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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议会(Parliament)传统

  议会是中世纪英国政治的一项主要制度,也是其最引人注目的成就。作为君主制的组成部分,它向国王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也上达民意,推动政治改革。封建时代西欧各国普遍建立了议会,如法兰西三级会议,德意志帝国议会。与之不同的是,英国议会定型为一个效能显著的政治实体,并且不断发展,为近代革命的成功和代议制政府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它与法治原则以不同方式交互作用,构成英国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议会的缘起

  在英格兰,议会与其它许多事物一样没有一个明显的起点。议会及其名称出现于13世纪中期,此前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形成过程。5世纪罗马人撤走后的早期英格兰王朝中,通过贵族、主教和官员组成的王家会议进行重大决策即习以为常。盎格鲁——撒克森时代,这种会议称为贤人(智者)会议(Witenagemot)。诺曼征服以后,贤人会议的形式得以延袭,而名称变为御前会议。其组织和职能至今尚难准确描述。一般认为,它主要是咨议性机构,也负责审理国王与男爵之间的争讼案件。它受到国王的尊重,但似乎无权推翻国王的决定。参加会议者的身份不再是社会贤哲,而是国王封臣。

  到13世纪时,王家会议已分化为两种不同形式,即小会议(Concilium)和大会议。前者由中书令、国库长等职业官僚或朝廷重臣及宫室长、国玺保管员等王室近臣甚至临时在场人员组成,是个咨询兼执行机构,解决王室一般事务。如遇税收、和战等国事,或圣诞节、复活节等主要节日,尤其宗教祭日,需要作出重大决策,国王即扩大御前会议,召集一些大贵族和高级教士参加。此即大会议。在贵族与国王的斗争中,大会议的地位不断提高,其范围也逐渐扩大,骑士乡绅和市民代表被吸收入会,与王族、达官、显贵和高级教士同堂议事,逐步演变为“议会”。议会的英文名称parliament源于法文parlement,与拉丁文colloqaium相近,意为“在一起开会讨论”。1236年,“议会”一词首先出现于官方文件,1254年,骑士代表开始参加议会,1265年的“西门国会”首次召集市民代表参加。但这时平民代表参加议会还未成定制,宣召令也明确写着,邀请贵族与会是为了“与国王共商国事”,而召集平民参加则是为了“讨论特殊事宜”。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第93页。1325年后,平民成为议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4世纪后期,议会的定形为具有固定组织形式和完整议事程序的国家机构。

  议会在中世纪的英国能够兴起,正如某些学者所阐明的,主要应归因于税收的需要。封建时代有所谓“国王必须自理生计”的原则。因为通过分封,国王已将全国的土地及连带的收益权转给了封臣,封建制度使国王除了按习惯法得到固定的贡金(协助金、继承金等)外,不能再向封臣索取其它赋税。但随着国家的成长和国务活动的增加,政府的开支,尤其军费猛升。而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官僚机构又不像古代中国那般发达,缺乏可靠的税收系统。因此当财政入不敷出,需要开征非习惯性捐税时,国王便只得屈尊与教俗封建主和第三等级商量,向他们伸手要钱。而英格兰议会的历史也可为证,它在中世纪的首要和主要议事日程,便是国王税收案。

  不过,这一点也不宜过分强调,以致掩盖其它重要因素,特别是王侯间的均势。在这样的均势下,不可能建立中国式,甚至法国式的“绝对”君主专制以及完备的官僚税收制度。也不会像中世纪晚期的德意志那样,陷入诸侯割据造成的寡头专制。英格兰的君主和贵族即要对抗,又要合作。要维持对抗下的均势,需要一个中间缓冲之物和中介的联系环节。平民成长起来后,他们又都需要平民的支持,需要将平民纳入政治结构中。而能够担当这种角色的政治实体唯有议会。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前言,第12、284页。议会的历史证明,税收问题是两强争斗的焦点。此外,它们也常就其它国是展开和平、合法的角逐或合作。

