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七)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壮大一批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和工程公司。装备制造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改革和不良资产的处置。对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领域具有关键作用的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要在保证国家控制能力和主导权的基础上,支持其进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重组。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联合、重组,通过多种途径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市场导向和政策支持的作用,形成一批跨行业、跨地区的集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和全程服务为一体的工程公司,参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八)以装备制造业振兴为契机,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鼓励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集中力量加强关键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的同时,通过市场化的外包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带动配套及零部件生产的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形成若干各有特色、重点突出的产业链。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所需的关键共性制造技术、关键原材料及零部件,逐步提高装备的自主制造比例。加强电子信息技术与装备制造技术的相互融合,以信息技术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升级。
  (九)以专业人才培养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队伍建设。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和人才培养,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要整合相关力量,加强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高等院校要与企业、科研院所加强合作,联合培育一批年富力强、具有创造性的中青年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特别要培养重大装备研制和系统设计的带头人才。采取持股、技术入股、提高薪酬等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外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为装备制造业长远发展造就雄厚的后备力量。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使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政策支持
  
  (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在全面总结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振兴装备制造业中的作用,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等级,完善我国装备制造业标准体系,为我国装备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十一)制定重点领域装备技术政策。根据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先进适用和相对稳定的装备技术政策,为装备制造业制定中长期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发展规划奠定基础。装备技术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组织使用和制造部门及研究设计专家编制,经咨询论证并按程序审定后,作为国家审批和核准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依据。要抓紧制定电力工业大容量、高参数的发电和输变电,石油化工工业(含海洋石油工程)的炼油和化纤原料生产,煤炭工业的采掘,冶金工业的冶炼和轧制,建材工业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生产,汽车工业的汽车产品关键总成生产,轨道交通运输业的新型轨道交通运输,远洋运输,民用航空航天工程,信息产业通讯工程,生物工程和医疗医药等领域的装备技术政策。
  (十二)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可确定为技术进步示范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尽快研究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对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投保。
  (十四)加大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在年度投资安排中设立专项资金,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以及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进步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完善重大装备技术研发资金管理,重点支持系统成套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以及关键共性制造技术、基础性技术和原创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十五)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要积极组织加快实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帮助,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支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主辅分离,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十六)加强设备进口管理。重大成套装备及其技术的引进工作要有制造、研发和使用单位联合参与,对使用带有附加条件的境外资金直接进口国家重点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产品要严格审查、论证。新建和改造工程项目不得进口高能耗、高污染、落后的设备。对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企业,为实现装备国产化需要进口相关设备和产品时,经认定并经海关审核,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便捷通关的优惠。
  
  五、加强领导协调,发挥协会作用
  
  (十七)加强对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领导。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其职能主要是: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重大相关政策,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及时协调解决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促进装备制造业振兴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为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装备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装备制造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积极研究制定促进装备制造业振兴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意见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抓紧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建立市场供求、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努力成为独立、公正、自主运作的行业组织。
  (二十)国防科技装备制造业,比照本意见执行。
  2006年2月13日
  (新华社北京讯,6月29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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