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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有关决定、任命、任免名单、批准免职名单和公告

作者:佚名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第二款修改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会议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圳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在深圳湾口岸内设立港方口岸区,专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二、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三、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81年6月22日第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堪培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6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3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
  
  任命名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徐荣凯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黄智权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免名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景汉朝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刘学文、宋晓明、赵大光、宫鸣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万永海、王志辉、吴光侠、李晓(女)、汪鸿滨、欧阳南平、武文和、罗国良、姜永义、聂洪勇、郭清国、程永生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免去窦邯卫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职名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王路(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免职的名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陈文清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补选刘奇葆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规定,递补梁秉中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刘奇葆、梁秉中的代表资格有效。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王武龙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武龙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6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最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光震(河北省代表团)、郑成思(上海市代表团)、李万枝(河南省代表团)、邬维庸(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姚念学(解放军代表团)、吴青田(解放军代表团)因病逝世。李光震、郑成思、李万枝、邬维庸、姚念学、吴青田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去世的六位代表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31日
  (新华社北京讯,11月1日《人民日报》)