,“在我看来, 君主政体也并不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 因为‘人民的事务’被一个人的任性来支配”。臣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即使一个国家被优秀的公民团体以最大的正义统治着,然而对人民来说,仍然处于某种奴役状态。 “民众几乎享受不到自由, 因为他们完全被排除在共同福利和政治权力之外。”“即使所有的公共事务完全听命于人民的意愿和决定, 也不能获得公正的声誉。”因为它完全抹平人民之间的差别, 没有等级的区分,这种结果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西塞罗:《论共和国》,第1卷 ,第27章。 这是西塞罗推崇混合政体的主要依据。

  西塞罗也追随波利比阿, 相信上述三种好的简单政体都必然蜕变为相应的坏的政体,即: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 这又为他主张混合政体加强了根据。 因此他说:“三种好的简单政体结合而成的适中的平衡政体”才是最好的政体。 “因为国家中有最高的王权因素,某些权力又被交给优秀的公民,另一些事务由民众来决断。 ”这种政体的优点在于,“第一,它提供了一种很高水平的平等。 这是自由人没有相当长的时间难以得到的;第二,它具有稳定性。 简单的政体很容易蜕变为其反面的政体, ……而这种变化在混合的政体特别是平衡的政体中却不易发生。除非统治者犯了巨大的错误。 因为每个公民被稳定地安置在合适的位置上,就没有理由可以改变它。并且, 也不存在它堕落所趋赴的相应的败坏政体。”同上,第1卷,第45章。

  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几乎就是罗马共和国政治体制的摹写。 他声称,罗马古老的共和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西塞罗:《论法律》,第2 卷,第10章。 他绝没有在共和国现实之外再树立一个政治理想, 而是忠实地以共和国为自己的理想。他说,“我们的祖先们已经创立了最明智和最平衡的体制, 而我没有增加什么,或至多只做了少许一点儿创新。”同上,第3卷,第5章。〖Z W)〗

  四、自然法--政治的终极依据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共和国的本质和结构特征进行了阐述之后,又在《论法律》一书中讨论法律问题。 两书的内容是相互衔接的。《论法律》中所谈的法律,是共和国的法律, 也就是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法律。西塞罗关注的不是民法或私法的领域, 而是公法或宪法问题。这也是他那个时代最迫切的问题。

  在论述具体法律的时候,西塞罗同样是在摹写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不过,这种摹写是《论法律》中的次要部分。 其重心部分则是他对斯多葛派自然法学说的全面介绍和有力的阐述, 从而为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抽象的终极依据。

  西塞罗指出,有一种法, 在写成文字的法律和国家颁布的法律之前就自然存在着,它是正义的根源,是人类法律的基础。 这就是斯多葛派所说的永恒存在和普遍有效的自然法。

  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西塞罗:《论共和国》,第3卷,第22章。或“最高的理性”。西塞罗:《论法律》,第1卷,第6章。 它命 令人们做正当的事情,禁止人们做不正当的事情。它“植根于自然”, 与“自然相一致”,或“来自于宇宙”,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内在准则。 “当这个理性在人类的头脑中稳固地树立起来和充分发展起来时,就是法。”同上,第1卷,第6章。由于“整个自然在强大而不朽的神的支配下 , 或在神的本性、理性、权力、精神、 意志的支配之下”,“上帝的理性支配着所有的事物”,所以自然理性法同时也就是神的理性、 “上帝的理性”、“至高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同上,第2卷,第4、5章。。 “自然”和“神”在那个时代具有至高无上和神圣的地位,是不可置疑的权威。 将自然法说成是“自然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 也就使它具有了这种地位和权威,使它能够充当衡量人类立法准则的职能。