  二、议会的构成

  英格兰议会诞生不久,就出现了作用各不相同的三大部分: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世俗贵族和高级教士组成的上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以及平民代表组成的下院(House of Commons)。从代表产生的程序和名义上看,下院代表地方团体(郡或市)而不是某个等级,这与欧洲大陆各国的等级议会不同。每次开会时先举行全体会议,国王要亲临现场,由中书令宣布预定程序和议题,尔后分头活动。贵族和平民由于身份差别,便在不同地点进行讨论。国王及其御前会议成员政务在身,主持开幕式后就脱开,故而有两院制的称谓。两院制大约正式形成于1341年,一说1343年。

  上、下院的分离,是中世纪英国议会构成方式的一大特色。同一时期的法兰西三级会议和德意志帝国议会与之不同,后者分为选帝侯组成的选举院、诸侯院和城市院,前者则严格按照僧侣、贵族和平民三大等级的身份分为三大集团。英国两院制的形成,可以认为是社会利益分化组合的自然结果。

  首先,下层教士的退出,使僧侣无法像法国那样在议会组成一个独立的集团。在英国议会初创时期,教士代表曾奉诏参加。但英格兰各地已经有宗教会议(Convocations),讨论并决定向国王纳税的问题。对于内容相近的议会活动,下层教士年长日久便丧失了积极性,14世纪初起不再参加。继续与会的大主教、主教、部分修道院长等高级教士,人数太少,而与公爵、伯爵、男爵等世俗大贵族地位相近,遂共同组成后来的上院。

  在整个中世纪期间,这个贵族院始终是一个重要机构,在前期尤其显赫。他们自认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为国王的“天然顾问”,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国事,向君主提出建议或忠告。这是封建传统所确认的“参议”国事,“襄助”国王之义务。由于其经济和政治实力,国王和平民对他们在议会的特权地位一般不持异议,他们也瞧不起卑微粗俗的平民代表,不屑于与他们同堂议事。同时,上院又是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下级法院错判和误判引起的申诉,并审判同级贵族的重罪案件,如叛国、谋杀等。这种特殊的职能属贵族的特权,使他们有单独开会的必要。此外作为国王的直接封臣,他们自然成为一个主要的直接纳税对象,因而对国家税收有首要的发言权。

  其次,贵族的内部分化,推动了下院的形成。骑士原本和大贵族一起讨论,因为他们同为封建领主。但二者之间又存在差别,且日益拉大。骑士属于靠军功而得到国王封赠的新贵族、小贵族,社会地位与世袭贵族不能相提并论,因而赴会方式也不大相同。大贵族由国王个别召集,那是一种由长子继承的特权。骑士则和市民一样,同为地方(乡村和城市)代表,由所属各郡选举产生。在经济上,骑士脱离戎马生活后就是经营土地的乡绅,而且经营方式不断向商品化转变,甚至兼做贸易。久而久之,他们便成为农村资产阶级,其利益与城市休戚相关。14世纪中叶的贵族概念已专指享有世袭爵位的大贵族,骑士已不在其列。总而言之,骑士乡绅乃是与贵族和平民均有联系,又均有差别的一个中间阶层。市民低于骑士,高于农奴,是另一个中间阶层。与市民利害相近,志趣相投,其代表在议会活动中的共同语言势必与日俱增,终于共同组成下院。不过,骑士在其中的地位高于市民,始终占据议长的领导职位。

  下院最初角色低微,主要讨论是否接受国王的拨款要求,间或为民请命。以后随着两大中间阶层经济实力不断增长,这个机构愈发荣耀和强硬,获准参与所有重大决策。

  概而论之,两院制的英国议会显得结构比较均衡,工作富于成效。由于僧侣和贵族各自向外、向下分化,两院的差别因之大为缩小。骑士与上层的传统纽带,也有助于两院的沟通,从而加强了议会的整体力量。相形之下,法德两国的三等级制或三院制使上下层相互隔离,上层又有2比1的绝对优势,这就导致下情难以上达,从而断送了议会的前途。三级会议最终瓦解,帝国议会则蜕变为诸侯议会,都与其构成方式有关。

