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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作者:佚名




  2005年12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2月24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和行政强制法草案、护照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关于畜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草案。
  现行农业税条例自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通过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2006年起将全部免征农业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就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作了说明。
  刘积斌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良好工作基础。根据中央决定,2004年,免征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6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中央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全面取消牧业税,并明确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按照中央改革精神,2005年有20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这些省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实践,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我国财政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财力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约15亿元。因此,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刘积斌说,按现行体制和政策安排,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减免农业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16.6亿元。2005年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
  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有关部门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内容涉及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犯罪、商业贿赂行为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也存在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和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三个草案作了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从1999年开始启动。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行政强制法草案,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就草案作了说明。
  信春鹰说,行政强制方式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草案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草案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针对现实生活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我国现行规范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行政法规,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外交部、公安部内部执行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护照签证条例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亟须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护照的种类、签发对象和申请程序等加以规范。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护照法草案作了说明。
  曹康泰说,我国现行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草案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规定: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受国务院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草案作了说明。
  田成平说,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会议还听取了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有关任免案等。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5日,出席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时表示,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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