  自然法必须既是自然和上帝的理性,同时又是人的理性, 才能在人类社会发生作用。那么, 自然或上帝的理性又是怎样成为人的理性的呢?西塞罗指出:在上帝所有创造物中,唯有人才具有理性和思维能力。所有有理性的人都有一种普遍的正义感,例如, 将正直的行为认作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恶。这是上帝与自然赋予人的能力。 “在整个天上和地上的所有存在物中”,没有比理性更好的了。 “因为它既属于上帝,又属于人。是上帝与人第一份共有的财富。 ”这就使人能够理解和自觉地接受上帝的意旨。 “共有理性者也共有正确的理性。因为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须确信,人与神也共有法。”同上,第1卷,第7章。

  这样一来,自然法就是自然、上帝和人的正确理性。 是自然和上帝理性在有教养的正直善良的人们头脑中的显现, 也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本性和上帝意旨的正确把握和认识。不过,人们相互间意见分岐, 怎样判定哪一方符合自然呢?对此西塞罗声称:“普遍的同意, 即自然之声。” 自然法既然有如此的特性,无疑, 它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

  西塞罗指出,自然法不是人们思考的产物, 也不是某个民族或国家制定的。它在形诸文字之前即已存在,“是与神的精神同时存在的”,同上,第2卷,第5章。所以,它是永恒的。自然法是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 是自然与一切原始事物之间达成的契约。因此,它是一切人定法的基础, 各国法律必须按它的要求去制定。 “用人类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 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允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西塞罗:《论共和国》,第3卷,第22 章。 它应该是人类立法的真正源泉。自然法还是衡量人定法的准绳。“法律是为公民的安全、 国家的生存、人类生活的宁静幸福而制定的。”西塞罗:《论法律》,第22卷,第 5章。 各国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一目的,才是“真正的法律”, 才是上帝和明智者完美理性的体现。在现实中,人类的一些立法违背了自然法的准则, 这不是“真正的法律”。 西塞罗说:“许多强加于人的有毒害的和瘟疫般的法令是什么呢?它们不配称为法律,而是匪盗团伙也可能通过的准则。 一个无知和外行的人开出一剂毒药决不能称为医生的药方, 任何国家的法令亦是如此。尽管一个国家不顾其毁灭性的恶果而接受了它”, 它仍然不配“真正的法律”的称号。同上,第2卷,第5章。

  自然法对于人类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 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是今天一种规则,明天又一种规则。 有的只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 任何民族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西塞罗:《论共和国》,第3卷,第22章。自然法本身没有 国家法律那样的外在强制性, “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对坏人却不起作用。”也就是说, 它是善良的人内心里遵守的行为准则,坏人却可以对它置之不理。但是, 由于自然法体现了人和自然的本质,体现上帝的智慧,而上帝是它的执行人,因此,违背了自然法,即使可能逃脱了国家法律的惩罚, 也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同上,第3卷,第22章。

  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在西塞罗这里得到了明晰的表述和有力的辩护。部分地借助于西塞罗的个人声望和影响,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为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普遍地接受, 并对罗马法的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接着,它又被基督教的神学家纳入其神学体系, 成为整个中世纪法学的基石之一。 近代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剥去了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神学外壳,径直从人的本性中引申出自然法的准则, 并用来评判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直到当代,西方鼎足而立的三大法学流派当中,“新自然法学派”仍据有一席之地。 “新自然法学派”继承古代和近代自然法传统,力图为法律提供一套价值准则和道德基础。 在西方悠久的自然法传统中,西塞罗是个关键人物。通过他, 希腊的自然法学说被传递给后世。

  五、人类的自然平等

  在关于人的问题上,西塞罗接受斯多葛派的信念, 阐述了一种非常开明的观点。在这方面, 他的思想境界远远超出了罗马共和国的现实。

  西塞罗关于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与自然法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他看来,既然人类都同等地受自然法的支配, 他们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既然自然法是联系人类整体的共同纽带, 所有的人都应该是一个世界国家的成员。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在知识、财产、种族、 国别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但是,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 都有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使他们对光荣与耻辱、善与恶做出相同的判断。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平等的。正是错误的、 坏的习惯和荒谬的意见使人们事实上变得不平等。但所有的人都有取得经验的能力和判断是非的潜在心理素质,“只要能找到向导的话,都能臻于美德。”