  当然,英格兰议会决非不存在矛盾。代表权贵的上院、代表中产阶级的下院和国王三方之间,经常发生复杂激烈的冲突,时而国王和下院联合对付上院,时而上、下院共同对抗国王。但在多数情况下能够达成协议,并付诸实行,这至少证明构成方式不是一个严重障碍。

  三、议会的职权

  中世纪议会的职权十分模糊,而且跌宕不定。英格兰也大抵如此,但却能不断取得进展。总的来说,英国议会从一开始就拥有确定而有限的司法权,以及比较确定的拨款权。在发展过程中,又逐渐掌握了很不确定的立法权。

  如前所述,议会的上院兼王国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下级法庭的申诉案,并审判同级贵族的重罪案。在英国中世纪期间,这项职权始终没有什么变化。

  审批王家预算是议会持续存在的主要依据,自然也就成为其基本职权。早在13世纪初,大宪章即要求国王不得横征暴敛。该项原则一经提出,立刻得到社会各阶层的一致认同。约翰王的孙儿爱德华一世即位后进一步申明:“涉及大家的事情应该让大家同意。”这句格言式的“圣谕”,使得上述原则愈发不容争议。意味深长的是,恰恰在其晚年,原则化为令他不快的现实。由于对法国和苏格兰连续征战造成国库空虚,贵族和骑士于1297年迫使爱德华重新颁布大宪章,并正式承认议会对所有特殊税收的审批权。从政治演进的大势来看,这项让步一经作出便难以逆转。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成长,政府对税收的依赖势必有增无减,从而日趋见求于国会。

  英格兰议会并未满足于被动的审批权,它还审时度势,极力争取财政的监督和动议权。从14世纪40年代起,它指定专门委员会,听取收支帐目的报告。约半个世纪后,议会制定税收案的活动也已起步。1395年的有关法案即写明,“由下院制定,上院建议和同意”。1407年进而确定,税收“由下院制定,上院同意”。从此,税收法案自下院始,以国王接受为终点成为定制。不过这项拨款权不能用现代眼光过高估价。在当时的英格兰社会,盾牌钱〖ZW(〗以货币代替军役的税项。、协助金、任意税等习惯性的正规税乃天经地义的王家特权,没有任何疑义。只是动产税、关税等非习惯性捐税,才需要征求公众同意。即便如此,国王也有许多办法另辟财源,如勒索富户,强行借贷而不偿还等。国王毕竟是专制统治者,不到万般无奈和王国出现严重危机,臣民们为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拂逆“圣意”。征税案一般都能通过,只是税额未必如国王所愿。

  议会的立法权,当时就是法案的创制权。在中世纪早期,人们普遍相信法律只可发现,不能制定。但随着国家的发展,统治者从事立法活动不可避免。自爱德华一世开始,法学家们承认国王有权制定法律。因此王国法律的出台程序是“经下院请求,上院同意,由国王制定”,三大集团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表述得明白无误。上院僧俗贵族身为大会议成员,一向参与最高决策。下院作为民众代表和新兴势力,却须经过长期艰苦的奋斗,才会得到承认。

  鉴于国王对下院的财政依赖逐年加深,下院便相机采取“先取后予”(redress before supply)的策略,与之进行谨慎、耐心的周旋和协商,以期实现适度的利益交换。于每次批准税收案之前,他们首先呈递种种请愿书(petitions),陈述民间苦情,要求国王制定相应的法律并公布执行。如果拒不接受,下院就拖延表决税收案,每每实现目标。一旦国王处境艰难,如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军费不济,亨利四世武力开基需要政治支持,议会总是机警地乘机抬价。此时已不限于批准具体法案,而是要求扩大议会的职权,尤其立法权。

  经过反复多次较量,可以认为议会取得了立法权。任何重要法案,传统习惯的任何重大改革,都要经过议会批准方能生效。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前言,第12页。不过不能忘记,国王也是议会的一员,而且是最高决策者。根据中世纪英国议会的惯例,法案的通过和废止以国王、上院和下院一致同意为前提。国王独操行政大权,完全可以把某些法案塞给上院和下院,再以整个议会的名义公之于众。而对那些上院和下院塞过来的法案,则有权中止,束之搁置,令其无法生效。由此可见,立法权主要属于国王。但14世纪以后,他们必须通过议会立法,这自然提高了议会的权威。

