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

作者:佚名




  4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王以铭、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护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和护照法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为了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反洗钱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同意。受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就制定反洗钱法的必要性、反洗钱法草案的起草过程、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合伙企业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作了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巴西引渡条约、中国和西班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四个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云川和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分别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向会议作了关于“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情况的报告和对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周永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4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听取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蒋正华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汇报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蒋黔贵逐一汇报了草案对逐步免收杂费、政府主管部门不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问责、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确保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辍学、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的修改意见。
  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同时,为了把改进工作与修改法律结合起来,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向会议报告了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的主要工作和进展、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并提出了近期将着力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如期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统领各项教育工作的主线,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农村教师整体水平;把推动教育信息化作为推动今后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举措,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加强依法治教和检查监督,抓紧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向会议作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他在报告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后,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七项举措:落实《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组织好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支持力度;把科技发展环境建设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着力抓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徐冠华还报告了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六项措施。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对护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报告了法律委员会关于这两个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两个法律草案已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两个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列席会议。
  4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同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彻底取消杂费、对乱收费进行问责、扭转应试教育倾向等问题,成为审议中的热点。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把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安排在同一时间,既有利于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检查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情况,又有利于结合义务教育实际情况修改好义务教育法。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和看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许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一些学校缺少运转经费,为了省钱大量聘请代课教师上课。上学费用成为不少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应当重点解决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从法律上确立义务教育经费财政保障体制。希望草案针对学校办公经费、维修改造经费、教师工资、贫困学生教科书补助、助学金等具体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针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义务教育是普及教育、强制教育,也是免费教育。目前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学费,但不少学校还在收取杂费。如果不能确立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可能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特别是不要为收取杂费留下“尾巴”,建议删去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但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实际情况,取消杂费应逐步进行。
  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社会反映强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虽然规定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但在法律责任部分未就学校乱收费或者变相乱收费作出规定,没有明确学校负责人应对乱收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建议草案在学校乱收费问题上引入问责制,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和其他乱收费的行为,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分别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学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依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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