  西塞罗说:“没有任何一件事物同另一件相应的事物之间,像我们人相互之间那样的 极其相似。而且, 如果不是坏的习惯和错误信仰使贫弱的思想堕入歧途的话,所有的人都会极其相像, 甚至超过一个人像他自己。”因此,他要求“我们给人下定义, 应该是一个能适用于所有的人的定义。”因为,“在种类上,人与人没有区别”。 西塞罗:《论法律》,第1卷,第10章。这段话,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人的观念 的一个重要变革,也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 它超越了古希腊政治哲学在自由人与奴隶、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人、本邦人与外邦人之间设立的坚深的界限,开始以一种平等的没有根本差别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 希腊的政治哲学是公民的政治哲学,从西塞罗起, 政治哲学开始成为所有人的政治哲学。正如西方学者A·卡莱尔所说:在政治理论中, 就其完整性而言, 任何变化都不像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到西塞罗和塞涅卡关于人的自然平等思 想的转变那样彻底。A.卡莱尔:《中世纪政治学说史》,第1卷,第8页 。

  西塞罗指出, 由于所有的人都是同一个世界国家这个人类大家庭的成员,所以,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类一分子的尊严。 他在伟大的人类集体之内,而不是在它之外。这个集体中每个人应该彼此互相尊重各自的人格。 即使是奴隶,也不应视为会说话的工具, 而应像斯多葛派思想家克吕西波斯所说的那样,将其视为一个终生受雇于人的劳动者。

  西塞罗特别谈到,有人认为,应该重视本国同胞的利益,但不必重视外国人的利益,而这正是共和时代罗马人的共同观念。在他们的心目中, 外国人几乎就是敌人的同义词,对外国人可以为所欲为。但是, 西塞罗指出:“提出这种观点的人破坏了人类社会的整个基础,这种破坏意味着废除一切仁慈、慷慨、善良和正义。这是亵渎神灵的罪恶。”西塞罗:《论义务》(On Duties),译文 见《老年·友谊·义务--西塞罗文集》,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年,第186页。他要求把人当作人来对待,“大自然之所以规定每一个人都应该帮助其他任何一个人, 正因为他们都是人,所有的人都有着统一的利益。 ……这种自然法则至少命令我们不应彼此损害。”同上,第185页。

  六、西塞罗的地位和影响

  西塞罗并不是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家。 他的思想体系是一个大拼盘,包括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希腊政治哲学、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和伦理学、 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思想以及罗马共和国的现实制度和共和国公民通常持有的政治观念等。西塞罗自己都承认, 他的著作干脆是个“编纂物”。 “然而他的书有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优点:无论谁都要读”。他的著作文笔优美, 在罗马帝国时代和整个中世纪,有着非常广泛的读者。所以, “一种思想一旦能保存在西塞罗的著作里,那它就可以在全部未来的时光里为广大的读者保存下来。”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202页。如果说罗马是沟通古代与中世纪和 近代思想的桥梁,那么,西塞罗正是这种历史联系的代表。 他处于古代城邦民主政治和共和传统中绝的历史转折点上。他以生动的笔触,雄辩的语言, 总结和阐述了城邦的民主思想与共和精神, 使它们在此后罗马帝国的数百年专制时代和相继而来的中世纪更为漫长的君主制的时代里,这是西方民主共和精 神的“休眠期”。以理论和思想的形态绵延不绝,向专制的冬夜笼罩下的欧洲大地投射着永久不熄的灵光。它缓解了专 制制度的严酷, 向落后的封建君主制渗入一些开明的酵素,提醒一代代西方人忆起罗马人 的自由,激起他们对共和理想的憧憬,从而为罗马共和传统的恢复并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准备了思想的种子。应该说,这位共和国的末世老臣, 不负共和国赋予他的历史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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