  另外,议会还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监督控制政府之权。它弹劾过若干大臣,废黜过两位国王。这种行为属于偶然为之,还没有制度化,但却是后世责任制政府的先声。

  四、代表的选举

  英国议会上院的贵族代表,由国王发出令状个别召集,而且这一荣耀身份由长子世代相传。所谓选举代表,实际上限于下院的骑士和市民。

  骑士的选举比较简单,每郡出2人,英格兰37郡共74名代表。投票在郡法庭、即全郡民众(即自由人)大会上进行,但事实上到场者至多数百人,且都有些身份和家业。1429年首次规定,年收入40先令以上者才有投票资格,从此富人包办选举便合法化了。

  市民的选举复杂得多。虽有每个城市两名代表的定额,城市的资格却由郡长官随意定夺。结果各次议会出席城市的数目相去甚远,最多时和最少时相差一倍以上。各城市的选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伦敦先由市长和区长提名,据载区长通常毛遂自荐,尔后由各区长和富裕市民投票。有的城市还用连续推举的方法,先择定若干选举人,再集中一处投票。

  无论郡还是城市,最初都不愿意选派代表出席议会。因为下院位卑言轻,开会时不过聆听权贵训话,然后痛快掏钱以示知恩图报,没有多少实惠。正如令状所标示的,其使命就是“听和做”而已。不仅如此,议员的活动经费还需全部由选派单位自理。市民每日2先令,骑士双倍于此。而会期又很长,一年总计可达两月之久。如此算来,每一郡或城市负担的津贴总数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所以许多城市实行请愿甚至贿赂,自甘放弃代表资格,以期减免捐税。有的城市即便受到召集,亦装聋作哑拒绝出人。

  后来下院渐次崛起,其税案由政府强制实施,各郡和城市的参选态度也渐趋踊跃。权贵豪强派系相争,不择手段地暗中操纵,闹得选举乌烟瘴气。为此国王多次发布敕令,要求公正行事。经下院正式抗议,1406年颁布的法律开始规定简单的选举程序,如要求附上全体选举人的名单和印记以备查考。1410年的法律进一步规定,由治安法官监督选举,郡长官如弄虚作假,即处以100镑的巨额罚款。不过,上述禁令收效有限。

  总而言之,那个时代英国议会代表的选举远未制度化,混乱荒唐近乎闹剧,更谈不上民主。重要的是选举开始发挥作用,具备了能够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础。

  五、议会的作用和影响

  英格兰议会的发展比法治原则顺利。在权力斗争,包括战争的频繁冲击下仍能蹒跚前行,在中世纪的环境里成为一个定型的政治实体。从14世纪起,它大体上可以定期召开,做出的种种决定,尤其税收决策,权威性日益提高。国王若置之不顾,就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自毁前程。在政治舞台上,议会已经变得同国王一样不可缺少。W.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第12页。

  作为时代的产物,议会与法治一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然而两者的角色还有重要差别。国王离不开议会的大力支持。议会固然经常找麻烦,否决税收案,争夺立法权,但远够不上一个反对党。在多数情况下,它还是提供财政或政治援助。而国王也极力在议会中,尤其议长等关键职位上安插党羽,或培植亲信,以增加这个机构的可靠性。若没有利益交换的前提,强大的英格兰君主们决不会容忍议会坐大。

  所以,与其说议会限制王权,不如说在改变王国的决策方式,通过协商与合作处理某些国事。但这一点恰恰意义重大,因为协商、合作已经是近代政治的特点。英国的法制传统意在限制君主的专断权力,议会则更进一步,开始改变政治权力的性质。中世纪以后的历史证明,议会是联接封建和近代英国的最重要的纽带。所以,它也就成为英国政治传统的又一个主要层面,得到充分的继承和发扬。1640年革命即由议会所发动,革命的武装号称“国会军”。此后建立的代议制政府,更以议会为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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