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8期

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补贴标准确定
  
  人民日报北京7月13日讯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已经完成,财政部当天对其内容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预算编制确定了2007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的各项补贴标准,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均可按照规定申领购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预计2007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
  其中,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
  提租补贴按照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预计2007年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
  具体补贴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
  预算编制对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的购房补贴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按月补贴。指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二是无房一次性补贴。指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工龄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预算编制还对住房未达标补贴和级差补贴做了规定。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已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对于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一次性计算级差面积补贴。级差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 ■
  (据7月14日《人民日报》)
  
  建设部下发《关于落实新建住房
  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7月13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对国务院37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出了具体意见。
  根据建设部的《意见》,90平方米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70%的比例,是指从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意见》明确提出,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意见》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对于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意见》要求各地集中进行一次清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调整后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还规定了调整项目的顺序,即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据7月14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
  
  7月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曾培炎指出,现在距离实现清欠预定目标只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切实做到思想不松懈,措施不松动,工作不松劲,加快建设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三年清欠任务。
  曾培炎强调,要打好清欠攻坚战,坚持清欠工作目标不动摇,坚持省级政府负总责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目标不动摇,坚持清欠与防范并重不动摇,确保三年清欠目标按期实现。
  曾培炎提出三条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巩固清欠成果。对尚未偿还的拖欠工程款,要尽快形成还款计划,在下半年基本完成清欠任务。要切实防止新竣工项目形成新的拖欠。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工作,妥善处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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